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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 18部
共 72 条 · 1983-03-01 施行 · 2019-11-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83-03-01 施行2019-11-01 修正施行 · 现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第四次修正。规制恶意注册、强化惩罚性赔偿,完善商标使用义务与权利限制;适用于商标注册人与生产经营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注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保护。

共 40 条 · 1993-12-01 施行 · 2025-10-15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93-12-01 施行2025-10-15 修订施行 · 现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修订。规制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及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于各类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

共 85 条 · 1996-10-01 施行 · 2021-07-15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96-10-01 施行2021-07-15 修订施行 · 现行

全国人大1996年通过,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规范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程序与执行,确立处罚法定与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

共 82 条 · 1985-04-01 施行 · 2021-06-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85-04-01 施行2021-06-01 修正施行 · 现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修正(2021年施行)。保护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完善侵权赔偿、开放许可与期限补偿;适用于专利权人与实施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授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执法。

共 67 条 · 1991-06-01 施行 · 2021-06-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91-06-01 施行2021-06-01 修正施行 · 现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修正,共六章六十七条。规定作品范围、著作权内容与归属、邻接权及侵权救济;适用于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由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主管、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执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 6部
共 97 条 · 2002-09-15 制定施行 · 2014-05-01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2-09-15 制定施行2014-05-01 修订施行 · 现行

国务院2014年修订,商标法配套行政法规。细化商标注册、评审、使用管理与专用权保护程序;适用于商标注册人与生产经营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执法。

共 61 条 · 2001-07-01 施行 · 2024-01-20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1-07-01 施行2024-01-20 修订施行 · 现行

国务院2001年公布(国令第769号,2023年修订),共一百四十九条。细化专利法执行规范,落地诚实信用原则、局部外观设计、期限补偿、开放许可与海牙协定国际申请;适用于专利申请人,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共 22 条 · 1991-04-01 施行 · 2019-03-01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1991-04-01 施行2019-03-01 修订施行 · 现行

国务院1991年发布(令第76号)、2018年修订(令第706号,2019年施行),共五章三十二条。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机构与代理师权益,确立执业准入、执业规范与法律责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分级监管。

共 20 条 · 2001-07-09 公布施行 · 2020-08-07 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 · 现行有效
沿革2001-07-09 公布施行2020-08-07 国务院令第730号修订 · 现行

国务院2001年令第310号公布施行、2020年令第730号修订的行政法规,共二十条。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刑衔接)的基础性法规:设涉嫌犯罪移送标准(2020 年修订为知识产权领域增设'合理嫌疑'移送第二款)、移送程序与五项材料、公安受理审查与复议监督、不得以罚代刑、双向移送、监察衔接与责任追究;适用于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全部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 · 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 5部
共 62 条 · 2019-03-01 施行 · 2020-07-03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19-03-01 施行2020-07-03 修正施行 · 现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2020年修正。构建知识产权快速保护、信用监管与惩罚性赔偿机制;适用于特区各类创新主体,由深圳市市场监管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共 40 条 · 2023-01-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9号、2022-09-29 通过、2023-01-01 施行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共六章四十条。全国首部以“版权”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亦为全国首部以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的的地方性法规;以“激励创造、推动运用、加强保护、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为主线,含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新业态保护、网络平台主体责任、电子存证、重复侵权从重处罚与版权领域严重失信惩戒等制度;由广东省版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及相关活动。

共 27 条 · 2023-01-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规范地理标志的培育、运用、保护与监管,助力区域品牌发展;适用于地理标志权利人与产地生产者,由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主管。

共 71 条 · 1999-11-01 施行 · 2023-11-23 修正 · 现行有效
沿革1999-11-01 施行2023-11-23 修正 · 现行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通过、2012年全面修订(现行六章69条)、2020与2023年打包修正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统一界定十四类假冒伪劣商品,设信用监管、专项查处、行刑衔接等制度;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中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内优先适用特区条例。

共 75 条 · 2024-05-10 公布施行 · 现行有效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共六章七十五条。构建生产者至储运者全链条质量责任,创设缺陷产品召回、特区技术规范与联盟标准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者,由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主管。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总局 · 国知局 · 省局 · 25部
共 58 条 · 2019-05-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公布(总局令第6号,2019年施行),共七章五十八条。作为2018年修订《专利代理条例》的首部配套规章,细化机构组织形式与许可条件、执业备案、行业自律、信用监管与违法处理(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分别细化"疏于管理"九类与"擅自开展"三类情形);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分级监管,市区部门可受委托执法。

共 10 条 · 2012-05-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年公布(令第63号,2012年5月1日施行),共十条,替代并废止2003年令第29号《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是专利法第十六条(标注权)与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假冒专利认定)之间的操作规范:明确标注权主体与载体、'专利权类别+专利号'两项必备内容与附加标记不得误导、方法专利与申请阶段标注要求、不规范标注责令改正与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的处罚衔接;由承担专利执法职责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7 条 · 2007-10-01 施行 · 2017-04-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7-10-01 施行2017-04-01 修正施行 · 现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发布(令第45号)、2017年修改(令第75号,共七条)。首次系统界定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六类)并设定处理措施(六项),填补非正常申请治理长期"无法可依"的空白;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11号,2021年)并行有效、功能互补。适用于提交或代理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发明人、单位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由国知局及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理,并衔接信用惩戒与刑事移送。

共 21 条 · 2003-06-01 施行 · 2014-08-02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3-06-01 施行2014-08-02 修订施行 · 现行

原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修订(总局令第66号)。确立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规范异议、复审无效与违法案件三条保护路径;适用于商标权利人,由市场监管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

共 19 条 · 2019-12-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公布(总局令第17号)。规制恶意商标申请,建立驳回、异议、无效、撤销全流程拦截与代理机构双罚;适用于商标申请人及代理机构,由市场监管与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适用。

共 16 条 · 1996-09-05 公布施行 · 2020-10-23 第三次修订 · 现行有效
沿革1996-09-05 公布施行2020-10-23 第三次修订 · 现行

原工商总局2004年修订(总局令第15号)、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的部门规章,共16条。以印制环节审查义务切断侵权标识源头:设委托人证明文件、印制单位核查与承接禁令、登记建档与废次销毁义务及三阶责任;适用于商标印制单位与委托人,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43 条 · 2022-10-27 公布 · 2022-12-01 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22-10-27 公布2022-12-01 施行 · 现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令第63号公布、2022年12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共五章四十三条,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标代理活动的部门规章。以'备案入口—执业规范—监管手段—违规处罚'四环节展开:三年备案有效期动态清理、欺诈诱骗与变相申请注册禁止、八项内部管理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化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违法情形并创设网络代理违法处罚依据;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适用。

共 79 条 · 2025-02-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公布(局令第81号),共八十五条。统一专利侵权行政裁决与行政调解程序,设重大专利侵权与药品链接专章;适用于专利权人与被请求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决与调解。

共 18 条 · 2024-10-14 印发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执法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口径与证据规则,统一裁量基准;适用于侵权案件当事人,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16 条 · 2026-03-20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统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计算方法;适用于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中适用。

共 86 条 · 2019-04-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部门规章。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听证与执行程序;适用于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

共 37 条 · 2020-06-15 公布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执法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商标侵权判定规则,统一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可能性认定;适用于商标权利人与执法机关,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35 条 · 2021-12-13 印发 · 2022-01-01 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21-12-13 印发2022-01-01 施行 · 现行

国知局2021年34号文印发(国知发保字〔2021〕34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商标执法配套规范性文件,共35条。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构成商标执法'姊妹篇':以'概括定义+十类列举'框定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强制注册、禁用标志、'驰名商标'字样滥用、冒充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事项、恶意申请等),逐一给出构成要件与判断方法;属业务指引非处罚依据,由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24 条 · 2025-01-21 印发并施行 · 现行有效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规范广东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与适用,明确从轻、减轻与从重情形;适用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由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适用。

共 35 条 · 2024-02-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部门规章。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审查、核准、保护与专用标志使用;适用于产地生产者与权利人,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主管。

共 14 条 · 2020-04-03 发布施行 · 现行有效

国知局2020年公告第354号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试行),共14条。我国地理标志体制'由分到统'的标志性文件:以一枚统一专用标志覆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与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两类体系,确立合法使用人四类名单、'三件套'使用要求、矢量图禁止变形、六种标示方法、停止资格与侵权假冒处理;2024年起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0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79号令叠加适用,由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在执法中适用。

共 24 条 · 2025-01-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执法配套规范性文件。规范商标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与认定规则;适用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由市场监管部门在办案中适用。

共 20 条 · 2022-10-08 印发施行 · 现行有效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一般性指导意见,明确裁量原则与基准适用;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执行。

共 28 条 · 2024-02-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公布(局令第79号)。强化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注册人管理义务,细化地理标志与正当使用规则;适用于注册人与使用者,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主管。

共 31 条 · 2026-06-01 施行 · 现行有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令第126号公布、2026年6月1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共31条,废止1995年旧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与查处程序,适用于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商业秘密行政保护。

共 45 条 · 2003-09-01 施行 · 2009-06-15 修订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3-09-01 施行2009-06-15 修订施行 · 现行

国家版权局2009年令第6号公布、2009年6月15日施行的部门规章,共五章四十五条,废止2003年版。依据著作权法与行政处罚法细化著作权行政处罚的条件、管辖、程序与执行,明确损害公共利益要件与七类处罚种类,适用于著作权行政执法机关及综合执法队伍查处侵权案件。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13部
共 16 条 · 2011-01-10 印发 · 现行参照适用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联合印发的规范性司法文件(法发〔2011〕3号),共十六条;解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证据转化、抽样鉴定、数额认定与网络犯罪入罪标准等适用难题;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参照适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时对口衔接。

共 85 条 · 2022-05-15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2年联合发布(2022-05-15施行),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用语定义;2022年修订删除知产罪名条款,知产犯罪追诉标准由两高司法解释统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批捕起诉适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经济犯罪案件时对口衔接。

共 30 条 · 2004-12-22 施行 · 2025-04-26 重新制定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4-12-22 施行2007-04-05 补充2025-04-26 重新制定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明确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违法所得认定与证据要求;适用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适用。

共 28 条 · 2022-03-20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就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中的焦点问题作出解释,统一混淆、商业秘密等裁判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适用。

共 30 条 · 2010-05-01 施行 · 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10-05-01 施行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修正。规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规则与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诉讼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适用。

共 24 条 · 2002-10-16 施行 · 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2-10-16 施行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布(法释〔2002〕32号)、2020年修正(法释〔2020〕19号),共24条;规定商标民事侵权判定(相同近似、类似商品、相关公众)、驰名商标保护、许可与诉权、赔偿计算与诉讼时效等基础规则,侵权判定标准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同构;由人民法院在商标民事审判中适用,行政执法认定可对照援引。

共 29 条 · 2020-09-12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法释〔2020〕7号),首个商业秘密民事保护专门司法解释,共29条;规定商业秘密客体、秘密性/保密措施/价值性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类型、反向工程抗辩、赔偿计算与刑民交叉程序;由人民法院审判适用,与《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行政认定标准同构。

共 32 条 · 2020-09-12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法释〔2020〕8号),首部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专门司法解释,共32条;规定权利要求解释、说明书公开与支持、创造性判断、外观设计授权确权标准与程序违法审查;由人民法院在专利行政案件中适用,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权利要求解释与之一致。

共 33 条 · 2020-11-18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公布(法释〔2020〕12号),首个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专门司法解释,共33条;规定诚信举证、举证责任弹性分配、证据保全、司法鉴定、证明妨碍与赔偿证据规则,回应权利人举证难;由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适用,行政执法认定与证据调取可对照援引。

共 30 条 · 2002-10-15 施行 · 2026-09-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2-10-15 施行2021-01-01 修正施行2026-09-01 修正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公布(法释〔2002〕31号),著作权民事纠纷基础性解释;经2020年第一次修正、2026年第二次修正(法释〔2026〕18号,2026-09-01施行,十六项修改);规定著作权民事案件受理、权属证据、侵权认定与赔偿计算,由人民法院审判适用,著作权行政执法认定可对照援引。

共 14 条 · 2021-03-03 施行 · 2026-05-01 重新制定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21-03-03 施行2026-05-01 重新制定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公布(法释〔2026〕7号,2026-05-01施行),共十四条,同时废止法释〔2021〕4号。细化故意与情节严重认定情形,明确基数计算与利润率参照、倍数可不为整数,增设释明与另诉禁止规则;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适用。

共 13 条 · 2009-05-01 施行 · 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有效
沿革2009-05-01 施行2021-01-01 修正施行 · 现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0年修正。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审判规则与跨类保护标准;适用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