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 理解与适用

主席令第十号
主席令第十号 2018-10-26 施行 法律 · 全国人大制定 共 308 条 · 五编又一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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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1979-07-01 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80-01-01 施行,我国首部刑事诉讼法典,共 164 条) → 1996-03-17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确立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取消收容审查、律师提前介入、庭审方式改革) → 2012-03-14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入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增设四个特别程序与未成年人程序等,条文扩至 290 条) → 2018-10-2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十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监察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24年)衔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增设速裁程序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调整管辖与细化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条文增至 308 条2018-10-26 施行 · 现行有效 · 五编又一附则 · 共 308 条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1 通过,2018-10-26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主席令第十号公布并施行,现行有效,共五编又一附则 308 条)逐条理解与适用。本页依据用户上传《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编制。
· 体例说明:源公文为"条目化 + 内联块"体例——每条(或条组)之下按情形设【条文主旨】【理解】【制定争议】【关联条款】【新旧对比】等模块,本页按块原样呈现;相邻条文采取条组注释(如第四条至第九条、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九条),本页按条目渲染,条组条目内各条原文与要点一并列出。覆盖说明:全稿 78 个条目覆盖 240/308 条;第四编执行、死刑复核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部分条文等源公文按"从简"处理的 68 个条文,在法律原文页以占位条目列出并指向官方公布文本(其中第四编执行的要点已保留于该编导语中)。
· 制定逻辑主线:第一编总则(第1-108条: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与代理、证据、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期间送达、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109-182条)→ 第三编审判(第183-258条:审判组织、第一审程序含公诉/自诉/简易/速裁四节、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第259-276条)→ 第五编特别程序(第277-307条:未成年人程序、当事人和解、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强制医疗)→ 附则(第308条)。程序法—实体法共生结构:刑法(本系列已解读)规定定罪量刑的实体标准,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方能实现;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正当程序)由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等权利条款承载。
· 2018 年修正四大制度增量:(一)与《监察法》衔接——检察机关保留对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侦查权(第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证据、强制措施与移送起诉程序入法(第一百七十条);(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第十五条)并配套值班律师(第三十六条)、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三)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五编第三章,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四)调整管辖、细化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第八十一条)。
· 制定争议:【制定争议】块 1 处——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范围之争:2012 年立法时曾有意见主张将行政证据转化限于"客观性证据"并要求取证符合刑事标准,反对观点认为要求过高将架空衔接制度;折中结果为转化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类实物证据+法庭审查程序。此外各条【理解】块记录的学理与实务争点包括:认罪认罚从宽与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融合(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具结书的性质是控辩协议还是悔罪承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采纳"是否侵蚀审判权、确定刑与幅度刑之争);值班律师的角色(第三十六条——"见证人"还是应有阅卷会见出庭的实质辩护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张力(第七条——"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批评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无罪推定的本土化表达(第十二条——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而未直用"推定无罪"术语);如实回答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第一百二十条与第五十二条);上诉不加刑与抗诉突破(第二百三十七条)。
· 关联条款:跨引《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衔接)、《刑法》(主席令第十八号,2020年)(定罪实体标准、自首坦白、追诉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2021年)(2021 年)、《律师法》(主席令第七十六号,2017年)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待核实)(2020 年)、法发〔2019〕13 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20年)、《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8年)第六十条、《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1年)《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取证程序与查封扣押衔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引渡法》(缺席审判配套)、《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 新旧对比:【新旧对比】块 4 处,分别见于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条号顺延:2012 年版第十五条不追诉情形在 2018 年修正后顺延为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位置由新设的认罪认罚从宽占据)、第十九条(检察侦查范围的监察转隶)、第五十条(证据种类七种改八种)、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九条(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 2018 年细化)。引用旧条文号须换算——这是本稿特别提示的易错点。
· 知识产权与市场监管执法衔接(本系列核心):刑事诉讼程序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下游出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是"两法衔接"的核心条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注意言词证据(询问笔录、陈述)不在转化范围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等于当然采信(须经法庭审查)。其他关键节点:第五十条电子数据作为独立证据种类(网络售假的服务器数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均属之);第一百一十条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无差别接受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接报后不得推诿,紧急的先控制再移送);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两要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达追诉标准"退回的分歧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检察立案监督(权利人控告不被受理、移送后长期不立案的矫正机制);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反向行刑衔接——不起诉后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主管机关须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院(不起诉不免除行政责任,不得以"首违不罚"规避履职);第一百八十八条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防止"二次泄密");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涉案数额刚达标准、认罪退赔的知产轻罪高适用,数周内可结案)。
· 时效性提示:本稿系对 2018 年修正版的解读;正式适用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见页首官方链接)。源公文两处笔误已订正:其一,源公文记"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据中国人大网、中新网主席令第十号、人民网修改决定,实为第六次会议;其二,源公文记"现行文本共 308 条,分四编",据官方目录实为五编(总则/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审判/执行/特别程序)另设附则。
内容依据用户上传《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编写,条文与沿革经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另见中国人大网全文)核验。
条文原文条文主旨理解(制定逻辑)制定争议关联条款新旧对比典型案例
编写说明

一、编写说明

(一)立法与修法沿革

2018年修正的四大制度增量:其一,与《监察法》衔接——检察机关对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保留侦查权(第十九条第二款),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证据、强制措施与移送起诉程序入法;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入法(第十五条)并配套值班律师(第三十六条)、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条至第二百二十三条);其三,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第四编第三章,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回应外逃贪官追诉;其四,调整管辖(监察对象案件)、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第八十一条细化五项列举)。

(二)体例说明

本文参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2020年)理解与适用的体例编写。每条之下视情况设【条文主旨】【理解】【制定争议】【关联条款】【新旧对比】等模块。条文引用以2018年修正文本为准;2012年修正文本中第十五条(不追诉情形)在2018年修正后顺延为第十六条,引用旧条文号须换算。重点展开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两法衔接”)及市场监管执法关联的条文。

(三)与执法体系的定位

刑事诉讼程序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下游出口: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达到追诉标准的,依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进入刑事程序,其执法收集的证据依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移送程序依《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理解刑诉法的证据规则(第五十条至六十四条)、立案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不起诉体系(第一百七十七条)、认罪认罚(第十五条)对”两法衔接”办案质量具有直接意义。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规定立法目的与宪法根据。

理解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是”程序法—实体法”的共生结构:刑法定罪量刑的实体标准,须经由刑事诉讼程序方能实现。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揭示程序法的工具价值,而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正当程序的正义)则由第二条、第十四条等权利条款承载。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理解

任务条款的双重结构:惩罚犯罪的打击面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保障面。

“尊重和保障人权”系2012年修正写入宪法原则,是总则全部权利条款(辩护、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价值统领。

第三条职权原则与法定程序原则←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确立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职权专属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法定分工)。

理解

三机关权力配置是理解全法的钥匙:公安(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察(批捕、公诉、直接受理侦查、法律监督)——法院(审判、定罪权专属,对应刑法第三条)。

2018年修正的第二款处理监察衔接: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不经由本条,而由《监察法》单独规定,“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为监察机关调查职权留出接口。

市场监管部门注意:行政执法机关无刑事侦查权,发现犯罪的处置限于移送(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体系),不得自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刑事侦查手段。

第四条至第九条专门机关职权与基本原则←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理解

第五条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性表达(与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三十六条对应);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三机关关系公式——配合与制约的张力是刑事诉讼结构的我国特色(区别于西方当事人主义的控辩平等),实践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批评推动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016年改革意见);

第八条检察监督原则为立案监督(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监督(第一百条)、审判监督、执行监督提供总纲。

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基本审判制度←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理解

第十二条是无罪推定精神的本土化表达——1996年修正引入,字面采”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法院定罪专有权表述,未直用”推定无罪”术语,但与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分配(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疑罪从无(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起诉/无罪判决)共同构成事实上的无罪推定体系。

实践中”有罪推定”残余(如羁押常态化、判决前定罪宣传)的矫正依赖本条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诉讼权利保障与特别原则←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六条法定不追诉的六种情形,处理方式按诉讼阶段递进(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同源,是”两法衔接”中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判断的枢纽条款——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前应把握该条款与追诉标准的双重过滤。

条文主旨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保障,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第十六条法定不追诉,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理解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2018年新增加于总则的基本原则地位)三要件:自愿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告知第一百二十条、具结书签署第一百七十四条、法院快速审理第二百二十条等),实体上衔接刑法自首坦白(第六十七条)从宽。

制度争议:协商性司法与我国职权主义诉讼结构的融合、具结书的性质(控辩协议还是悔罪承诺)、量刑建议的拘束力(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采纳”)——“两高”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法发〔2019〕13号)与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回应。

新旧对比

2012年版第十五条(不追诉情形)在2018年修正后顺延为第十六条,第十五条位置由新设的认罪认罚从宽占据——新旧条号引用须注意换算。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职能管辖←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条文主旨

本条划分侦查管辖:公安一般管辖、检察机关保留侦查、法院自诉。

理解

第二款是2018年修正与《监察法》衔接的枢纽: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原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侦查权整体转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仅保留”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十四个罪名,依最高检规定)的侦查权,且限”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

第二款后段的”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是2018年修正的弹性条款,为特定重大案件保留检察侦查的通道。

对行政执法的关联: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线索(如执法人员受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属监察机关管辖,移送对象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系统而非公安机关。

新旧对比

2012年版第十八条:检察机关侦查范围为”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2018年后前两类(贪贿、渎职)转由监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仅保留司法人员侵权类罪名的侦查权。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八条审判管辖←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理解

审判管辖的分工与行政裁决的关联: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级别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院一审(实践中罕见),一般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由基层法院一审;

地域管辖以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结果发生地)为原则,网络售假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司法解释确立的多元连接点)。

“最初受理优先+必要时移送主要犯罪地”与行政管辖的”最先立案”规则精神一致。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部分地区法院试点)。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理解

回避的四类法定情形+行为禁止型回避(第三十条:请客送礼、违规会见——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2025年)第五条、行政处罚回避规则同构,“有请客送礼情形的可申请回避”的规则系2012年修正新增)。

回避决定权限的三层设计。

侦查不因回避申请而停止(区别于行政程序中”回避决定作出前暂停参与案件”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规则——刑事侦查的连续性优先,是强制措施语境下的制度选择)。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委托与法律援助←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辩护:经济困难申请援助;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理解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限”律师”——侦查封闭性与律师专业的平衡。

告知义务的三机关配置。

法律援助辩护的”应当通知指派”两种情形(盲聋哑、精神病人;

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是强制辩护制度。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条文主旨

本条创设值班律师制度(2018年修正新增),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配套。

理解

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法律帮助人”而非辩护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是否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四项职能。

制度争议集中于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程序中的角色:是”见证人”还是应有阅卷、会见、出庭辩护的实质辩护权?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202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予以折中: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了解案情,认罪认罚具结时应当在场。

对”两法衔接”的实务意义:行政执法移送案件进入侦查后,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介入保障其程序选择的知情基础。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辩护人的权利义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第四十五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时间(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与范围。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九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理解

辩护权体系的核心条款群。

第三十九条会见权”三证”直接安排会见(四十八小时内)+会见不被监听,系2012年修正对律师”会见难”的针对性解决,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类案件侦查期会见需许可。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异地管辖规则(辩护人涉嫌犯罪由所办案件侦查机关以外的机关办理,修正案九新增)直接回应”李庄案”式辩方追诉风险,是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关键条款。

第四十八条的保密特权及其界限(三项准备或正在实施的严重犯罪不保密)。

关联条款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八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代理的对照。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文主旨

本条给出证据的实质定义与法定八种种类。

理解

“材料说”取代”事实说”(2012年修正的表述革命:证据是可用于证明的”材料”,查证属实后才是”定案根据”)——区分证据材料与定案证据。

八种法定种类中:鉴定意见(2012年前称”鉴定结论”——结论改意见,强调其可争辩性)、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2012年新增独立种类)、电子数据(2012年新增独立种类,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细化——网络售假、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电子证据(服务器数据、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均属此列)。

新旧对比

2012年修正将1996年版七种证据(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重新归并为八种。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举证责任、取证要求与非法证据排除←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十五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条文主旨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倒置于控方;

第五十二条取证合法性要求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转化;

第五十五条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理解

三个重点:其一,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明文化(2012年新增)——“谁主张谁举证”在刑事领域的控方承担配置,与第十二条法院定罪原则呼应;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自证其罪的排除)。

其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是”两法衔接”的核心条款(2012年修正新增):行政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四类实物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法理在于实物证据的客观性与不可再生性,避免重复收集的不能。

注意三点:

(一)言词证据(询问笔录、陈述)不在转化范围内,刑事诉讼中需侦查机关重新讯问取证——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案件时应保持当事人、证人的可再联系性;

(二)“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等于当然采信,须经法庭审查(真实性、关联性、取证程序合法性——行政机关收集程序依行政处罚法规范,刑事审查按刑事标准);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转化:行政检验检测报告在刑事诉讼中通常需重新鉴定或经司法审查确认,2018年后”两高”解释补充: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规定的可以采信。

其三,第五十五条非法证据排除的双轨规则:言词证据(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暴力威胁获取的证言陈述)绝对排除;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裁量排除(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仅有供述不能定罪、没有供述证据充分可以定罪)与第五十六条至五十八条(法庭调查程序、检方对取证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排除决定)构成完整的排除体系。

制定争议

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范围之争:2012年立法时曾有意见主张将行政证据转化限于”客观性证据”并要求行政机关取证符合刑事标准;

反对观点认为转化条款的目的正是解决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可用性,要求过高将架空衔接制度。

折中结果:转化限于四类实物证据+法庭审查程序。

对市场监管部门的合规启示:行政执法取证应”就高”参照刑事标准(双人执法、笔录签字、原件提取、封存规范),使移送证据顺利通过刑事审查。

关联条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两高”《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决定》;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至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六十四条。

案例一

郭明升、郭俊华、孙淑君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7号)——网络销售假冒商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郭明升、郭俊华、孙淑君等人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许可,假冒三星移动通信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组装、销售假冒”三星”手机。

公安机关查扣假冒手机及配件,通过网络销售记录认定其非法经营数额达2千余万元。

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会计账簿、租赁合同及被告人等使用的手机IMEI串号等证据认定。

被告人的辩解不能排除上述证据所认定事实的,可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

评析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就假冒注册商标罪发布的第一例指导案例,对本系列已解读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司法适用具有直接的权威指引价值。

其一,网络售假案件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方法:电子数据(网络销售记录)+资金流(银行账户)+物证(IMEI串号对应查扣手机)+言词证据的多维印证体系——行政执法阶段的市场监管取证(网络交易记录调取、账户协查、IMEI核对)与刑事认定标准高度吻合,“就高取证”的行政执法要求在本案得到印证。

其二,辩解排除规则的运用:仅凭被告人对数额的否认不足以推翻客观证据链条,指导案例确立了”综合认定+排除合理怀疑”的数额认定方法,对同类网络售假案件(包括销假链主、刷单抗辩)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三,本条与第五十条(电子数据)、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体系联动——本案的证据结构正是”两法衔接”取证规范与刑事证明标准衔接的范例: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网络售假时的电子数据固定(公证购买、后台数据提取、交易快照),直接构成刑事定罪的基石。

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证据程序的细化←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五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六十条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理解

证据程序的制度群:法庭调查的控方证明责任(第五十九条: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情况说明”的书面化被司法改革否定,要求出庭实质说明);

关键证人强制出庭(第一百九十二条、一百九十三条:有异议+重大影响+法院认为必要三要件;

强制出庭的例外——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保护(第六十四条:四类犯罪中面临危险的证人保护五项措施——不公开个人信息、隐蔽作证、禁止接触、专门保护)。

行政处罚程序中无证人强制出庭概念,行政听证中的证人陈述与刑事证人证言的功能差异须在办案中区分。

第六十五条的证人补助制度为权利人指证假冒商品的证人解除后顾之忧。

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六十六条至第九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拘传、取保候审的条件与保证方式←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三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与保证金←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理解

取保候审的四类适用情形与两种保证方式(保证人/保证金,不得并用)。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附条件命令(禁止进入特定场所、会见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上交证照——2012年新增,与刑法禁止令、禁止令措施的功能呼应,对知识产权犯罪中”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接触涉案仓库、禁止经营同类业务)的适用有直接价值。

违反义务的阶梯后果:没收保证金→具结悔过/重新担保/监视居住/逮捕。

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监视居住←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理解

监视居住的重新定位(2012年修正):从”逮捕的替代”转为”逮捕的替代性羁押减轻措施”——适用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即具有社会危险性但人道性事由或办案需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严格限制(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24小时内通知家属、检察监督、刑期折抵)系针对实践中”变相羁押”的失控风险。

第七十八条的电子监控(电子腕带、定位)为智慧刑执的技术依据。

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九条拘留与逮捕←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八十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九条(拘留程序、讯问、提请批捕、批捕决定、复议复核、逮捕程序、必要性审查、撤销变更、羁押超期处理等,见条文)……

条文主旨

逮捕的三重条件(证据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条件)、拘留的七种情形、批捕期限体系(一般3日可延1-4日、流窜多次结伙30日)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九十五条)。

理解

第八十一条是2018年修正的重点条款:社会危险性由概括授权改为五项列举+认罪认罚因素纳入社会危险性评估(第二款——认罪认罚者社会危险性降低,可不捕)+三种径行逮捕情形(十年以上、曾经故意犯罪、身份不明)。

第三款的”违反取保监视居住情节严重可以逮捕”与第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衔接。

制度意义:降低羁押率、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犯罪中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赔偿权利人的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显著降低,适用非羁押措施的空间大。

新旧对比

2012年版第七十九条的社会危险性为五项列举(同现在的五项),2018年修正增加第二款(认罪认罚因素)与第三款(径行逮捕),体系更精细。

拘留期限体系(第九十一条)一般拘留后3日内提请批捕(可延长1-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批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五十六条:2个月,可经上一级批准延长1个月;

四类重大案件经省级批准可再延2个月;

特殊案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限延长)。

“37天黄金救援期”即3+4+30与7日的组合。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理解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物质损失”——精神损害不予受理;

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性:权利人损失的形态(许可费损失、市场份额损失)复杂,司法实践中知识产权犯罪的权利人通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且不受刑事程序”物质损失”限缩),刑事退赔(第六十四条)仅及于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追缴返还。

第一百零二条的保全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衔接。

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六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理解

期间计算四规则(时日月起算点顺延、交邮不算过期、节假日顺延但在押期间不顺延、路途时间扣除)。

留置送达的见证程序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的差异——刑事领域2018年后电子送达仅限部分文书(新细则),留置送达仍是常态兜底。

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理解

“近亲属”的范围窄于民法典(不含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中的非同胞),影响家属代为委托辩护、上诉权等权利配置——2012年修正将”辩护人与近亲属可代为委托”扩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部分缓解范围窄的问题。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条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接受←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理解

立案材料来源三通道:报案(单位和个人)、举报(匿名或实名揭发)、控告(被害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假冒注册商标等的控告)。

第三款的无差别接受义务:三机关对不属于管辖的材料亦须接受并移送,紧急情况先处置后移送——这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接报刑事案件时的行为规范依据:接报后不得推诿,紧急的先控制(如查封制假窝点)再移送公安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立案条件与审查←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理解

立案的两要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标准)。

“两法衔接”的实务难点即在此环节: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后,公安机关以”不达追诉标准”退回的分歧处理——依国务院移送规定,公安机关应在接受后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机关;

移送机关可提请复议,或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条文主旨

本条创设检察立案监督制度,是”两法衔接”不力情形的关键矫正机制。

理解

立案监督的三步流程: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

监督启动的双轨:检察机关依职权+被害人申请。

知识产权执法的典型场景:权利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假冒注册商标不被受理,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移送后公安机关长期不立案,移送机关可商请检察机关启动监督。

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行刑衔接信息平台开展监督(2021年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等联合发文健全衔接机制)。

关联条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至十二条;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二章 侦查(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一般规定←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理解

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涉案财物申诉控告权(2012年修正新增)——侦查阶段查封扣押冻结的合法性与比例性约束。

行政强制与刑事查扣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犯罪移送后,其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如何处理——依”两法衔接”规定,移送时应当一并移交涉案财物;

公安机关接手后按刑事程序重新处理;

未移送先行处置的,行政机关的处置行为不受刑事追诉评价但需符合行政程序。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犯罪嫌疑人←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理解

讯问规则体系:双人讯问+羁押后看守所内讯问(抑制场外讯问的逼供空间)、传唤拘传时限(12/24小时+不得变相拘禁)、认罪认罚告知义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系2018年新增——讯问阶段即告知认罪认罚从宽,与第十五条呼应)。

第一百二十三条录音录像的强制范围(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

“如实回答”义务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第五十二条)的关系:如实回答是义务宣示但不回答不受强制、不能因沉默推定有罪。

第三至第六节【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

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二十四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个别进行)、告知如实义务、笔录规则、询问被害人适用同节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勘验检查:现场保护义务(第一百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发现刑事犯罪现场的义务来源)、尸体解剖、人身检查(可提取指纹生物样本,拒绝检查可强制)、侦查实验(禁止危险侮辱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条 搜查:对象(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搜查证(执行逮捕拘留遇紧急情况可无证搜查)、见证人在场、搜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查封扣押:范围(可用以证明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扣)、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扣押邮件电报、查询冻结财产(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已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三日以内解除退还(与案件无关的)。

理解

查封扣押冻结规则与行政强制的衔接要点:其一,第一百四十一条的比例原则(案件关联性)与行政强制法的一致;

其二,清单双份当场开列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制度同构;

其三,“不得重复冻结”与行政机关冻结后的衔接(移送后刑事冻结接管);

其四,三日解除退还义务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提供参照。

第七节 鉴定(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鉴定←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理解

刑事鉴定与行政检验鉴定的区分:刑事诉讼中的鉴定须由法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作出并形成鉴定意见(证据种类之一);

市场监管执法中的检验检测报告、商品鉴定文书进入刑事程序后,需要重新以刑事鉴定程序确认或由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行政执法阶段的”鉴定”仅是侦查线索与初步证据(对应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转化讨论)。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同一性鉴定”“非公知性鉴定”“价格鉴定”体系即在此框架下运行。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理解

技术侦查(技侦)制度2012年入法:适用范围(五类案件+追捕在逃)、严格批准(三个月一期可延)、保密与销毁义务、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隐匿身份侦查不得诱使他人犯罪——“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被禁止,“机会提供型”取证被允许,制假售假网络案件中的”钓鱼取证”边界判断即在此规则下)。

第一百五十四条技侦材料的证据转化与庭外核实——特殊证据的保密与公正平衡。

第九至第十一节【通缉、侦查终结、检察自侦】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侦查羁押期限体系:逮捕后一般2个月+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1个月+四类重大复杂案件省级批准可再延2个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经省级批准再延2个月(第158、159条);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算(第160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拘留决定由检察院作出公安执行;拘留后14日内决定逮捕可延1-3日;侦查终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理解

侦查终结的双重意义:程序上(移送审查起诉)与证据上(“证据确实、充分”的结论性判断标准——第三百四十条至二百条前的移送质量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侦查阶段认罪认罚记录(2018年新增)——认罪认罚信息随案移送,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具结与量刑建议提供基础。

行政执法移送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的,市场监管阶段的口供证据(第五十四条转化范围外的言词证据)应由侦查机关依本章程序重新讯问固定。

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六十九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理解

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枢纽:留置→拘留的强制措施转换(先行拘留、留置自动解除、10日内决定逮捕等);

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双轨。

对市场监管系统的意义:本系统的职务犯罪(受贿、滥用职权等)经监察调查后按本条进入司法程序。

第一百七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五条审查起诉←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理解

审查起诉的五查内容、期限(1个月可延15日;

认罪认罚速裁10日可延至15日)、具结书制度(签署的三要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同意程序适用;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具结书的”合意”属性与在场见证的正当程序保障;

三种免签情形)。

补充侦查的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疑罪从无在起诉阶段的贯彻)——对行政执法移送案件的启示: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或要求补充证据材料的,行政机关应积极配合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要求直接指向行政机关掌握的相关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与量刑建议←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理解

起诉条件与2012年前”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司法解释化(证据”确实充分”的三要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系2012年修正)。

量刑建议制度: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精准量刑建议改革(确定刑为主)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第二百零一条)的拘束力之争是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争点。

第一百七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二条不起诉体系←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的复议、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的申诉(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维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转自诉)。

第一百八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的申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特殊不起诉)

条文主旨

不起诉的三类体系(法定/酌定/特殊)及不起诉后的反向行刑衔接条款。

理解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是”两法衔接”的反向通道: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特别是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后,案件回到行政处罚轨道——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没收违法所得,主管机关须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院。

这确立了”刑退行进”的闭环:行政→刑事(正向移送)→刑事不诉→行政(反向移送)。

实务要点:其一,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检察意见后应依法立案处罚(不起诉不免除行政责任——刑事与行政责任并行不悖);

其二,处理结果的通知义务(未通知可能构成履职瑕疵);

其三,酌定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首违不罚)的衔接适用——检察机关建议处罚的,行政机关不得以”首违不罚”规避履职。

第八十二条的特殊不起诉(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最高检核准)为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的谈判性处理(如换取境外技术泄露源的配合)留出制度空间。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一百八十三条至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一百八十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理解

合议制+陪审制+审委会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2018)与”七人合议庭”(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衔接。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至第二百条公诉案件←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条文主旨

第一审程序的核心节点:庭前会议(第一百八十七条——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名单的庭前解决)、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认罪认罚的法庭审查(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证人鉴定人出庭与失权(第一百九十二条)、疑罪从无判决(第二百条第三项)。

理解

三点展开:其一,第一百八十八条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2012年修正新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二次泄密”的程序防护:审理过程中技术信息将向控辩审三方及旁听公开,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与权利人的技术秘密,与《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21年)相关制度对应。

其二,第一百九十条第二款认罪认罚的法庭实质审查:法院不因具结书而放弃审查——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三审查,防止”认假罪”“被认罪”。

第二百零一条的”一般应当采纳”与法院实质审查权的并存,构成认罪认罚制度”控辩协商+司法审查”的双重构造。

其三,第二百条第三项疑罪从无的判决形态:证据不足的”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与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应当不起诉)首尾呼应,构成”疑罪从无”在起诉与审判两阶段的闭环。

对”两法衔接”的意义:行政执法移送案件的证据基础不足时,将经历侦查、起诉、审判三道”排除合理怀疑”审查,行政阶段取证的规范性与移送证据的质量直接决定刑事结局。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章;

第二百零一条至二百零三条。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 法律原文
要点摘编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认罪认罚制度的核心条款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理解

“一般应当采纳”的规范性质与五项除外: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准拘束力——这是认罪认罚协商成果进入判决的制度通道;

除外的实质是司法审查权的保留(不构成犯罪、违背意愿、否认事实、罪名不一致、影响公正)。

第二款的两阶处理:法院认为明显不当或辩方异议→检察可以调整→不调整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审判权最终性压倒协商拘束力。

制度争议(量刑建议是否侵犯审判权、确定刑与幅度刑之争、“一般应当采纳”使法院沦为盖章机关的批评)在立法机关与”两高”的回应中以”司法最终审查+依法判决”平衡。

关联条款

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二条至二百零三条;

法发〔2019〕13号《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九条延期审理、中止审理与检察监督←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零四条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前条第二项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 中止审理(被告人重病无法出庭、脱逃、自诉人重病、不可抗力),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条至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理解

自诉三类中第三项”公诉转自诉”:公安、检察不予追究的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犯罪,被害人有证据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直接起诉通道(理论上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财产权利犯罪可经此路径自救),但实务中”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的门槛高、法院受理谨慎。

与第一百八十条(对不起诉的申诉与直接起诉)配合构成被害人救济的双通道。

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一条简易程序←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理解

简易程序三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与程序简化(不受送达期限、讯问、询问、出示证据、法庭辩论限制+最后陈述保留)。

审限二十日/一个半月。

程序转换(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四节 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2018年修正新增

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2018年修正新增←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应当当庭宣判。

理解

速裁程序是2018年修正的标志性新增:认罪认罚+三年以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triple gate,独任审判、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

(五)项把”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和解”作为速裁的消极要件——赔偿谅解优先于程序提速,体现恢复性司法取向。

知识产权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等)是速裁程序的高适用场景:涉案数额刚达标准、认罪退赔、权利人获赔的轻罪案件,从侦查到判决全程可达数周内结案。

速裁与简易的区分:速裁要求认罪认罚+不得三年以上+不进行法庭调查辩论;

简易不要求认罪认罚+可三年以上+简化但保留辩论。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条文主旨

上诉权保障、上诉期、二审处理方式与上诉不加刑原则。

理解

上诉不加刑(第二百三十七条)是被告方敢上诉的程序保障: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不得加重刑罚(包括发回重审后的重审亦不得加重,除非新的犯罪事实+补充起诉);

检察院抗诉或自诉人上诉的不受此限。

知识产权犯罪中权利人助推的抗诉(量刑过轻时请求检察机关抗诉)是突破不加刑限制的合法路径。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五十一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二百四十七条);复核庭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第二百五十条);最高法不核准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知识产权犯罪不涉死刑,从简。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五十二条至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百五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五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理解

再审(审判监督)的三条启动通道:当事人申诉、法院系统内部提审指令再审、检察抗诉。

知识产权错案的纠正通道(如商标行政刑责错案的申诉)依本程序。

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

执行体系要点:生效判决的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上诉抗诉期满未上诉抗诉的、终审的、核准死刑的判决);死刑令签发与执行(第二百六十条至二百六十二条);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的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缓刑考验的执行(第二百六十九条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不符合条件的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刑期);社区矫正(第二百六十九条——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罚金执行(第二百七十一条——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与第五十三条呼应);第二百七十三条服刑期间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第二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理解

知识产权犯罪执行环节的两个实务点:其一,罚金执行与民事赔偿优先(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顺位落实;其二,假释、减刑中的”履行财产性判项”考量(司法解释:未履行罚金、退赔的一般不得假释),激励服刑人退赃赔偿权利人。

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三百零七条)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至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八十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条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二百八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二百八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二条 【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八十三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三条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二百八十六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记录封存】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理解

未成年人程序的特殊性:严格限制逮捕、法定代理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六个月至一年考验期,考验期满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五年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受严格限制,与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呼应)。

市场监管部门在招录、评优核查中涉及未成年封存记录的注意保密义务。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八十八条至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百九十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理解

公诉案件和解的范围限定(民间纠纷+轻罪;

过失犯罪七年以下)——知识产权犯罪不属于”第四章、第五章”的典型范围(侵犯财产罪在第五章?

注意:刑法分则第五章是”侵犯财产罪”,假冒注册商标在第三章,不在和解范围),知识产权犯罪不能适用本章和解程序,但实务中”赔偿谅解”仍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认罪认罚从宽框架下)处理。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至第二百九十七条)——2018年新增

第二百九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百九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第二百九十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理解

缺席审判针对外逃贪官(贪污贿赂)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经最高检核准)犯罪:被告人在境外不能到庭的仍可审判,判决后到案的享有异议重审权。

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引渡法》构成追逃追赃的程序组合。

第二百九十六条延伸适用于被告人患重病中止审理超六个月的情形。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

第二百九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案例二

任润厚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案——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人不在、钱要追”的制度回应(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一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裁定维持)基本案情 任润厚系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因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于2014年9月30日死亡。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查明任润厚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

因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法院经公告(六个月)及公开开庭审理,裁定没收任润厚名下及由其相关亲属保管的属于违法所得及孳息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等上缴国库。

裁判要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法院经公告、审理后可裁定没收。

②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为”有证据证明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低于刑事定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③利害关系人(近亲属)有权参加诉讼并对财产权属提出抗辩。

评析 本案是2012年刑诉法创设没收程序后全国首例适用该程序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案件,对2018年修正完善该程序(第二百九十八条至第三百零一条)具有验证意义。

其一,“对物不对人”的程序品格:犯罪嫌疑人死亡导致刑事追诉终止(第十六条第五项),但其违法所得的追缴不因此落空——本案裁定没收上缴国库,兑现”反腐败追赃不留死角”的政策;

其二,证明标准的分层:没收程序的”高度盖然性”(优势证据)区别于定罪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序功能性设计使财产追缴免于刑责认定僵局;

其三,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第二百九十九条)与上诉权(第三百条)保障近亲属与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程序正当性的底线设置。

对市场监管执法的启示:行政执法中查封扣押的涉案财物在嫌疑人死亡、逃匿情形下的处置路径——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涉案财物处理规则与刑事没收程序衔接,避免”人亡案消”的赃物流失;

同时,本案确立的程序对假冒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团伙主犯外逃、死亡后的赃物处置具有参照价值(第二百九十八条列举”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等”字解释是适用前提争议所在)。

第二百九十九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第三百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理解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2012年创设,2018年完善):“对物不对人”的独立没收程序——嫌犯外逃死亡不影响赃款赃物的追缴。

适用要件:重大犯罪+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或死亡+依刑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

公告六个月+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可上诉。

与行政执法的关联:涉案财物已经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随案移送或通报检察机关纳入没收申请范围;

没收裁定与行政处罚没收的关系(刑事优先,行政程序中止)。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三百零二条至第三百零七条)

强制医疗的三要件(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法定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法院决定制、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第三百零三条)、一个月审限(第三百零五条)、定期诊断评估与解除(第三百零六条)、检察监督(第三百零七条)。从简。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原文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理解

2018年修正新增中国海警局的海上刑事侦查权(对应海警法),与第三条职权原则的特别规定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