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理解与适用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2009-06-15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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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1997 年原国家版权局制定《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待核实)(首次确立著作权行政执法的程序框架) → 2003-09-01 国家版权局令第3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施行(列举三类可处罚违法行为) → 2009-04-21 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修订 → 2009-05-07 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公布(共五章四十五条,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将可处罚行为扩展为五类、新增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处罚种类、细化网络侵权管辖、明确听证"较大数额罚款"标准),2003 年版同时废止2009-06-15 施行 · 现行有效
以下为《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2009-05-07 公布、2009-06-15 施行,现行有效,共 45 条分五章)逐条理解与适用。每条含【原文】及块状理解与适用模块。
· 体例说明:源公文为"块状"体例——重点条文采用【条文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框架;一般条文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条文原文以国家版权局官网刊载的现行文本为准(第三十六条与源稿有文字出入,已按官网文本校正)。聚焦"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理解误区·争议问题"时可用"只看区别"视图。
· 制度结构(制定逻辑主线):总则——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 执法主体(第二条,为综合执法体制预留空间)→ 可处罚行为范围(第三条,五类违法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核心要件)→ 处罚种类(第四条,七类,含针对网络侵权的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管辖和适用——地域管辖四联结点+信网权案件特殊管辖(第五条)→ 级别管辖(第六条)→ 指定管辖与移转(第七条)→ 行刑衔接(第八条)→ 二年时效与持续状态(第九条);处罚程序——立案(第十条至第十一条)→ 投诉与受理(第十二至十三条)→ 立案审批与回避(第十四条)→ 紧急措施(第十五条)→ 调查手段(第十六条)→ 证件(第十七条)→ 证据七类与权属证据(第十八、十九条)→ 抽样取证与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至二十二条)→ 委托调查与鉴定(第二十三、二十四条)→ 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事先告知(第二十六条)→ 陈述申辩(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审查决定四类(第二十九条)→ 罚款数额(第三十条)→ "情节严重"五项量化(第三十一条)→ 一事不再罚款(第三十二条)→ 听证(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决定书(第三十五条)→ 送达(第三十六条)→ 复议诉讼(第三十七条);执行程序——履行(第三十八条)→ 侵权制品销毁与拍卖(第三十九条)→ 委托执行(第四十条);附则(第四十一至四十五条)。
· 适用总提示(上位法衔接):①《著作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20年)2010、2020 两次修改——第三条援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应现行第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罚款幅度已被现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并处一至五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取代,实体文书应援引现行《著作权法》;②《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2021 年修订——"两年"表述按新法为"二年"、听证范围扩大至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首违不罚与无过错不罚;③《行政复议法》(主席令第九号,2023年)2023 年修订——第三十七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的路径已被新法第二十四条取代(地方政府部门行为原则上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④2018 年机构改革后著作权执法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深圳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本办法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并行适用。
· 制定争议(源公文记录):第五条网络侵权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能否用于网络案件、服务器所在地与备案登记地不一致时的联结点选择(第二款系对信网权案件的特别规定)。
· 常见理解误区(源公文提示):所有侵权行为都应行政处罚("损害公共利益"是行政责任要件,纯私益侵权走民事途径);把"损害公共利益"理解为权利人个人利益;沿用 2001 年版"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旧条号出具文书;听证仅适用于罚款(2021 年后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亦应听证)等。
· 关联条款主线:《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三十三号,2013年)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2013年)第二十四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2004年)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与过往的区别:1997 年办法(程序框架初创)→ 2003 年令第3号(三类可处罚行为)→ 2009 年令第6号(五类行为、新增没收设备等处罚种类、信网权案件特殊管辖、听证标准量化为个人两万元/单位十万元、"情节严重"五项量化门槛、一事不再罚款规则)。详见各条【与过往的区别】块与文末附录对照表。
· 时效性提示:本办法自 2009-06-15 施行,2003-09-01 发布的 2003 年版同时废止;跨越案件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理;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适用上位法。条文与沿革经国家版权局官网核验;正式适用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 / 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 / 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
编写说明

一、办法的地位与沿革。《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09年5月7日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共五章四十五条,依次为总则、管辖和适用、处罚程序、执行程序、附则。其沿革为:1997年原国家版权局《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2003年国家版权局令第3号《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1日施行)→2009年修订(废止2003年版)。2009年修订的主要变化(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刊载的官方解读):一是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新增两类可处罚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列举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列举的行为),可处罚行为由三类扩展为五类;二是新增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等处罚种类;三是细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四是明确"较大数额罚款"听证标准(个人两万元以上、单位十万元以上);五是补充证据种类与权属证据规则、先行登记保存程序、陈述申辩时限等内容。

二、办法与上位法更新及执法体制变革的衔接(适用总提示)。《办法》制定于2009年,此后著作权法制与执法体制发生重大变化,适用时须作三重衔接:

其一,《著作权法》两次修改的条文号与罚则衔接。2010年、2020年两次修法后,原《办法》援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条列举可处罚侵权行为时)已调整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办法》第三十条罚款数额所援引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难以计算的十万元以下)所对应的罚则结构已被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取代——现行罚款幅度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文书的实体依据应援引现行《著作权法》条文,《办法》作为程序依据继续适用。

其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的衔接。处罚时效表述由"两年"改为"二年"(第二十八条)、听证范围扩大至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第六十三条)、首违不罚与无过错不罚制度(第三十三条)、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与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新增要求,均应按新法执行,《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以《行政处罚法》为准。

其三,《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的衔接。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确立地方政府部门行为原则上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的管辖格局,《办法》第三十七条"向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路径已为上位法改变,适用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确定复议机关。

其四,执法体制的衔接。2018年机构改革后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划转,地方著作权行政执法主要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深圳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办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办法》规定的程序规则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42号)在具体执法中并行适用:实体违法认定与处罚种类幅度依《著作权法》体系,程序规则以《行政处罚法》为纲,本办法与市场监管程序规定相互补充(办法有明确规定且不与新法抵触的,按办法执行;办法未规定的,按市场监管程序规定或一般程序规则执行)。

三、办法的制度结构。《办法》围绕著作权行政处罚的"条件—管辖—程序—执行"展开:第三条五类违法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要件界定处罚范围;第四条七类处罚种类(含针对网络侵权的"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第五条一般地域管辖与网络案件特殊管辖;第九条二年时效与持续状态认定;第三章按立案—调查—证据—告知—申辩—审查决定—听证—送达—救济的流程展开;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的五种量化情形是没收制作工具设备的门槛;第三十二条确立罚款的一事不再罚。

四、编写体例。本稿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体例逐条撰写:重点条文采用【条文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框架;一般条文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条文原文以国家版权局官网刊载的现行文本为准。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的实践(KTV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系列案、复制美术作品蛋糕装饰案、盗版图书案等)阐释适用要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四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一条 为规范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立法目的的双层结构:规范处罚行为(控权面向——程序规范)+保护合法权益(权利保护面向,既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也保护当事人程序权利)。

制定依据以《行政处罚法》居首(2009年依据的1996年《行政处罚法》,现行对应2021年修订版)、著作权法次之(2001年版,现行对应2020年修正版),"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涵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五类违法行为正对应这四部法规。

理解误区

一是将《办法》误读为可独立设定处罚的依据——处罚种类与幅度由《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信网权条例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确定,《办法》是程序实施规则;

二是忽略《办法》制定后上位法多次修改,凡与现行《行政处罚法》《著作权法》不一致的条款应适用上位法(第九条时效表述、第三十三条听证范围、第三十七条复议管辖等,详见各条解读)。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与过往的区别

1997年《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以国家版权局与地方版权局分工办案为特色;

2003年、2009年两版《办法》逐步规范程序;

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办法》成为"未随上位法全面修订的存量规章",适用中"程序从新、实体从新"的衔接规则贯穿全稿。

第二条执法主体←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条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执法主体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的表述是2009年修订的适应之作:当时地方著作权执法主体既包括各级版权局,也包括综合执法改革中承担文化市场执法职责的机构。

2018年机构改革后,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划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

深圳市等地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承担著作权行政执法。

2020年《著作权法》第七条表述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理解与适用

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判断:①法定职权——由机构改革"三定"规定与地方立法(《广东省版权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9号,2022年)第四条等)确定;

②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的主体适格性有地方体制与立法支撑;

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海关对进出口侵权复制品的处置等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七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与过往的区别

2003年版办法表述为"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部门",2009年版增加"有关部门"并强调"法定职权范围内",为综合执法体制预留空间;

现行体制下执法主体的具体指向由机构改革与地方立法确定。

第三条可处罚的违法行为范围←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

(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范围的规定,是区分"民事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关键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损害公共利益时)+刑事责任"三层结构:《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2010版第四十八条、2001版第四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才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没收、罚款。

本条第

(一)项援引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系2001年版条文序号,对应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列举的八项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表、合作署名、演绎、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信息网络传播、图书专有出版权、复制发行表演权邻接权客体、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制作假冒署名作品等)。

理解与适用

"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

"损害公共利益"是著作权行政处罚的核心要件,2009年修订时曾专门讨论,官方解读采客观标准:以行为是否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破坏著作权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判断,而非权利人个人利益受损即处罚。

执法实务的把握要点(结合广东、深圳执法批复口径):①经营性侵权——以营利为目的、面向公众的批量侵权(如KTV营业场所未经许可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盗版图书销售、侵权复制品批发),通常认定损害公共利益;

②非经营性、影响范围有限的侵权(个人学习研究使用少量侵权复制品)一般不认定;

③侵权规模、传播范围、持续时间、获利情况是综合考量因素。

深圳市办理的KTV系列案(鑫时代、森派、皇朝盛世、尊享派对等)均以"未经许可放映损害公共利益"定性;

宝安区复读机教材案的批复意见明确"经营性侵权可认定损害公共利益"。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所有侵权行为都应行政处罚——损害公共利益是要件,仅侵害私权的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二是把"损害公共利益"理解为权利人之一即为公共利益代表——要件保护的是著作权管理秩序这一公共法益;

三是沿用旧条文号——"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是2001年版序号,现行法为第五十三条,文书援引应以现行法为准。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与过往的区别

2003年版办法仅列三类违法行为;

2009年修订增加《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行为(2006年信网权条例施行的新领域)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行为(2005年条例施行),反映可处罚范围的行政法规化扩张。

第四条处罚种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没收侵权制品;

(五)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

(六)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本条结构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七类处罚"。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在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九条处罚种类中可归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性质(行政命令抑或行政处罚)存在讨论,实务中按著作权法体系作为处置措施与处罚并科。

(五)项"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是2009年修订新增,对应网络侵权与数字化侵权的设备处置需求(存储侵权影视、软件的服务器、硬盘等),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计算机设备"衔接。

理解与适用

各处罚的适用要件: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一般违法行为即可适用;

没收侵权制品对查实侵权复制品适用;

(五)

(六)项以"情节严重"为前提(第三十一条: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非法经营额1.5万元以上、侵权制品250册张份以上、曾受追责又侵权、其他重大影响)——注意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句的表述:"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仅将第

(六)项系于情节严重;

(五)项设备没收(软件条例、信网权条例语境)按对应条例的构成要件适用。

理解误区

一是混淆第

(五)

(六)项——第

(五)项针对"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存储传播型,如存有盗片的服务器),第

(六)项针对"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制作型,如盗版光盘生产线),要件与对象不同;

二是忽略"依法"限定——各项处罚的设定依据、幅度由对应法规确定,《办法》不创设新处罚。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

与过往的区别

2003年版处罚种类为六项(无第

(五)项),2009年修订增设"没收安装存储侵权制品的设备",回应网络侵权设备处置的实践需求。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第五条至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第五—九条)

第五条地域管辖←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五条 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制品储藏地或者依法查封扣押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违法行为由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或侵权网站备案登记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规定,第二款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则。

制定背景与逻辑

第一款四个联结点(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储藏地、查封扣押地)与民事诉讼侵权管辖的一般联结点大体对应,另加"储藏地"与"查封扣押地"两个行政执法特有的联结点(仓储窝点、异地扣押的管辖确定性)。

第二款为网络案件创设闭合管辖:侵权人住所地+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网站备案登记地三选一——注意其排除了"被侵权人所在地"(与民事司法解释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则不同),立法考虑是行政执法的可操作性与办案资源就近原则。

争议问题

网络侵权管辖的实践争议:①"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一般条款中能否用于网络案件——第二款是对信网权案件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一般条款的结果发生地不宜再作扩张解释,否则架空第二款;

②对通过境外服务器、未备案网站传播的案件——侵权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成为主要联结点;

③移动网络环境下服务器所在地认定的弹性——"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应作功能性理解(存储、传输侵权内容的关键设备所在地),云计算环境按控制与管理该等设备的主体所在地把握。

深圳作为网络平台与权利人集中地,既有权利人所在地投诉寻求外地管辖协作的情形,也有本地网络侵权被本地执法查处的情形,跨区域案件按第七条协商、指定管辖处理。

理解误区

一是套用民事管辖规则认定行政管辖——行政管辖依《办法》确定,不因民事诉讼管辖规则而当然扩张;

二是忽视第二款"或"字的并列选择关系——三个联结点任一即有管辖权,先立案原则(第七条第一款)解决竞合。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待核实)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七条。

与过往的区别

2003年版办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无专门管辖规则;

2009年修订新增第二款,是我国著作权执法领域最早的网络案件管辖条款之一。

第六条级别管辖← 法律原文
原文

国家版权局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以及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辖区发生的违法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级别管辖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两类案件: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跨省域重大盗版集团案件、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保留性兜底)。

地方部门负责本辖区案件。

"重大影响"的判断综合涉案作品知名度、传播范围、跨区域程度、社会关注度等。

关联条款

本办法第七条;

《著作权法》第七条。

第七条共同管辖与指定管辖←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七条 两个以上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时,由先立案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该违法行为。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管辖不明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其共同的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指定管辖。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争议解决与级别变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第三款的层级变通规则双向开放:上级"提办"(有重大影响案件)或"交办";

下级"报请上收"(案情重大复杂)。

移送管辖与管辖恒定:立案后管辖权不因联结点事后变化而移转。

指定管辖的程序:争议双方协商→报请共同上一级指定→共同上一级主动指定。

深圳与其他省市的跨区域案件(如权利人在深圳、侵权窝点在外省的印刷发行链条)按先立案原则与协作机制处理。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委托调查)。

第八条涉罪移送← 法律原文
原文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由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20年)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领域的主要罪名: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2021年刑法修正案

(十一)扩展至信息网络传播、表演等行为方式并提高法定刑)、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第二百一十八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不涉著作权)。

移送标准的把握按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二):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2021年修正后标准——注意与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数额2500元/1.5万元/250册的梯度衔接:行政标准低于刑事标准,形成"一般违法—情节严重—涉罪"的三档递进)。

"应当……移送"是刚性义务:符合追诉标准的不得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责任;

未移送退回或不构罪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九条第

(四)项反向路径)。

理解误区

一是先罚后送或以罚代刑——达到追诉标准的应移送,已作出罚款决定的案件移送后罚款折抵罚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二是忽视刑法修正案

(十一)的行为方式扩展——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未经许可表演等均可涉罪。

关联条款

《刑法》(主席令第十八号,2020年)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九条处罚时效←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行政处罚时效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两年时效与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2009年适用)一致;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改表述为"二年",并新增"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著作权违法行为不适用五年延长条款,二年时效维持。

第三款"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规则是著作权执法的重要创新:侵权制品仍在发行(销售未下架)或仍向公众传播(网络未删除、营业场所仍在放映)的,时效不因最初行为发生而届满——KTV营业场所持续放映侵权音乐电视的,每一天的放映都是持续的侵权状态,查处不受最初上线时间限制。

深圳KTV系列案中场所长期放映的,即按持续状态认定。

理解误区

一是将"发现"限于案发发现——权利人投诉、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时点均可为"发现";

二是把"继续状态"误限于同一复制品反复销售——网络传播、经营场所放映等持续性侵权形态均属之;

三是沿用"两年"表述——文书宜按现行《行政处罚法》表述为"二年"。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第十—三十七条)

第十条程序适用← 法律原文
原文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著作权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程序适用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行政处罚以一般程序为原则、简易程序为例外。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著作权领域警告处罚可适用当场处罚,但因著作权侵权案件多需调查取证、核查权属,实践中几乎均适用一般程序。

深圳办理的著作权案件(KTV案、蛋糕店"奶龙"案、盗版图书案等)均走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告知—决定)。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以下。

第十一条立案←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一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决定立案查处,或者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决定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被侵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知情人的投诉或者举报决定立案查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案制度和案件来源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种案件来源:自行发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主动发现——剑网行动案件的主要来源)、有关部门移送(版权主管部门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深圳宝安复读机案的来源形态)、投诉举报(权利人投诉与知情人举报——KTV系列案多源于音集协或唱片公司的投诉)。

立案是程序起点:明确承办机构、启动调查取证、计入办案期限。

立案前的核查(案源登记、初步核查)不属于本案办理,但线索核查材料应留存。

理解误区

将"立案"与"受理投诉"混同——受理是对投诉材料的收受与审查(第十三条),立案是决定启动查处的行政程序行为,受理后不必然立案。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投诉材料←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二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申请书应当说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申请查处所根据的主要事实、理由。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由代理人出示委托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诉立案的材料要求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项投诉材料:申请书(当事人信息+事实理由)、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及其他证据。

权利证明的实务形态:作品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权属合同、认证机构证明(如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的版权认证报告——音乐影视类案件常用)、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文件(KTV案件中音集协的授权与管理证明)。

投诉人与"举报人"的区分(第十一条):投诉人为被侵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就自身权益申请查处;

举报人无直接利害关系。

关联条款

《办法》第十九条(权属证据)、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9年)。

第十三条受理← 法律原文
原文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投诉受理期限和告知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十五日为受理决定期限,"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算(材料不齐的以补齐日为起点,应一次性告知补正)。

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不属职责范围、材料拒不补正、明显不构成违法等)。

对权利人的服务义务:告知程序权利与民事救济途径。

深圳实践中"投诉—受理—立案"的文书链条(投诉登记表、受理告知书、立案审批表)是执法规范化检查内容。

关联条款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立案审批与回避←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四条 立案时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包括投诉或者举报材料、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人员的检查报告等,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立案审批、办案人员配置和回避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程序要点:立案审批表+附属材料(投诉举报材料、交办移送材料、检查报告)→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双人办案原则)。

回避规则: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

批准层级(办案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负责人由本级政府批准)。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对回避与告知的要求更细(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与本办法一致。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办法》第十七条(出示证件)。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下的先行措施←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三)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报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于发现情况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紧急情况先行措施和补办立案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项紧急措施(制止纠正、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调取证据)+程序补正义务(及时报告+七日内补办立案)。

"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典型场景:专项行动现场发现正在批量复制、销售盗版光盘,不即时控制即转移销毁。

七日补立案的期限意义:保障先行措施与立案程序的连续性,超期未立案的应解除保存措施并说明。

关联条款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

第十六条调查取证←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六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制品、安装存储涉嫌侵权制品的设备、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调查手段和法定举证责任人举证义务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第一款"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指定期限内举证"是著作权执法的特别设计:著作权权属与使用的证据多由当事人掌握(授权合同、进货凭证、账簿),当事人承担限期举证义务。

深圳KTV案的取证路径:调取曲库系统数据与曲目清单、核对音集协授权范围、当事人说明来源与付费情况。

理解与适用

三种取证手段各有规范:查阅复制(文件档案、账簿——注意商业秘密保护);

抽样取证(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抽样程序:两名以上、当场清点、样品封样、抽样凭证);

先行登记保存(第十六条第三项将"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涉嫌侵权的网站服务器"列为先行登记保存对象——网页证据的固定可通过录屏、截屏、公证或存证技术完成,服务器查封扣押涉及经营影响,按比例原则审慎)。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二条细化)。

理解误区

一是把"法定举证责任人"与民事举证责任混同——行政程序中当事人的限期举证义务来源于本条授权,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作不利认定并可按拒绝、阻碍执法处理;

二是忽视网页证据固定的程序要求——电子证据应记录来源、时间、操作过程,必要时公证或使用存证技术(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待核实)语境下的电子取证规范同理)。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以下;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十七条出示执法证件← 法律原文
原文

办案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由国家版权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执法出示证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双人执法+亮证执法是程序合法性的基础要件。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执法不得少于两人,未出示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深圳综合执法体制下使用市场监管执法证件。

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已成规范化标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执法全过程记录)。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证据种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八条 办案时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检查、勘验笔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证据种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七类证据沿用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分类;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证据种类调整为八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单列、"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并入勘验笔录表述。

著作权案件中的电子证据(网站侵权页面、曲库系统数据、聊天记录、交易流水)按电子数据规则收集审查。

证据的"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与非法证据排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适用于著作权案件。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以下。

与过往的区别

如上,证据种类应按新《行政处罚法》八类执行,《办法》列举系2009年时点的分类。

第十九条权属证据←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作品登记证书、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以及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权属证据和陷阱取证的规定,是著作权执法证据规则的核心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

前段权属证据清单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核实)第七条(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行政程序吸收民事证据规则。

后段确立"陷阱取证"(以订购、现场交易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实物发票)的证据合法性——源自民事司法实践(北大方正诉高术公司案等对隐蔽取证的肯定),行政程序明确认可:隐性购买取得的侵权复制品与发票可以作为认定销售、发行行为的证据。

深圳盗版图书案、KTV案中,权利人隐性购买取得的实物与发票是常见定案证据。

理解与适用

权属证明的审查要点:①署名推定——《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②登记证书的初步证据属性(第三十条作品登记解读的延伸);

③授权链条审查——许可、转让合同的授权范围与本案行为的对应(授权地域、期限、权利种类覆盖侵权行为才具证明力);

④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证明(音集协对曲库的管理授权);

⑤涉外权利证明——境外权利人的证明经认证机构出具或按条约、惯例提供(如IFPI认证报告)。

陷阱取证的合法性边界:不得采用严重违法方式取证(暴力、威胁、侵犯基本权利),一般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为宜。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登记证书即权属终局证明——可被相反证据推翻;

二是忽视授权链的期限地域核对——超授权期、超地域的"授权"不能证明权利基础;

三是将陷阱取得的证据一律排除——本条明确其证据资格,重点审查取证方式的合法性程度。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待核实)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

与过往的区别

2003年版办法无此条;

2009年修订新增权属证据与陷阱取证规则,是著作权行政证据规则的体系化里程碑。

第二十条抽样取证与先行登记保存的程序←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条 办案人员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有关物品应当当场制作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分别交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所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由现场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程序要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程序三要件:当事人在场、当场清单一式两份、双方签名盖章(拒签的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注明情况)。

清单的完整性(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状态)是后续没收、销毁的事实基础,也是复议诉讼中程序合法性的关键证据。

当事人不在场(无主物、拒绝配合现场)的处理已列明。

深圳案件现场笔录+抽样清单+执法记录仪影像形成"三位一体"证据链。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先行登记保存的实施←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证据保存期间不得转移、损毁有关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确需移至他处的,可以移至适当的场所保存。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本条规定的手续时,办案人员可以先行采取措施,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批准手续、封存方式和异地保存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先行登记保存的规范链条:负责人批准→交付通知书→加封封条→当事人就地保存(场所控制原则——保存于当事人处所并由其负保管义务)→确需异地保存的可移至适当场所。

当事人保管义务(不得转移损毁)违反的法律后果:按拒绝、阻碍执法处理(治安管理),并可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违法。

紧急情况"先行为、后补手续"(与第十五条呼应)。

与查封扣押的区分:先行登记保存是七日内必须作出处理决定的临时措施(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是行政强制措施(按《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1年)程序),著作权执法中对侵权制品的控制一般在立案后依处罚程序没收或依强制程序查封,注意两套程序的选择与衔接。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处理←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二)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三)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五)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七日处理决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五种处理决定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一致。

实务要点:①送鉴定(如光盘的母盘来源鉴定、作品的同一性比对);

②没收须依法定程序(告知、决定书);

③移送(涉罪移送或移送有管辖权部门);

④解除(事实不成立——登记保存措施解除并退还);

期限起算为"交付通知书后",与紧急先行措施(第十五条)的补办衔接。

超期未处理的程序违法风险:当事人可主张解除与程序违法。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委托调查← 法律原文
原文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委托其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调查的,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调查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委托调查用于异地取证(权利人所在地部门委托侵权地部门调取证据、异地扣押后的后续调查等)。

程序要件: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范围、期限)。

受托部门的协助义务:"积极予以协助"。

与第七条指定管辖的区分:委托调查不转移管辖权,受托部门以自己名义调查取证并将证据材料交委托部门使用。

综合执法体制下,跨部门、跨省的协查还可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协查机制办理。

关联条款

《办法》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四条鉴定← 法律原文
原文

对查处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专业性问题鉴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案件的专业性问题:作品同一性比对(软件源代码比对、视听作品内容比对)、作品独创性判断辅助、光盘母盘来源溯源(SID码识别)等。

鉴定的规范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版权保护中心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专家意见),出具书面意见并附技术依据,经质询与审查后作为证据使用。

2021年《行政处罚法》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取代"鉴定结论",其证据效力经审查确定。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办法》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待核实)。

第二十五条案件调查报告← 法律原文
原文

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调查报告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调查报告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首次全面书面结论:违法性判断+处理意见+事实理由依据+全部证据。

其功能:供负责人审查(第二十九条)与集体讨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基础文书。

写作要点: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与调查经过、认定事实与证据清单、违法性分析(行为定性与法条对应)、裁量情节(从轻从重——深圳KTV案报告均载明"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配合调查"等情节)、处理建议。

关联条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以下(审核);

《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员注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无法找到当事人时,可以以公告形式告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与送达方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告知内容四要素:事实、理由、依据、权利(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还须告知听证权利,第三十三条)。

送达方式的递进:直接送达(回执签收)→留置送达(拒签注明)→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补充电子送达(经当事人同意的传真、电子邮件等)与未依法告知的法律后果(不得作出处罚决定——告知是决定的前置程序)。

深圳办案中事先告知书载明拟罚款数额与陈述申辩期限(三日或按本地规定),KTV案均履行两书程序(告知书→决定书)。

理解误区

一是将告知书与决定书的送达要求混同——告知书送达是为了保障陈述申辩,决定书送达影响复议诉讼期限起算;

二是忽略听证权告知——较大数额罚款(个人2万、单位10万,办法第三十三条,按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地方听证规定把握)应同时告知听证权。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以下。

第二十七条陈述申辩期限←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七日内,或者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在此期间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当事人签收之日为被告知日期;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告知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被告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陈述申辩期限和告知日期认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档期限:直接或邮寄告知的七日内;

公告告知的三十日内。

逾期视为放弃。

期限规则的属时细节:直接送达以签收日、邮寄以回执收件日为"被告知日"。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保留"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与陈述申辩必须充分听取、复核的要求,未强制规定申辩期限(由部门合理确定),办法的七日规则在合理范围内继续适用。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陈述申辩的复核与禁止加重←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陈述申辩复核程序和禁止加重处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复核报告与调查报告并列作为负责人审查材料(第二十九条)。

"不得因申辩加重处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行政程序表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同旨。

实务边界:当事人申辩中提出新违法事实查实的,可就新事实另行处理(非"因申辩加重"),但原拟处罚事项不得因申辩而提高处罚。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审查决定←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决定种类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四种处理决定对应"罚—不罚—不成立—移送"的完整出口。

(一)项的裁量因素(过错程度、时间长短、范围大小、损害后果)是罚款裁量的法定考量。

(二)项"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不罚"先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确立(2009年办法的先进性),新法另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无过错不罚)——深圳蛋糕店"奶龙"案(货值261元、违法所得60元,配合调查、轻微)适用从轻或首违不罚逻辑处理即为实例。

第二款集体讨论:较重处罚(没收制作工具设备、大额罚款、停止业务等)须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致。

理解与适用

裁量因素的运用:KTV系列案中,各地罚款差异(2000元至1万元)即由放映曲目数量、经营规模、配合程度、是否达成调解等因素综合确定——按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罚款幅度(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二十五万元以下)内的裁量。

首违不罚的适用应结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粤市监规字〔2025〕2号,2025年)与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与过往的区别

本条

(二)项确立的不予处罚情形早于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

新法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扩大了不予处罚出口,执法中应按新法与本地免罚清单综合适用。

第三十条罚款数额的确定←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罚款决定时,罚款数额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罚款数额确定依据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与新旧衔接

2009年适用的罚款依据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

难以计算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2001版:可并处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罚款?

——2013年修订后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计算机设备——罚款幅度交由实施条例?

)与信网权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应罚款幅度)。

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第五十三条直接规定罚款幅度: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上位法直接设定后,实施条例层面的旧罚款规定不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条的援引链条应更新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理解与适用

深圳实践的裁量样本

深圳KTV系列案均在"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情形下按二十五万元以下幅度裁量:鑫时代KTV(放映169首,罚款1万元)、森派娱乐(153首,罚款5000元)、皇朝盛世歌友汇(202首,罚款2000元)、尊享派对(253首,罚款2000元)——裁量考量:曲目数量、经营规模、是否初犯、配合调查程度、是否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调解结案的倾向不予处罚或从轻)。

盗版图书案(违法经营额23550元)按五万元以下情形适用二十五万元以下幅度裁量罚款1万元。

蛋糕坊案(货值261元、违法所得60元)从轻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理解误区

一是继续引用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确定罚款——该条对应2001年著作权法罚则,2020年修法后应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二是混淆"违法经营额"与"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是侵权经营的总货值(销售价×数量等),违法所得是获利部分,两者在罚款基数与没收对象上功能不同;

三是忽略"可以并处"的裁量属性——罚款不是必然并处,轻微情形可仅警告、责令改正。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2024年);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与过往的区别

如上,罚款依据的援引已由"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更新为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罚款上限由"三倍/十万元"调整为"五倍/二十五万元",威慑力显著提升。

第三十一条情节严重与制作工具设备没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一条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二千五百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在一万五千元以上的;

(三)经营侵权制品在二百五十册(张或份)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规定,是没收制作工具设备等重处罚的门槛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

五种情形以数量标准(2500元/1.5万元/250册)+前科+兜底构成。

数量标准的制度渊源:参照当时侵权盗版犯罪追诉标准的下限梯度设计(当时刑事追诉标准为违法所得3万、非法经营5万、复制品1000张份——行政"情节严重"约为刑事标准的二分之一,形成行政与刑事的梯度)。

(四)项前科情形(曾受追责又侵权)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复侵权从重处罚形成呼应。

理解与适用

适用要点:①数量计算的口径——违法所得(获利)与非法经营数额(货值)分别计算;

②"册(张或份)"对应图书、音像制品、期刊等不同载体;

③前科不限于著作权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确认侵权亦可);

④没收对象"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主要"的判断(直接用于且与制作行为关联密切),经营场所一般设备(如KTV的点播系统整体)是否没收应审慎,KTV案实践一般不没收点播系统而责令删除侵权曲目;

⑤2020年《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维持"情节严重"没收要件,本条标准继续适用但应结合新法幅度综合裁量。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达到数额标准必须没收——"可以"没收仍是裁量,结合整改情况;

二是混淆行政"情节严重"与刑事追诉标准——两者功能不同,行政标准低于刑事标准。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立案追诉标准;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八条;

《办法》第四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二条罚款的一事不再罚← 法律原文
原文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其他行政机关已经予以罚款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予罚款,但仍可以视具体情况予以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罚款一事不再罚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相比,本条更严格:其他机关已罚款的,著作权部门不得再罚款(不管数额高低),但可并科其他处罚(没收等)。

适用情形:同一盗版行为已被海关处罚后地方部门不再罚款;

已按《出版管理条例》(待核实)处罚的重复出版物案件等。

注意与"不同行为分别处罚"的界分。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四条。

第三十三条听证的告知←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告知和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与新旧衔接

2009年设定的听证范围为"较大数额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标准为个人两万元、单位十万元。

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将听证范围扩展至: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数额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与侵权制品亦应告知听证,这是《办法》未涵盖而执法必须执行的新要求。

地方标准的优先适用(第二款):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较大数额标准(广东对公民罚款超1万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超10万元的应当听证——以地方规定为准),深圳执法按特区规定执行。

理解误区

一是以办法的罚款单一听证范围为准——新《行政处罚法》已扩围,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侵权制品的同样须告知听证;

二是忽略地方标准差异——跨区域执法按行为地听证标准执行。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2025年)及深圳特区听证规定;

《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与过往的区别

如上,听证范围与标准的适用已按新《行政处罚法》与地方规定更新。

第三十四条听证程序← 法律原文
原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听证程序要点(按现行《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条):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七日前通知时间地点、公开听证(涉密除外)、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回避)、质证辩论、笔录交当事人审核签字、听证笔录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案卷排他原则)。

费用由机关承担。

著作权案件听证多集中于大额罚款与没收重大设备案件。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决定文书←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制作调查结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连同有关材料和证据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通知书、调查结果通知书和移送书四类文书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类出口三种文书: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期限方式、救济途径——按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不予处罚(轻微)→不予行政处罚通知书;

违法事实不成立→调查结果通知书;

涉罪→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材料证据。

文书区分的意义:不予处罚与不成立均应书面告知(保护当事人获得明确结论的权利),不能以口头或拖延处理。

深圳KTV案文书链条完整(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告知书→复核报告→集体讨论记录→决定书)。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至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六条决定书的送达←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当场宣告当场交付为原则;

七日内送达为补充。

送达方式按《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21年)有关规定执行(直接、留置、邮寄、电子、公告送达)。

送达决定复议诉讼期限(六十日复议、六个月诉讼)的起算(自收到决定书之日)。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行政诉讼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7年)第四十六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国家版权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与新旧衔接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重构复议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二十四条)——实行地方政府统一复议为主,取消了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的一般路径(垂直管理部门除外)。

因此,对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不服的,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对国家版权局处罚不服的,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本条对应新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仍适用情形?

——新法第二十四条: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行为不服向本级政府申请;

对国务院部门行为不服向该部门申请。

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部门(由中宣部管理的国家局),对其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版权局申请复议)。

诉讼期限:直接起诉六个月,经复议后十五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理解误区

一是沿用"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议路径——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应向本级政府申请(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是混淆复议前置与否——著作权处罚不属于复议前置事项,当事人可直接诉讼。

关联条款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五条。

与过往的区别

如上,复议管辖按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执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的"双轨"复议路径已被统一为本级政府复议。

第四章 执行程序(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第四章 执行程序(第三十八—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履行与不停止执行←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处罚决定履行期限和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履行期限由决定书载明(罚款15日内缴纳为通例——按《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复议或诉讼中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当事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法律规定的。

逾期不履行的处理: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不得超出罚款数额)、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侵权、删除侵权曲目等作为性义务的履行监督(深圳KTV案结案时核查曲库删除情况)。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的处理←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九条 没收的侵权制品应当销毁,或者经被侵权人同意后以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销毁侵权制品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过程,核查销毁结果,并制作销毁记录。

对没收的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拍卖或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没收的侵权制品和制作工具设备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处理规则分两类:侵权制品——销毁为原则,经被侵权人同意可作其他适当处理(捐助公益、去除侵权标识后变价等,均须经权利人同意并去除侵权性);

材料工具设备——依法公开拍卖或按国家规定处理(设备本身合法,可拍卖流通,但应去除直接用于侵权的功能配置)。

销毁程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核查结果+销毁记录(影像留痕)——销毁记录是结案归档与监督复核的必备材料。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罚没财物的处理);

《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条委托执行← 法律原文
原文

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委托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下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执行结果报告该上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执行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适用场景:国家版权局作出的处罚由违法地省级部门代为执行、省级部门处罚由市级执行等。

委托执行的执行主体仍为作出决定的机关,代为执行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送达、收缴、监督销毁)并报告执行结果。

综合执法体制下,深圳承接省级以上著作权处罚决定的执行时按此办理并书面报告。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四十五条)

第四十一条侵权制品的定义← 法律原文
原文

本办法所称的侵权制品包括侵权复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侵权制品范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侵权制品的两类:侵权复制品(未经许可复制的作品、制品载体——盗版图书、光盘、装载侵权曲库的服务器硬盘等);

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等——《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

(八)项对应的行为对象)。

第四条没收"侵权制品"、第九条时效"侵权制品仍在发行"均依此界定。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

(八)项;

《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处罚统计制度← 法律原文
原文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法规建立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制度,每年向上一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著作权行政处罚统计报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年度统计报告(案件数、类型、罚没金额等)是版权执法成效评估与"剑网"行动部署的基础数据。

综合执法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著作权案件纳入版权主管部门的统计归口,数据报送按当地协同机制执行。

关联条款

《统计法》(待核实);

《条例》(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立卷归档← 法律原文
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执行完毕后,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复核报告、复议决定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证据材料、财物处理单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案件立卷归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九类归档材料覆盖案件全流程文书。

归档既是执法监督与案卷评查的基础,也是复议诉讼的举证来源。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下,音像记录亦应按规范归档。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卷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法律文书格式← 法律原文
原文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书,应当参照国家版权局确定的有关文书格式制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国家版权局确定的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决定书、移送书等)。

综合执法体制下,深圳等地按市场监管执法文书体系制作著作权案件文书,实质要件(要素齐全、说理充分)不因格式差异而减损。

关联条款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所附文书格式;

《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施行日期与废止← 法律原文
原文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版权局2003年9月1日发布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旧版废止和抵触规范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办法》施行于2009年6月15日,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规定处理。

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依照本办法"的优先效力以不违反上位法为限:2020年《著作权法》、2021年《行政处罚法》、2023年《行政复议法》、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凡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本办法条款(时效表述、听证范围、复议管辖、罚款依据等)均按上位法执行——这是适用本《办法》的总规则,编写说明之"适用总提示"即为此而设。

附录一 著作权行政处罚程序与新旧规范衔接对照表
程序环节《办法》条款现行上位法衔接要点
处罚范围(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违法行为援引现行法条文号(原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处罚种类第四条《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五十三条七类处罚与法定种类对应
管辖第五条、第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网络案件三联结点优先适用
时效第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二年"表述;持续状态规则
证据种类第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八类证据(电子数据单列)
权属证据与陷阱取证第十九条《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证据资格明确
先行登记保存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七日内处理决定
陈述申辩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不得因申辩加重
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增加首违不罚、无过错不罚
罚款数额第三十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5万元以上1-5倍;没有或不足5万元25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第三十一条《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没收制作工具设备的门槛
一事不再罚款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更严格(不得再罚款)
听证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听证范围扩大(含没收较大数额财物)
复议管辖第三十七条《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2024年施行)地方部门行为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
罚没财物处理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四条销毁、拍卖的规范
附录二 执法适用速查: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的裁量样本
案件类型违法经营额情形处罚结果裁量要点
KTV未经许可放映音乐电视(169首)无法计算警告+罚款1万元曲目数量较多、经营规模较大
KTV未经许可放映(153首/202首/253首)无法计算警告+罚款2000-5000元曲目数量、配合调查、是否和解
复制销售盗版图书违法经营额23550元、违法所得4180元(已退缴)警告+罚款1万元不足5万元幅度内、退缴违法所得从轻
蛋糕装饰复制美术作品货值261元、违法所得60元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情节轻微、初次违法、配合调查

(以上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开执法案例的裁量形态,供对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