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例的地位与沿革。《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一条,依次为总则、行政保护、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社会保护、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它是广东省第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共同构成广东"两翼"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体系(综合保护条例+版权特别条例),广东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两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省份。
条例的地位与沿革。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3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五十一条,依次为总则、行政保护、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社会保护、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它是广东省第一部综合性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性法规,与《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共同构成广东"两翼"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体系(综合保护条例+版权特别条例),广东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两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省份。
二、条例的制度定位。《条例》围绕"行政保护—协同保护—社会共治—服务保障—法律责任"五条主线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行政保护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源头保护、智能化保护、分析评议、执法协作、执法措施(八项行政措施+专利侵权纠纷特别措施)、技术调查官制度、专项行动、快速审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老字号保护、新业态保护;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行政调解、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快速维权机制、委托执法;社会保护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义务、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重大活动、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制度;服务与保障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服务体系、海外维权、公证存证、服务业发展、鉴定标准、考核机制、信用体系;法律责任章(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工作人员责任、重复侵权从重处罚、拒不提供证据从重处罚、严重失信惩戒。
条例的制度定位。
《条例》围绕"行政保护—协同保护—社会共治—服务保障—法律责任"五条主线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行政保护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源头保护、智能化保护、分析评议、执法协作、执法措施(八项行政措施+专利侵权纠纷特别措施)、技术调查官制度、专项行动、快速审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老字号保护、新业态保护;
行政司法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章(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行政调解、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快速维权机制、委托执法;
社会保护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义务、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重大活动、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与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制度;
服务与保障章(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共服务体系、海外维权、公证存证、服务业发展、鉴定标准、考核机制、信用体系;
法律责任章(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规定工作人员责任、重复侵权从重处罚、拒不提供证据从重处罚、严重失信惩戒。
三、对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义。《条例》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将深圳市综合执法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法定化。第十三条的八项执法措施(特别是第(七)项涉及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现场演示措施)和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措施,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
对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意义。
《条例》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将深圳市综合执法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职权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法定化。
第十三条的八项执法措施(特别是第
(七)项涉及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现场演示措施)和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措施,为基层执法提供了直接的操作依据。
四、编写体例。本稿按重点条文完整八栏目+一般条文三段式的体例逐条撰写,重点条文选取行政保护核心制度(第四条部门职责、第十三条执法措施、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第二十五条行政裁决、第三十一条展会保护、第四十八条重复侵权从重、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
编写体例。
本稿按重点条文完整八栏目+一般条文三段式的体例逐条撰写,重点条文选取行政保护核心制度(第四条部门职责、第十三条执法措施、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第二十五条行政裁决、第三十一条展会保护、第四十八条重复侵权从重、第四十九条失信惩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政保护工作。
新闻出版、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电、地方金融监管、海关、药监、中医药等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是《条例》执法体制的核心条款。
本条确立"主管部门+相关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①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四类客体的行政保护——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知识产权执法职能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法定化;
②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著作权行政保护;
③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植物新品种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④第十七类"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
⑤第四款创设"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的统称术语(贯穿全条例),避免逐条重复列举。
对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的直接意义:①第四条第一款确认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含各辖区监管局)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职权,是基层办案的主体资格依据;
②第二款确认著作权主管部门(宣传部门/版权局)的著作权保护职责——深圳体制下著作权执法由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应依地方综合执法改革规定执行,条文表述保持法规原文的部门分工框架;
③第十七类相关部门中的公安(涉罪移送)、海关(进出口保护)、司法行政(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均有专门条文规定协作关系。
《专利法》第三条、《商标法》第二条、《著作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20年)第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执法协作)、第十三条(执法措施)、第二十二条(行刑衔接)。
此前广东省知识产权管理分散于知识产权局(专利)、工商局(商标)、版权局(著作权)、农业厅(植物新品种)等部门;
2018年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承担专利、商标执法职能。
本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确认综合执法体制下的部门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的规定。
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七条同构,奖励对象为保护工作中的突出贡献者(执法人员、管理部门、社会主体)。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七条;
《条例》第四十五条(考核机制)。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措施包括: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采取相关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所列措施。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前款所有措施。
第十三条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健全知识产权违法线索通报、案件流转、执法联动、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制度,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协作。
(注:本条为执法协作条款,执法措施规定于同章独立条文,此处合并解读。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案件时,有权采取有关行政措施,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行政措施包括: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抽样取证;
(五)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六)依法采取相关查封或者扣押措施;
(七)对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要求当事人进行现场演示,但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并固定相关证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场监管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所列措施。
认定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仲裁裁决或者民事判决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前款所有措施。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和执法措施的规定,是《条例》行政保护章的核心条款。
第一款执法协作机制四项制度:统一执法标准(避免同案不同罚)、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裁判参考)、违法线索通报和案件流转(跨部门移送)、检验鉴定结果互认(跨地区互认——解决各地重复鉴定的成本浪费)。
第二款八项执法措施与《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2009年)的调查措施基本同构,第
(七)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现场演示"系本条创新:方法专利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方法在被告车间内,权利人举证极为困难,现场演示是查明方法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直接手段——但须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密(如限制旁观人员、密封记录涉密部分、签署保密承诺),与《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逻辑一致。
第三款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中执法措施的分级配置:一般情形(依请求处理)限于第
(一)
(二)
(四)
(七)项(询问、现场检查、检查抽样、现场演示),不含查封扣押和先行登记保存——体现了专利侵权纠纷尚未确权前对当事人经营影响的审慎控制;
重复侵权情形(裁决/判决/仲裁生效后再犯)可以采取所有措施——对重复侵权人放宽措施范围,体现加大打击力度的政策导向。
深圳执法的操作要点:①八项措施的适用须遵循《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以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要求(双人执法、出示证件、告知理由、笔录制作);
②第
(五)项先行登记保存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③第
(七)项现场演示的保护措施设计(涉密步骤记录遮盖、现场限制旁听、签署保密协议等)应在演示方案中事前安排;
④第三款分级的执法含义——首次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不能直接查封扣押(须依行政裁决生效后的再犯才可全面适用),但可依《行政处罚法》对假冒专利行为另行查处。
一是认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一律可查封扣押——首次依请求的处理仅限四项措施;
二是忽略现场演示的保密义务——未采取保护措施的演示可能侵犯对方商业秘密,导致证据排除。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知产证据规定》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以下。
八项措施的系统化列举和方法专利现场演示措施的创设系本条首见;
第三款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区分"一般处理"与"重复侵权"的执法措施分级。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对涉案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技术调查官的管理办法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制度的规定。
技术调查官原为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法知产法庭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本条将其引入行政执法领域——为"调查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或者进行电子数据取证提供技术支持"。
技术调查官在行政执法中的功能:辅助查明专利技术方案比对、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判断、电子数据完整性核验等技术事实;
其身份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非执法人员),出具的技术调查意见供合议组/办案机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知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五条(专家库)。
技术调查官从司法领域延伸至行政执法领域系广东首创,将技术事实查明的专业支持扩展至行政执法全链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引导经营者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引导经营者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等措施防止泄露商业秘密。
本条是关于市场监管部门商业秘密保护职责的规定。
三层职责:组织协调指导(体系建设的推动)、监管执法(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引导合规(保密协议等制度建设的指导)。
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执法路径: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万-500万元;
情节严重的50万-500万元)。
深圳作为商业秘密侵权高发地区(科技创新企业密集),本条为基层执法提供职责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2020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本条是关于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列举七个新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回应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需求。
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一条(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互为补充。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视听作品);
《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依当事人请求,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作出行政裁决。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以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专利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行政裁决。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行政裁决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的规定。
行政裁决是专利侵权纠纷的重要行政救济路径:依当事人请求启动(不告不理)→作出行政裁决(认定侵权是否成立)→责令停止侵权。
2015年《专利法》修改前行政裁决称为"处理决定",2019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统一为"行政裁决"。
2020年修正《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保留行政裁决制度。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不得以调解为由无限期拖延(法定职责必须履行),"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撤回行政裁决申请的以外"的两个例外。
行政裁决的效果:认定侵权成立后"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非强制并科——视情节裁量)。
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的关系: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审查裁决合法性);
在行政裁决作出前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的,行政裁决程序应否中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法院已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且在后行政裁决的受理时间晚于法院受理时间的,可以请求中止处理。
行政裁决不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一是认为行政裁决可以判赔偿——行政裁决仅认定侵权并责令停止,不处理赔偿(赔偿依《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21年)或调解解决);
二是忽略"规定期限"——《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规定的办案期限为受理之日起4个月(可延长)。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国知发保字〔2020〕40号);
《条例》第十三条(执法措施)、第二十七条(委托执法)。
行政裁决的"应当作出"义务化表述(不得不作为)系本条强化;
"规定期限内"对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案指南的4个月办案期限。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委托执法的规定。
两种委托类型:①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委托(下级部门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专利代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委托。
委托的法律要求:以委托机关名义、委托范围内、不得再委托。
对深圳市的适用:省知识产权局(省市场监管局)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委托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再委托区级监管局具体办理——形成"省委托市、市委托区"的执行链,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裁决与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强制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1年)第十七条;
《条例》第二十五条。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在招展时与参展方签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的合同。
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主办方应当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并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仲裁机构调取有关信息与资料。有关信息与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应当保存至少三年。
展会主办方应当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加强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并在招展时与参展方签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约定的合同。
展会举办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方应当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及时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
展会主办方应当完整保存展会的知识产权纠纷信息与档案资料,并配合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公证、仲裁机构调取有关信息与资料。
有关信息与资料自展会举办之日起应当保存至少三年。
本条是关于展会主办方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规定。
三层义务:①规则制定+参展审查+合同约定(事前防范);
②三天以上的展会设立纠纷处理机构(事中调解——展会举办3天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为强制要求);
③纠纷信息保存三年(事后配合——档案保存期限与行政执法、司法调取衔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时效性强(展期短、损害即时扩散——《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条的展销会紧急情形对应)、参展方集中(群体侵权风险高)。
广交会、文博会、漫博会等大型展会均设有知识产权投诉站。
展会主办方未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依《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第二十九条以下处理(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执法机关展会巡查("蓝天"行动、广交会驻会执法)时,展会主办方有配合义务(提供参展方信息、纠纷处理记录)。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条例》第二十二条以下。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依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行为现场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上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公证机构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创新公证证明和公证服务方式,依托电子签名、数据加密、区块链等技术,为知识产权维权取证等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依据权利人申请对侵权行为现场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网上取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本条是关于公证电子存证服务的规定。
两款分别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技术推广+流程优化)和服务形态(现场保全公证+网上保全公证)。
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三条(鼓励时间戳、区块链电子存证)衔接:公证存证的证据效力优于单纯技术存证(结合公证法第三十六条公证证据的推定真实效力),"公证+区块链"的组合是知识产权维权的最佳证据形态。
《公证法》(主席令第二十五号,2015年)第三十六条;
《知产证据规定》第三十条;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 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对其从重处罚。
本条是关于重复侵权从重处罚和拒不提供证据从重处罚的规定。
两款从重规则:①重复侵权从重(第一款)——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应当"从重处罚(强制性裁量规则,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八条同构)。
三要素:生效文书+相同行为+同一知识产权。
②拒不提供证据从重(第二款)——执法中要求提供证据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伪造、销毁、隐匿的"可以"从重(裁量性规则),以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处罚。
两款分别从"行为重复性"和"配合态度"两个维度强化行政处罚的精准性。
与《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情节的对接: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并存时的综合裁量——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处理。
第一款"应当从重"不受裁量规则影响(必须从重),第二款"可以"允许综合判断。
一是混淆"同一知识产权"与"同一权利人的其他知识产权"——限于同一权利客体;
二是忽略第一款"生效后"的限定——尚未生效的处罚决定不能作为从重依据。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八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22年)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两年内三次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一)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惩戒的规定。
四情形+两措施(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表彰奖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与《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九条同构(版权领域四情形),本条覆盖全部知识产权类型。
《条例》的惩戒措施审慎(限于财政项目和表彰奖励),未设定市场准入限制——符合失信惩戒依法依规、清单化管理的要求。
《广东省版权条例》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条例》第四十六条(信用体系建设)。
企事业单位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席令第一一六号,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企事业单位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条是关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规制的衔接条款。
知识产权滥用的两种形态:垄断行为(拒绝许可、搭售、附加不合理条件——《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适用本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与《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市场主体不得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义务条款呼应。
《反垄断法》第六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以下;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与《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年1月1日施行)的时间差反映立法进程的先后——综合保护条例先行,版权特别条例跟进。
两条例的分工:《条例》覆盖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全部知识产权类型的一般保护规则,《版权条例》对著作权领域作特别规定;
著作权领域的事项优先适用《版权条例》,未规定事项回归《条例》。
与《汕头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广东省专利条例》(2025年施行)形成广东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完整体系。
| 章 | 条文 | 核心制度 |
|---|---|---|
| 第一章 总则 | 第1-8条 | 四类主管部门、联席会议、白皮书、大湾区合作、表彰奖励 |
| 第二章 行政保护 | 第8-21条 | 源头保护、智能化保护、分析评议、执法协作、八项执法措施、技术调查官、专项行动、快速审查、重点商标名录、新业态保护 |
| 第三章 协同保护与纠纷解决 | 第22-27条 | 行刑衔接、信息共享、行政调解、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快速维权、委托执法 |
| 第四章 社会保护 | 第28-36条 | 市场主体义务、电商平台、展会保护、专业市场、重大活动、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不侵权承诺 |
| 第五章 服务与保障 | 第37-46条 | 公共服务体系、政务优化、风险预警、维权援助、海外维权、公证存证、服务业发展、鉴定标准、考核机制、信用体系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47-50条 | 工作人员责任、重复侵权从重、拒不提供证据从重、严重失信惩戒、知识产权滥用 |
| 第七章 附则 | 第51条 | 施行日期 |
| 事项 | 数字/期限 |
|---|---|
| 主管部门类型 | 市场监管(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著作权、农业农村/林业(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 |
| 行政执法措施 | 八项(询问/检查/查阅复制/抽样/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现场演示/其他) |
| 专利侵权纠纷首次处理措施 | 四项(第1/2/4/7项);重复侵权可适用全部八项 |
| 展会纠纷处理机构 | 展会举办三天以上须设立 |
| 展会档案保存 | 自展会举办之日起至少三年 |
| 重复侵权从重 | 应当从重(生效文书+相同行为+同一知识产权) |
| 拒不提供证据从重 | 可以从重 |
| 严重失信惩戒 | 三年内不得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