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版权条例》 · 理解与适用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2023-01-01 起施行 ·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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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1990 年代 广东省版权局成立专班研究版权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008 省版权局编制立法计划、起草文本上报省政府 → 2013 重启 → 2018-11 省版权局划转省委宣传部,立法进程加快推进 → 2019-07 项目招标 → 2020-12 完成文本起草并送审 → 2021-09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 2022-01 《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 2022-05-17 省政府第1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2022-06 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 2022-09-29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公告第119号)2023-01-01 施行 · 现行有效
以下为《广东省版权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2022-09-29 通过、2023-01-01 施行,现行有效,共六章四十条)逐条理解与适用。条例为全国首部以"版权"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亦为全国首部以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由此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05-01 施行)与《广东省版权条例》(2023-01-01 施行)两部知识产权地方立法的省份。每条含【条文原文】(部分一般条文依源公文体例未单列【条文原文】,以官网文本为准)及内联式理解与适用块。
· 体例说明:源公文为内联式体例——重点条文(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设【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模块;一般条文(尤其是促进型政府职责条款)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条文原文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与官网原文逐字核验一致。聚焦"关联条款/新旧对比/常见理解误区·制定争议"时可用"只看区别"视图。
· 章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第三章 版权保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
· 立法结构:促进型条款为主+保护性条款为核+责任性条款收尾——第二章、第四章以政府职责与公共服务促进条款为主体(应当、鼓励、支持类条款占多数),第三章版权保护聚焦执法机制创新(预警制度、挂牌督办、新业态保护、网络平台责任、区块链存证),第五章法律责任仅三条但创设了两项标志性制度——重复侵权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与版权领域严重失信惩戒(第三十九条)。
· 对深圳执法的含义:深圳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承担——第四条第二款将"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列入有关部门名单,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提供地方立法依据。《条例》施行后,广东省版权局将著作权侵权案件移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机制继续运作,(典型样本:宝安区企业生产销售复读机擅自使用他人教材及配套音频案,省版权局移转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局就作品划分、版式设计保护、损害公共利益认定等作出批复意见)。
· 与其他法规关联:上位法为《著作权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2020年)《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六百三十三号,2013年);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般法与特别法——著作权领域的特别规则优先适用《条例》)衔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2013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2013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9号,2004年)等行政法规;与《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年)《电子商务法》(主席令第七号,2018年)(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2019年)《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惩戒)等衔接;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仍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为准,《条例》不另设罚款幅度,主要提供程序、机制与从重、失信惩戒的制度供给。
· 时效性提示:本条例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按《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第三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处理跨越案件;《条例》不另设罚款幅度,处罚适用仍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为准。
条文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报(2022 年第 6 期)逐字核验一致;正式适用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原文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
编写说明

《广东省版权条例》理解与适用

编写说明

一、条例的地位与沿革。《广东省版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9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四十条,依次为总则、版权创造与运用、版权保护、版权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它是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3月29日通过)之后广东又一部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是全国第一部以"版权"命名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全国第一部以推动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立法目的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由此成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两步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保护条例+版权条例)的省份。

二、条例的立法历程。《条例》从动议到出台跨越三十年:20世纪90年代广东省版权局即成立专班研究版权地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8年省版权局组织编制立法计划、起草文本上报省政府,因立法任务繁重等原因停滞;2013年重启;2021年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22年1月《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2022年9月29日表决通过。立法名称采用"版权"而非"著作权",立法机关的考虑在于:"版权"与"著作权"同义(《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但"版权"更突出产业属性与市场属性,与《条例》促进版权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定位契合。

三、条例的制度定位。《条例》按"激励版权创造、推动版权运用、加强版权保护、强化版权管理、优化版权服务"五大关键词谋篇布局,打通版权全链条。其立法结构呈"促进型条款为主+保护性条款为核+责任性条款收尾"的形态:第二章、第四章以政府职责与公共服务促进条款为主体(应当、鼓励、支持类条款占多数),第三章版权保护聚焦执法机制创新(预警制度、挂牌督办、新业态保护、网络平台责任、区块链存证),第五章法律责任仅三条但创设了两项标志性制度——重复侵权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与版权领域严重失信惩戒(第三十九条)。理解与适用《条例》须把握其"促进法+保护法"的复合属性:对政府及部门而言,《条例》是履职依据与考核标尺;对市场主体而言,《条例》是政策预期与合规指引;对执法办案而言,《条例》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处罚框架内提供从重处罚、信用惩戒与协作机制的补强依据。

四、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条例》的上位法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并衔接《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著作权领域的特别规则优先适用《条例》);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配合适用;与《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信业管理条例》(信用惩戒)等衔接;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处罚种类与幅度仍以《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为准,《条例》不另设罚款幅度,主要提供程序、机制与从重、失信惩戒的制度供给。

五、编写体例。本稿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体例逐条撰写:重点条文采用【条文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框架;一般条文(尤其是促进型政府职责条款)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条文原文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正式文本为准。结合广东省、深圳市执法实践(如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移送程序办理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宝安区复读机教材侵权案中作品划分与"损害公共利益"认定的批复意见等)阐释适用要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至第七条)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一条 为了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立法目的呈"五个提升+两个促进"结构: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著作权法体系的标准五环节表述)水平的整体提升是路径,版权产业发展与版权强省建设是目标。

与草案送审稿相比,正式稿作了两点关键调整:一是将"运用"由第三位提前至第二位,凸显产业运用的导向地位;

二是新增"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推动版权强省建设"的目标表述,确立《条例》"促进事业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双重立法目的。

制定依据的开放列举("等法律、行政法规")涵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

争议问题

立法过程中对条例定位存在"保护论"与"产业论"的讨论:一种意见主张仿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保护"为核心命名与谋篇;

另一种意见主张以"版权"命名、以全链条促进为特色,避免与已有的保护条例重复立法。

最终采纳后者——"保护"作为全链条的一环(第三章)而非全部,保护与促进并重。

这一取舍也回应了"两部条例如何分工"的疑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跨类型的一般保护法,《条例》是著作权领域的特别促进与保护法。

理解误区

一是将《条例》误读为纯管理性法规——其促进型条款占多数,政府部门的"应当"条款是履职义务而非可选动作,纳入考核(第五条);

二是混淆"版权"与"著作权"的规范等同——《著作权法》第五十七条明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两称谓在同一规范体系内通用。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一条;

《条例》第二条、第三章。

与过往的区别

此前全国尚无以"版权"命名的地方性法规,各省著作权地方立法多为"著作权管理条例"式管理立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

《条例》首开"版权促进+保护"综合立法的省级人大立法先河。

第二条适用范围←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地域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

行为范围覆盖版权全链条五环节"及相关活动"。

把握两点:一是《条例》的规范对象既包括行政管理与执法活动,也包括政府促进职责与市场主体的促进政策受益活动;

二是民事著作权纠纷的裁判规则仍适用《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条例》在民事审判中可作为说理参考而非裁判依据,其在行政执法与公共服务领域的规范效力最为直接。

关联条款

《立法法》(主席令第三号,2023年)关于地方性法规效力的规定;

《条例》第一章至第五章。

第三条政府职责与协调机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将版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版权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版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政府版权工作保障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项保障+一项机制:规划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经费保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版权行政执法、作品登记费用减免、扶持资金等有了预算依据)、协调机制(版权工作涉及宣传、新闻出版、文旅、公安、海关、网信等多部门,领导协调机制解决"九龙治水")。

对执法部门而言,第三条是争取执法装备、办案经费、人员编制的政策依据。

关联条款

《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版权工作。

网信、新闻出版、电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版权相关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本条确立"版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体制:版权主管部门(省、市、县三级,即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党委宣传部门合署或归口管理的机构改革格局下,省版权局与省新闻出版局职能整合)负责本行政区域版权工作;

第二款的部门列举长达十七项,网信(网络版权治理)、海关(进出口版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下承担著作权行政处罚职能)、公安(涉罪移送与治安管理)等各有分工。

理解与适用:对深圳执法的含义

深圳市实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制,著作权行政执法职能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承担——第四条第二款将"市场监督管理"明确列入有关部门名单,为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提供地方立法依据。

广东实践中的协作样本:省版权局将著作权侵权案件移转至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机制(《广东省版权条例》施行前后均有运作,如宝安区企业生产销售复读机擅自使用他人教材及配套音频案,省版权局移转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局就作品划分、版式设计保护、损害公共利益认定等作出批复)。

执法主体表述上,深圳办案文书以市场监管部门署名并在说理中援引《著作权法》与《条例》。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无权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在综合执法体制与第四条第二款授权框架下有权办理,但应注意与版权主管部门的案件移转、协作文书衔接;

二是忽略"电影""广播电视"部门的单列——影视作品、视听节目的版权管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分工。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七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第十九条(执法协作)、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

第五条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版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求,组织开展版权考核评价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工作考核评价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第一款将版权工作纳入省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考核指挥棒是促进型条款落地机制的核心:版权执法办案数、作品登记量、软件正版化、侵权盗版治理成效等均可能进入考核指标。

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按国家和省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考核评价。

国家层面对应"全国版权工作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中的知识产权指标。

关联条款

《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统计调查);

国家版权局相关工作考核制度。

第六条宣传教育与新闻发布←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版权宣传教育,建立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有关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和典型案例等信息。

新闻媒体应当以开辟专栏、刊播版权保护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尊重和保护版权的良好氛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宣传教育和新闻发布制度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款分别设定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宣传义务。

政府的宣传义务有三项抓手:常态化宣传教育("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等)、版权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版权政策、重大事件、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发布与第三章第二十条的版权侵权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呼应)、媒体专栏与公益广告。

执法部门的典型案例报送与发布(如省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是履行本条与第二十条的具体形态。

关联条款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第七条奖励制度←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重大版权成果和在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奖励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奖励对象分两类:重大版权成果的取得主体(优秀作品的创作者)与版权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执法办案、管理服务人员)。

奖励依据是"国家和省的规定"(中国版权金奖、广东省版权奖项等),按既有奖励制度执行,不得自行设立违规奖励。

奖励条款与第五条考核条款共同构成促进型条款的激励闭环。

关联条款

《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第二章 版权创造与运用(第八条至第十八条)

第八条激励创作与优秀作品扶持←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八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激励作品创作,实施优秀作品扶持计划,组织开展优秀版权作品评选,重点推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等领域作品的创作和转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激励作品创作和重点领域扶持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项措施(激励措施、扶持计划、作品评选)+三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传承与发展)。

扶持计划的实施形态包括作品创作资助、优秀作品评选、创作转化对接等;

"重点领域"的选定反映广东产业禀赋——数字经济(数字出版、网游、视听)与文化传承(非遗数字化、岭南文化IP)。

该条为促进型条款,扶持资金按预算与专项政策执行。

关联条款

《条例》第三条(经费保障)、第十六条(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版权创造体系与协同创新平台←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版权创造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权利人共建版权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版权成果的转化与运用,促进版权工作与科技、文化、金融等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创造体系和协同创新平台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创造体系的三要素表述(权利人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源自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通用框架在版权领域的移植。

协同创新平台的实践形态: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版权产业研究院、校企合作创作基地等。

"与科技、文化、金融深度融合"对应第十六条金融支持、第三十二条版权融资的制度设计。

关联条款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条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组织开展产业对接、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等活动,加强本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等重点行业的版权合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协同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的规定,是《条例》广东特色的集中条款之一。

制定背景与逻辑

大湾区制度设计面对"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版权制度差异:香港版权制度承袭普通法系(无作品登记制度、 fair dealing合理使用规则、法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格局不同),内地实行《著作权法》体系;

三地版权产业合作需要"制度桥梁"。

本条以省政府为责任主体,六个重点行业(影视、音乐、动漫、游戏、创意设计、计算机软件)均为大湾区优势产业。

理解与适用

实施抓手:产业对接活动(如粤港澳大湾区版权产业博览会、深圳文博会的大湾区板块)、投资融资合作、展览展示。

衔接制度: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版权保护合作已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章节;

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的国家层面文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大湾区知识产权枢纽建设)亦为本条的上位政策依据。

对执法部门的意义:跨境版权案件的线索通报与执法协作,按第十九条执法协作机制与国家版权局、海关总署相关协作规定运作。

理解误区

一是将本条误读为"港澳作品在粤特殊保护"——港澳作品在内地按《著作权法》及国际条约保护(香港、澳门居民的作品依据《著作权法》第二条及双边安排保护),本条规范的是产业合作促进而非保护标准的差异;

二是忽略计算机软件被列入重点行业的产业含义——广东软件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软件正版化与软件版权贸易是大湾区合作的现实抓手。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国际合作)、第十九条(执法协作)。

与过往的区别

省级版权立法中专条部署大湾区版权产业合作属全国首次,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区域战略表达。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合作←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优化版权国际贸易服务,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在版权贸易、产业对接、学术研究、人才培养、海外维权等方面推动交流合作,提升版权产业国际运营能力。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依法开展版权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产业国际交流合作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第一款五个合作维度中"海外维权"具有实务意义:广东企业出海(游戏、动漫、跨境电商)频遇海外版权纠纷与被诉风险,"版权国际贸易服务"与"海外维权"指引政府部门提供涉外版权信息、纠纷应对指引与协调支持。

第二款为倡导性条款。

涉外版权保护的制度背景:《伯尔尼公约》《TRIPS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我国已批准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构成国际保护框架。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条(涉外作品保护);

《条例》第十条。

第十二条示范创建与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二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作品创作与传播、版权保护与管理、版权要素集聚、版权产业发展、版权贸易服务和教学科研等方面开展示范创建工作。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基地)、示范单位以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和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等创建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示范创建工作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示范创建是国家版权局推动版权产业发展的成熟工具(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单位三项国字号品牌;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是功能性平台——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广州)、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深圳前海)均已落户广东),本条第二款确认省版权主管部门的统筹职责,并创设"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作为省级配套品牌。

"版权兴业"是广东版权政策的传统概念(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早于《条例》多年运作,《条例》将其法定化)。

理解与适用

示范创建的行政法性质:授予荣誉与政策支持的行政确认类行为,评定应公开、公平、动态管理(不合格摘牌)。

对市场主体的意义:示范资质关联政策扶持、融资便利与市场信誉。

关联条款

国家版权局《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与过往的区别

省级版权兴业示范基地评定由政策实践上升为法定职责,"应当……组织开展"使评定的存续与规范性获得法治保障。

第十三条区域版权资源与功能区政策←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三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区域优质版权资源汇聚,发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功能区的政策优势,加强制度供给,为版权产业集群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区域版权资源汇聚和功能区政策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个自贸片区(南沙、前海、横琴)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政策优势服务于版权产业集群: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深港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文旅会展产业政策均可叠加版权产业内容。

本条属促进型区域发展条款。

关联条款

《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新业态发展与产业促进←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四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才保障、新技术推广等方式,推动创新要素集聚,促进版权领域新业态发展。

支持和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发、授权合作、产业升级、金融投资等方式,促进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版权产业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新业态发展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第一款列明政府促进的四种手段;

第二款指向三个重点产业领域(数字出版、广播影视、软件和信息服务)。

"新业态"与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新业态版权保护"呼应——促进与保护一体两面:网络直播、数字藏品、AI生成内容等新业态既需要发展政策,也需要保护规则。

AI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作品性、权利归属、训练数据合法性)是当前新业态版权治理的前沿,《条例》第二十一条"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为其预留制度接口。

关联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定义的开放性——符合作品特征的智力成果)。

第十五条版权交易机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五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版权交易机制,在版权确权、价值评估、许可转让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进行引导和规范,促进版权依法流转。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动漫版权保护和贸易博览会、南国书香节等大型展会,促进版权授权交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交易机制和展会促进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版权交易的市场化瓶颈在于确权基础薄弱(作品登记覆盖率低)、价值评估标准缺失、交易撮合渠道不足。

本条对症施策:省版权主管部门在"确权—评估—许可转让—交易服务"四环节引导规范(确权对应第三十条作品登记,评估对应第三十一条评估标准,交易服务对应第三十三条社会服务体系);

第二款将四大展会明确为版权授权交易平台(文博会、漫博会等已成为动漫游戏版权交易的重要节点)。

理解误区

版权交易的"依法流转"——著作权转让须签订书面合同(《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许可合同、出质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尚有适用?

——著作权质押登记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与国家版权局相关规定)各有形式要件,交易促进不能替代法律程序。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许可、转让合同);

《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第十六条资金支持与市场化运用←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六条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和创业风险投资等方式,支持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运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版权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投入。

鼓励权利人采取版权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等方式实现版权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转化运用的资金支持和市场化路径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第一款列举五种财政金融工具(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资金补助、保费补贴、创业风险投资),"可以"表明政策工具的选择弹性;

第二款列明权利人的四种市场化运用方式(转让、许可、出质、作价出资),其中"出质"衔接第三十二条版权质押融资、"作价出资"衔接《公司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年)非货币出资规则(著作权作价出资需评估——第三十一条价值评估标准)。

关联条款

《公司法》(非货币财产出资);

《民法典》担保制度(权利质押);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十七条中小微企业扶持←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中小微企业进行版权创造和运用,将中小微企业作品登记、创新示范成果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版权创新投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版权有关的大型展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小微企业版权扶持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中小微企业是版权创造的微观主体,扶持抓手:作品登记纳入扶持范围(与第三十条登记费用减免衔接——地级以上市可通过补助补贴减免登记费用)、创新示范成果纳入扶持、展会参展支持(第二款为地级以上市义务)。

对深圳而言,文博会、漫博会的中小微企业参展支持即本条落地形态。

关联条款

《中小企业促进法》;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十八条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八条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版权产业统计调查。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等方面的研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产业统计调查和研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研究有国家基础: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连续发布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调研报告(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省级统计调查制度的价值在于摸清区域版权产业家底、支撑考核评价(第五条)与政策制定。

第二款开放研究主体。

统计调查行为的实施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

关联条款

《统计法》;

《条例》第五条、第八条。

第三章 版权保护(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

第十九条执法协作与专项行动←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健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执法协作和专项行动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执法协作的五个重点部门各有分工:公安(涉罪移送与联合打击)、海关(进出口环节——"龙腾行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体制下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广告与市场流通环节协同)、广播电视(视听节目监管)、网信(网络内容治理——"剑网行动"由网信、版权、公安等联合开展)。

第二款专项行动授权("剑网"行动即版权执法专项行动的常态化样本,剑指网络侵权盗版)。

在深圳市的体制下,市场监管部门既可能是协作者也可能是著作权执法承办者(第四条、案件移转机制),协作机制的文书化(线索移送函、案件协查函、联合行动方案)是规范运作的保障。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的通知》;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20年)。

与过往的区别

将执法协作与专项行动由实践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义务,为跨部门联合执法提供法定依据。

第二十条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加强对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等重点领域的监测管理,及时组织查处版权侵权行为。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版权侵权典型案例发布等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重点关注市场名录、挂牌督办和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的规定,是《条例》版权保护章的机制创新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

四项制度各有实践原型:①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承接国家版权局的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机制(每年对院线电影等重点作品发布预警,要求网络服务商、电商等采取预防措施,广东对春晚、重点影视剧等的预警名单落地执行),将国家机制法定化并扩大为省级制度;

②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对侵权高发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实施名录管理,借鉴商标保护"重点关注市场"的做法(市场监管总局商标领域有重点市场名单制度);

③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上级对重大案件督办(督办函、限期办结、结果报告),提高办案层级与效率;

④典型案例发布——与第六条新闻发布制度衔接,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

理解与适用

四类重点领域(电商平台、展会、专业市场、进出口)的监测管理分工:电商平台——责令平台治理与线索固定(衔接第二十二条);

展会——文博会、漫博会等展会的版权巡查与展前审查(深圳实践中对大型展会的驻会执法);

专业市场——预警名录市场的日常检查与经营者管理责任(可参照《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关于市场开办者的规定);

进出口——海关保护(依《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备案与扣留)。

对市场主体的含义:进入名录的市场与被预警的作品,其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相应提高。

理解误区

预警名单不等于"预先认定侵权"——预警是预防性管理措施(提示服务商与经营者加强审查),不构成对特定主体侵权的认定;

挂牌督办是上级对办案的督促程序,不改变管辖与处罚决定主体。

关联条款

国家版权局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机制;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市场开办者条款;

《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与过往的区别

将预警、名录、督办、典型案例发布四项机制集束入法,全国省级版权立法中首见,形成"预防—监测—查处—宣示"的闭环。

第二十一条新业态版权保护与快速反应机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一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新业态版权保护,加强版权治理新问题的研究与监管,完善体育赛事、综艺节目、网络视听、电商平台等领域的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的研发运用,建立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新业态版权保护和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运用、快速反应机制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第一款四个领域均对应《著作权法》修改后的前沿争议:体育赛事节目(新浪诉凤凰网中超案确立赛事节目构成的连续画面可依独创性判断归入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综艺节目(独创性剪辑与模板问题)、网络视听(短视频二次创作、切条搬运)、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适用)。

第二款的技术治理路径:源头追溯(数字水印、指纹技术)、实时监测(爬虫监测)、在线识别(内容比对),广东数字版权技术企业基础雄厚;

快速反应机制对应重大侵权的应急查处(如重大赛事盗播的即时取证与下线处置)。

理解与适用:对执法的含义

新业态案件的取证与定性要点:短视频切条搬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认定与"合理使用"抗辩的审查(引用比例、转换性程度、对市场的影响);

赛事盗播——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影响赔偿与刑事数额认定;

直播平台——主播侵权与平台责任(第二十二条)。

数字存证(第二十三条区块链)与监测技术在办案中的应用:区块链存证已为司法实践接受(杭州互联网法院等率先采信),行政办案中可作为初步证据并辅以公证。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

(十一)项、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

与过往的区别

省级立法专条列明新业态领域并要求"完善制度",回应了"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属于作品""短视频是否受保护"等修法后争议在地方治理层面的落地需求。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版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版权内部监管机制,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并完善侵权投诉机制,快速处理版权纠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保护主体责任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著作权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相对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通知—删除框架与避风港规则),本条在地方立法层面将平台义务具体化为四项:主体责任(总括性义务——法定义务与更高要求的结合)、内部监管机制(版权审核部门与流程)、相称性预防措施("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等相适应"——大平台从严,避免一刀切)、侵权投诉机制与快速处理。

理解与适用

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侵权通知转送、反通知、知道应当知道规则)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衔接:本条的"预防侵权措施"超出避风港的被动响应——平台应主动建立关键词过滤、内容识别、重点作品预警响应(第二十条预警名单推送后的屏蔽措施)等机制;

"快速处理版权纠纷"在行政监管语境下可作为约谈、责令改正的依据。

执法检查平台时核查:投诉渠道公示、处理流程记录、重点预警作品的处置记录。

平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红旗规则)认定,可结合其未履行本条措施的事实综合判断。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平台责任仅是"通知后删除"——本条要求主动预防机制,避风港是民事免责条件而非行政合规标准;

二是混淆行政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层次——未建立机制首先构成对行政监管要求的违反(可责令改正、约谈),民事责任仍按民法典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认定。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与过往的区别

地方性法规层面首次将网络平台版权"主体责任"具体化为可检查的四项义务,为版权执法约谈平台提供了明确抓手。

第二十三条自我保护与电子存证←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版权保护制度,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强化版权源头保护。

鼓励采用时间戳、区块链等电子存证技术获取、固定版权保护相关证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自我保护和电子存证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第二款回应电子证据司法实践的成熟化:时间戳(可信时间戳由权威时间源签发,证明电子数据在特定时间的存在)、区块链存证(分布式记账保证篡改可检测)已在民事诉讼中被广泛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确认区块链存证的审查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细化区块链证据效力)。

立法项目组明确的设计考虑:既压实平台责任,又引导权利人用技术手段自我保护。

理解与适用

行政办案中的使用:当事人以区块链/时间戳存证提交侵权线索的,执法人员应审查存证平台资质、取证程序规范性(清洁性检查、时间源),可采信为初步证据并按需公证补强;

执法部门自身也可运用存证技术固定网页侵权证据。

第一款的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版权管理制度、权属档案、合同管理)是企业的合规指引。

关联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21年)关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执法能力建设←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版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执法程序,强化业务培训、装备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提高执法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执法能力建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五项建设(统一执法标准、完善程序、业务培训、装备建设、新技术应用)是提升执法质量的法定要求。

"统一执法标准"在广东语境下尤为重要:著作权执法分散于不同部门(版权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裁量基准、案件定性标准的统一是执法协同的前提(如"损害公共利益"认定——宝安复读机案批复中明确经营性侵权可认定损害公共利益,此类口径宜经标准统一后全省适用)。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2009年);

《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处理机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受理渠道和方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侵权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四项机制要求:会同建立(多部门联动)、公开渠道(政务网站、12345、12315热线归口)、及时处理(按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及著作权行政处罚程序办理)、结果反馈(按规定反馈——对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的义务)。

区分投诉(权利人主张权益)与举报(社会公众反映违法线索):权利人投诉进入行政调解或立案查处程序,举报线索经核查后立案或不予立案均应告知。

著作权侵权投诉的民事属性部分(赔偿请求)应引导民事或调解途径,行政查处针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联条款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9年);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版权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版权监管工作平台←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六条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健全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在作品登记、监测预警、宣传培训等方面创新版权监管方式,提高版权管理和服务能力。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监管工作平台和智慧监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监管平台的功能定位:作品登记线上化(对接第三十条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时限的信息化保障)、监测预警(对接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预警与监测技术)、宣传培训线上化。

技术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第二十三条电子存证、第二十一条在线识别形成"技术治理"闭环。

广东版权网及省作品登记系统的升级即本条的落地形态。

关联条款

《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二十七条软件正版化←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协调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建立健全软件正版化工作动态监管机制,对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软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软件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使用正版软件长效机制,完善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软件台账和安装维护等制度。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和动态监管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软件正版化是我国政府主导的长期专项工作(政府机关软件正版化已完成全覆盖,企业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持续推进),国家层面的推进机制是"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本条将地方机制法定化:政府的组织指导协调职责+动态监管机制(区别于一次性达标检查——信息化环境下软件安装的动态变化要求常态核查)+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款设定软件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与五项制度(工作责任、日常管理、软件配置、软件台账、安装维护)。

理解与适用

执法检查要点:软件台账与实际装机的一致性核对(映射查验授权数量与安装数量)、采购合同与授权证书的对应、卸载重装记录。

监督检查的处理:对使用盗版软件的单位责令改正、依《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处理(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受保护,盗版使用属未经许可复制安装);

国家机关的违规情况按管理责任通报。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软件正版化仅是政府内部事务——第二款明确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盗版使用可被查处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忽视"动态监管"——已达标单位后续新增设备未采购正版同样违规。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条例》第四条、第十九条;

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与过往的区别

省级立法专条设定软件正版化动态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将专项工作机制转化为常态化法定制度。

第二十八条作品引进和出口的监督管理←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八条版权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加强对作品引进和出口的监督管理,推动建立版权管理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品进出口监督管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作品进出口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与文化安全维度:境外作品的引进(出版引进、影视引进的内容审查与版权许可)、本省作品的出口贸易。

"维护国家版权核心利益"呼应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文化安全要求。

跨部门联动:版权、出版、电影、广电、网信、海关的协作。

对涉外版权贸易中的安全审查、限制清单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引进的规定;

《对外贸易法》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条例》第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作品登记数字化与费用减免←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九条 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提升作品登记数字化水平,加强作品登记档案管理和信息公开,引导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从事作品创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作品登记。

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等方式减免作品登记费用。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相关专业领域作品数据库,提供作品存证、数字取证、版权侵权监测与识别等服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品登记数字化、费用减免和社会化服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三款递进:登记数字化(线上登记、档案管理、信息公开——登记信息公开支撑交易确权,第十五条);

费用减免授权(地级以上市"可以"通过补助补贴减免登记费用——广东多地已实施作品登记免费或补贴政策);

社会化服务开放(作品数据库、存证、数字取证、侵权监测——市场主体的专业服务供给,与第二十三条电子存证衔接)。

作品登记的功能定位:自愿登记是权利的初步证明(《著作权法》未设登记要件),登记证书在维权与交易中发挥权属证明作用。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作品登记程序←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

权利人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向省版权主管部门或者其依法委托的单位提出。

申请作品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三)作品说明书;

(四)表明作品权属的相关证明;

(五)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六)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作品登记机构应当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品登记原则、管辖、申请材料和核查时限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三项制度贡献:①管辖明确化——向省版权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申请(此前作品登记实践中有省级版权局登记与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多渠道,本条统一省内作品登记的受理主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仍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向国家版权局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②材料清单法定化——六项材料(申请书、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说明书、权属证明、主体证明、其他);

③核查时限创设——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

此前《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未设核查时限,实践中登记周期不稳定,本条时限是地方立法对登记服务的刚性约束。

争议问题

登记核查的深度:形式核查还是实质审查?

通说与实践采形式核查加有限实质判断——核查材料齐全性与权属证明的表面一致性,不对作品独创性作实质认定(登记证书不能证明独创性,司法实践中登记证书仅是权属初步证据)。

十五个工作日时限与材料补正的衔接(补正时间不计入)应按行政许可法理把握。

理解误区

一是将作品登记证书误当"确权判决"——登记是权利的初步证据,权属争议仍按《著作权法》归属规则与举证规则认定(登记证书可以被相反证据推翻);

二是混淆作品登记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机构与依据(后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一条;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条例》第二十九条。

与过往的区别

以地方性法规明确登记受理主体、材料清单与十五个工作日核查时限,全国省级立法中属领先,提升登记服务的确定性。

第三十一条鉴定与评估标准←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一条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版权鉴定机构、版权价值评估机构加强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版权鉴定技术标准和版权价值评估标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鉴定和价值评估标准建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项标准建设各有实务痛点:版权鉴定(作品同一性比对、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技术规范——司法行政管理的司法鉴定目录中版权鉴定业务的规范供给不足,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在著作权案件中辅助认定实质性相似);

版权价值评估(质押融资、作价出资、侵权赔偿计算的基础——评估方法(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框架下的版权专项标准尚待完善)。

省版权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是对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建设的促进职责。

关联条款

《资产评估法》;

《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版权融资服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措施,优化版权融资服务,推动版权质押融资、版权证券化,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培育版权金融服务市场。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版权交易保险、侵权保险等适应版权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产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质押融资、证券化和保险服务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版权金融是版权产业的市场化血脉:版权质押融资(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担保融资——广东已有版权质押融资试点与贴息政策)、版权证券化(以版权资产现金流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文化产业ABS的拓展)。

保险产品两款列举(交易保险、侵权保险)为交易与维权提供风险分散工具。

理解与适用

质押的法律构造:著作权财产权质押依《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按国家版权局相关规定办理。

执法与服务部门对质押融资的促进作用:登记便利化、价值评估标准(第三十一条)。

关联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百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条版权社会服务体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三条省和地级以上市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引导和规范基层工作站、版权中心等版权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社会服务体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版权基层工作站(广东在园区、镇街设立的版权服务站点)、版权中心的社会服务功能四项(政策研究、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纠纷调处)。

"引导和规范"包含准入指导与行为监管: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存证、监测等商业化服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应依法经营,不得以服务名义从事虚假宣传。

纠纷调处功能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衔接。

关联条款

《人民调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0年);

《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行业组织自律←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四条版权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对其会员的版权工作进行指导,并提供版权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监测预警、纠纷调处等服务,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行业组织自律职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行业组织(如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兼具业务管理与行业自律属性)的四项服务+一项惩戒。

行业惩戒与行政监管的衔接:行业惩戒信息可作为信用评价参考(参照知识产权代理领域信用档案机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特别规范按《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执行。

关联条款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版权专家库←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五条省版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版权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和专家咨询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版权相关重大问题研究,为版权管理和版权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专家库建设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专家库的功能:重大问题研究(新业态治理、立法后评估)、咨询论证(案件定性咨询、政策论证)、专业支持(培训师资、鉴定评估专业资源衔接第三十一条)。

专家库管理应规范入库、回避与退出。

关联条款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六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版权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完善版权人才评价、激励、服务、保障制度,营造有利于版权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相结合的版权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对版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人才引进培养和培训体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人才条款的两层:高层次人才政策(引进、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纳入省级人才计划框架);

培训体系(五方结合——政府、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企业,对版权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在此列,对应第二十四条业务培训)。

版权经纪人、版权运营师等新兴职业的人才培养是产业发展的基础工程。

关联条款

《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七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七条版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版权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责任形态:处分(监察法、公务员法)+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与《著作权法》第七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衔接。

对执法人员的廉政与程序要求(执法留痕、利益回避)是本条的日常化表达。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七十六条;

《监察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2024年)《公务员法》;

《刑法》(主席令第十八号,2020年)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重复侵权从重处罚←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八条 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再次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版权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从重处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重复侵权从重处罚的规定,是《条例》最具执法刚性的条款之一。

制定背景与逻辑

重复侵权从重的上位法基础:《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之外的一般从重并无明文,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与裁量基准制度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裁量情节。

本条构成要件四项:①前科——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已生效;

②再犯——再次侵犯;

③同一性——同一作品的版权(同一权利人与同一作品,如同一影片、同一软件、同一图书);

④后果——版权主管部门应当从重处罚。

"应当"排除了裁量空间,是强制性裁量规则。

理解与适用

适用要点:①前科范围——行政处罚决定(本省或外省?

条文未限地域,以生效文书为准)与司法判决(含民事判决确认侵权、刑事判决)均可;

②"同一作品"的把握——同一作品而非同一权利人的全部作品,再次侵犯同一权利人其他作品的按一般裁量;

③"再次侵犯"的认定——前科生效后新发生的侵权行为;

④从重的落实——在《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法定罚款幅度内就高裁量,或并处责令改正、警告等较重处理组合;

文书说理应载明前科事实与从重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

深圳办理著作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有同类侵权前科的,按本条从重并记录信用。

争议问题

一是本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过罚相当原则的协调——从重仍应在法定幅度内且与情节相称,前科即为"情节"的法定化;

二是外省前科与外省作品的适用——条文文义未限本省,从重适用于本省查处的新违法行为,前科地域不限。

关联条款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三十九条。

与过往的区别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设重复侵权从重的一般条款(刑法上"再犯"影响定罪量刑——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对再犯从重有规定),本条在行政处罚层面首创"生效文书+同一作品+应当从重"规则,是地方立法补强行政执法威慑的典型样本。

第三十九条版权领域严重失信惩戒←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其相关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二)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的版权相关法律文书的;

(三)侵犯版权构成犯罪的;

(四)有其他侵犯版权严重失信行为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版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信用惩戒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四项失信情形(故意侵权破坏公平竞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侵权犯罪、其他严重失信)的惩戒措施:三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和参与表彰奖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立法考量:地方性法规设定信用惩戒的权限边界——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与国家关于失信惩戒依法依规、清单化管理的要求,本条惩戒措施限于财政资金申请与表彰奖励两类,未设市场准入限制,保持审慎。

理解与适用

适用要点:①"故意侵犯版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认定——故意+严重程度(大规模盗版、以侵权为业、批量恶意侵权),一般过失或轻微侵权不落入;

②"有能力履行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处罚决定的履行能力与拒不履行事实(可参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思路但程度要求较低);

③侵权犯罪的认定以生效刑事裁判为准;

④第四项兜底从严把握。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后,按公共信用管理规定进行归集、披露、修复(信用修复机制——履行义务、消除影响后可申请移出)。

执法衔接:办案部门认定失信情形后按程序报送省版权主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争议问题

信用惩戒的法治化边界(列入标准、程序、救济)在立法中有讨论:本条采取"情形列举+平台归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克制表达,具体名单管理与异议、修复程序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及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执行,避免条例内自设完整程序造成冲突。

关联条款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

《条例》第三十八条。

与过往的区别

广东省知识产权领域此前在《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已有失信惩戒的原则性规定,本条将其具体化为版权领域四情形+两措施,与专利代理领域严重失信名单(部门规章层级)形成"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的信用治理矩阵。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条例》施行于2023年1月1日,施行前的行为按当时规定处理。

《条例》与《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共同构成广东知识产权地方立法"两翼":涉及著作权领域的特别规则优先适用《条例》,《条例》未尽事项适用保护条例与上位法。

与《条例》配套的《〈广东省版权条例〉导读与释义》已由立法机关组织编写,是理解立法本意的权威参考。

附录一 《广东省版权条例》制度创新清单[TABLE] 制度 | 条款 | 性质 | 实务抓手[TABLE] 版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 | 第五条 | 政府考核 | 考核指标体系[TABLE] 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 | 第二十条 | 预防性管理 | 预警名单推送、平台响应[TABLE] 重点关注市场名录 | 第二十条 | 重点监管 | 名录市场强化检查[TABLE] 重大案件挂牌督办 | 第二十条 | 督办程序 | 督办函、限期办结[TABLE] 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 | 第二十一条 | 领域专项 | 赛事、综艺、视听、电商领域执法[TABLE]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 | 第二十二条 | 平台义务 | 四项义务检查、约谈[TABLE] 电子存证鼓励条款 | 第二十三条 | 证据规则指引 | 区块链、时间戳取证采信[TABLE] 软件正版化动态监管 | 第二十七条 | 专项监管 | 台账核对、授权查验[TABLE] 作品登记十五个工作日核查 | 第三十条 | 服务时限 | 登记流程标准化[TABLE] 重复侵权从重处罚 | 第三十八条 | 裁量规则 | 生效文书+同一作品+应当从重[TABLE] 版权严重失信惩戒 | 第三十九条 | 信用惩戒 | 四情形+财政资金、表彰限制附录二 执法适用速查: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的要点1. 主体依据:第四条第二款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版权工作有关部门;

综合执法体制下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承办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案件来源包括版权主管部门移转(省版权局移转机制)、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与主动检查。

2. 定性与处罚: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罚款幅度、违法经营额认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参照执法批复口径(经营性侵权、批量侵权可认定损害公共利益,个人合理使用、轻微非经营性使用从严把握)。

3. 从重与信用:当事人有生效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后再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依第三十八条应当从重(文书载明前科与从重依据);

符合第三十九条四情形的按程序报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 协作与移送:与版权主管部门、公安、海关的协作按第十九条机制运作;

涉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发行数量达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第十四条路径参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5. 新业态取证:区块链、时间戳存证(第二十三条)可作为初步证据,重点核查存证平台资质与取证程序清洁性;

网络平台案件的平台义务核查按第二十二条四项义务清单进行。

附录一 《广东省版权条例》制度创新清单
制度条款性质实务抓手
版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与营商环境评价第五条政府考核考核指标体系
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制度第二十条预防性管理预警名单推送、平台响应
重点关注市场名录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名录市场强化检查
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第二十条督办程序督办函、限期办结
新业态版权保护制度第二十一条领域专项赛事、综艺、视听、电商领域执法
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第二十二条平台义务四项义务检查、约谈
电子存证鼓励条款第二十三条证据规则指引区块链、时间戳取证采信
软件正版化动态监管第二十七条专项监管台账核对、授权查验
作品登记十五个工作日核查第三十条服务时限登记流程标准化
重复侵权从重处罚第三十八条裁量规则生效文书+同一作品+应当从重
版权严重失信惩戒第三十九条信用惩戒四情形+财政资金、表彰限制
附录二 执法适用速查: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著作权行政案件的要点

1. 主体依据:第四条第二款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为版权工作有关部门;综合执法体制下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承办著作权侵权行政案件,案件来源包括版权主管部门移转(省版权局移转机制)、投诉举报(第二十五条)与主动检查。

2. 定性与处罚: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依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罚款幅度、违法经营额认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参照执法批复口径(经营性侵权、批量侵权可认定损害公共利益,个人合理使用、轻微非经营性使用从严把握)。

3. 从重与信用:当事人有生效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后再侵犯同一作品版权的,依第三十八条应当从重(文书载明前科与从重依据);符合第三十九条四情形的按程序报送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 协作与移送:与版权主管部门、公安、海关的协作按第十九条机制运作;涉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复制发行数量达追诉标准)的及时移送(第十四条路径参照,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5. 新业态取证:区块链、时间戳存证(第二十三条)可作为初步证据,重点核查存证平台资质与取证程序清洁性;网络平台案件的平台义务核查按第二十二条四项义务清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