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定位与出台背景。《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施行。它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案由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解决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案件名称不统一、行为定性不一致、案由选用随意化"问题,统一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和统计口径。
规定的定位与出台背景。
《市场监管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国市监稽发〔2024〕125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施行。
它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案由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解决基层执法中长期存在的"案件名称不统一、行为定性不一致、案由选用随意化"问题,统一全国市场监管系统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标准和统计口径。
二、规定的结构。《案由规定》正文十条+附件(案由列表)。正文十条确立案由管理的基本规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三条案由的定义(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第四条案由的三级体系(一级→二级→三级,下级对上级的细化)、第五条适用环节(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与"涉嫌"标注规则、第六条层级递进原则(优先适用三级案由)、第七条并列适用规则(多违法行为可并列不同案由)、第八条转致规则、第九条动态调整与报请指导、第十条解释权。附件为三级案由完整列表,按十大类组织:①商标一般使用类,②商标侵权类,③商标申请代理类,④商标印制类,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⑥地理标志类,⑦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⑧专利使用类,⑨专利申请代理类,⑩其他类。每个案由标注层级、法条依据和案件名称示例。
规定的结构。
《案由规定》正文十条+附件(案由列表)。
正文十条确立案由管理的基本规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第三条案由的定义(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第四条案由的三级体系(一级→二级→三级,下级对上级的细化)、第五条适用环节(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与"涉嫌"标注规则、第六条层级递进原则(优先适用三级案由)、第七条并列适用规则(多违法行为可并列不同案由)、第八条转致规则、第九条动态调整与报请指导、第十条解释权。
附件为三级案由完整列表,按十大类组织:①商标一般使用类,②商标侵权类,③商标申请代理类,④商标印制类,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⑥地理标志类,⑦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等标志类,⑧专利使用类,⑨专利申请代理类,⑩其他类。
每个案由标注层级、法条依据和案件名称示例。
三、编写体例。《案由规定》正文十条为程序性规则,重点解读;附件案由列表按十大类的核心案由进行分类释义,重点阐述各级案由的适用场景、法条对应与执法实务要点。条文原文照录。
编写体例。
《案由规定》正文十条为程序性规则,重点解读;
附件案由列表按十大类的核心案由进行分类释义,重点阐述各级案由的适用场景、法条对应与执法实务要点。
条文原文照录。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为加强知识产权案件案由管理,提高知识产权执法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案由管理的规范化是执法规范化的基础工程。
案由是案件的"身份证"——统一的案由体系保证①定性一致(同一违法行为全国统一案由)、②统计准确(案由数据支撑执法决策)、③移送衔接(行刑衔接中案由对应)、④办案指导(上级对下级的案由使用指导)。
制定依据虽未明文引用上位法,但其法源基础是《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关于处罚决定的规范化要求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案件名称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案由)。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本规定。
"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涵盖执法办案的全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执行)和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辅助环节。
适用主体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职能合并后的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案由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
下级案由是对上级案由的细化。
三级案由的层级结构:一级案由为案件大类(如"商标一般使用类""商标侵权类"),二级案由为行为类型细化(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三级案由为更细化的情形(如"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附件案由列表按十大类展开,覆盖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利使用、专利代理及电子商务平台等全部执法领域。
一级案由仅为分类标题而非可直接适用的案由——必须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时优先适用下级案由(第六条),不能以一级案由替代三级案由。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第五条 在执法办案、业务指导、案件宣传等工作中,应当规范适用案由。
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前,适用案由应当添加"涉嫌"两字。
本条是关于案由适用环节和"涉嫌"标注规则的规定。
"涉嫌"标注规则体现程序阶段与定性确定性的区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处罚但确有违法行为)前,违法行为尚未经执法机关最终认定,案由应加"涉嫌"(如"涉嫌假冒AA注册商标案");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违法行为已被认定,案由去掉"涉嫌"(如"假冒AA注册商标案")。
该规则保证执法文书的严谨性——未决阶段加"涉嫌"体现无罪推定精神,已决阶段去"涉嫌"体现定性的终局性。
一是混淆决定前后的标注——决定书作出后不应再加"涉嫌";
二是忽略"确有违法行为但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情形——不予处罚但行为确实存在(如首违不罚),案由不加"涉嫌"(行为已认定),但处罚决定书改为不予处罚决定书。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确定案件案由时,应当按照层级递进原则,由下至上优先适用三级案由;
无对应的下级案由时,适用上级案由;
在有下级案由可适用的情况下,不能直接适用上级案由。
层级递进是案由适用的核心规则:有三级用三级、无三级用二级、无二级用一级,禁止跳跃适用。
例如: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有三级案由(2.1.1.1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适用三级;
假冒注册商标的一般商品——有二级案由(2.1.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适用二级;
无法归入二级案由的侵权行为——适用一级案由(2.1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违法行为时,可以并列适用不同的案由。
对多个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并列适用不同层级的案由。
并列适用规则处理"一案多违"的情形:同一当事人同时存在商标侵权行为(二级案由)和商标印制违法行为(一级案由)的,两个案由并列适用。
不同层级案由的并列(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也是允许的——多违法行为可能跨越不同领域。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对于已经适用本规定案由办理的案件,转致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转致前适用本规定案由,转致后适用其他案由。
转致规则处理案件性质变化时的案由切换:如案件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移送公安——移送前按本规定案由、移送后按刑事案由;
又如发现涉及《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转致质量条线——转致后适用质量案件案由。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执法实践对案由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执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适用本规定不能确定案由的,应当逐级报请市场监管总局指导明确。
动态调整机制保证案由体系与法律修订、执法实践发展同步(如2025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违法行为类型需补充案由)。
报请指导是基层解决新型案件定性问题的程序通道:逐级上报→总局明确→按明确后的案由办理。
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报请指导机制同构。
| 案由编号 | 案由名称 | 对应法条 | 适用要点 |
|---|---|---|---|
| 1.1 | 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事项案 | 商标法第49条第1款 | 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自行改变 |
| 1.2 | 销售未经核准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商标法第6条、第51条 | 烟草等强制注册商品(含电子烟——1.2.1) |
| 1.3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 商标法第52条 | 标注®或"注册商标"字样 |
| 1.4 | 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案 | 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52条 | 禁用标志(国旗国徽/欺骗性/不良影响等,下分4个三级案由) |
| 1.5 | 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案 | 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52条 | 县级以上地名/外国地名 |
| 1.6 |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案 | 商标法第14条第5款、第53条 | 罚款10万元(固定数额) |
| 1.7 | 未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商品产地案 | 商标法第43条第2款、实施条例第71条 | 标注义务 |
| 1.8 |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商标证明文件案 |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4条第3款 | 涉刑移送 |
| 案由编号 | 案由名称 | 对应法条 | 层级 |
| 2.1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 商标法第57条、第60条第2款 | 一级 |
| 2.1.1 |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 第57条第1项 | 二级 |
| 2.1.1.1 |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案 | 第57条第1项/第3项+烟草专卖法 | 三级 |
| 2.1.2 | 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案 | 第57条第2项 | 二级 |
| 2.1.3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 第57条第3项 | 二级 |
| 2.1.4 |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 第57条第4项 | 二级 |
| 2.1.5 |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 第57条第4项 | 二级 |
| 2.1.6 | 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案(反向假冒) | 第57条第5项 | 二级 |
| 2.1.7 | 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 第57条第6项+实施条例第75条 | 二级 |
| 2.1.8 |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案 | 第57条第7项 | 二级 |
| 2.2 | 使用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案 | 第13条、实施条例第72条 | 一级 |
| 大类 | 核心案由示例 | 主要法条 | |
| 3.商标申请代理类 | 商标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徕业务案、伪造签章案、未签订委托合同案、泄密案等 | 商标法第68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8条 | |
| 4.商标印制类 | 未核查承印注册商标标识证明文件案、未建立商标印制档案案、承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案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3-13条 | |
| 5.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类 | 未履行集体/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案、超出证明商标使用范围案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4-18条等 | |
| 6.地理标志类 | 假冒地理标志案、超出地理标志使用范围案、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标注地理标志案 | 商标法第57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
| 7.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类 | 未经许可使用特殊标志案、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擅自转让特殊标志案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6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12条 | |
| 案由编号 | 案由名称 | 对应法条 | 适用要点 |
| 8.1 | 假冒专利案 | 专利法第68条、实施细则第101条 | 四种情形:未经许可标注/产品冠以专利/说明书假冒/伪造证书 |
| 8.1.1-8.1.4 | 假冒专利四个三级案由 | 对应实施细则第101条第1款四种情形 | 按行为方式细分 |
| 8.2 | 不规范标注专利标识案 | 实施细则第99条 | 标注方式不符合规定(责令改正) |
| 8.3 |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案 | 专利法第20条 | 转致反垄断法处理 |
| 8.4 | 弄虚作假作出开放许可声明/获得专利年费减免案 | 实施细则第88条、第100条 | 警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案由编号 | 案由名称 | 对应法条 | |
| 9.1 |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案 | 专利代理条例第27条 | |
| 9.2 | 非正常申请专利案(含9.2.1弄虚作假申请专利案) | 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第3条 | |
| 9.3-9.10 | 专利代理机构/师各类违法案(变更未备案/利益冲突/泄密/行贿/疏于管理/非正常代理等) | 专利代理条例第25-26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1-53条 | |
| 案由编号 | 案由名称 | 对应法条 | |
| 10.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案 | 电子商务法第42条第2款、第45条、第84条 | |
| 10.2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存在商标违法/专利违法的商品采取必要措施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9条、第49条 |
一、商标一般使用类
二、商标侵权类(不含地理标志侵权)
三至七、商标代理/印制/集体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类
八、专利使用类
九、专利申请代理类
十、其他类
1. 定性与案由的对应:定性是案由的前提——先确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性质(侵犯何法何条),再查案由列表选择对应案由,不得"先选案由、后凑事实"。
2. 多违并处的案由并列:一案多违(如假冒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两个案由并列;不同性质的违法(如商标侵权+专利代理违法)→不同类案由并列。
3. "涉嫌"标注的节点把握:立案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处罚告知书→加"涉嫌";处罚决定书、不予处罚决定书(确有违法行为但不予处罚)→不加"涉嫌"。
4. 与刑事案由的对应:行政执法案由(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与刑事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衔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移送书中的案由表述应同时注明行政案由和涉嫌罪名,保证行刑衔接的对应性。
5. 深圳执法的案件名称实践:深圳各辖区监管局的案件名称格式"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如"深圳市XX公司涉嫌假冒AA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与《案由规定》第五条"涉嫌"标注规则和附件示例格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