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 理解与适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2020年第三次修订)
2004-09-01 起施行 · 2020-10-23 第三次修订 ·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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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1996-09-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规章初次建立,设"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审批与"两证"制度) → 1998-12-03 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 2004-08-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公布、2004-09-01 施行(取消"两证"、核查义务普遍化至所有依法登记的印制主体,1996 年版同时废止) → 2020-1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执法主体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衔接 2019 年《商标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26年)条号、第四条与第十三条按机构改革后表述改写,修改内容自公布之日适用)现行有效
以下为《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后现行文本,规章整体自 2004-09-01 起施行、2020-10-23 第三次修订,现行有效,共 16 条不分章)逐条理解与适用。每条含【原文】及块状理解与适用模块。
· 体例说明:源公文为"块状"体例——重点条文采用【条文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框架(第七条为 6 模块全配置);一般条文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七条原文未单设【条文原文】标签(原文直接随条标题),以官方现行文本为准。条文原文与 2020 年修订后重新公布的官方文本逐字核验一致(重庆市场监管刊载全文 PDF,含 2020 修改决定四项修订内容)。聚焦"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理解误区·争议问题"时可用"只看区别"视图。
· 制度结构(制定逻辑主线):治理逻辑是"以印制环节审查义务切断侵权标识源头"——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一条)→ 适用行为方式(第二条,十一种工艺+"等"兜底)→ 委托人证明文件义务三层(第三条身份证明、第四条注册商标"注册证+许可链"、第五条图样三项要求、第六条未注册商标禁用与冒充禁令)→ 印制单位核查义务与承接禁令(第七条,核心条款)→ 过程留痕(第八条登记造册与存档、第九条出入库与废次销毁、第十条两年存查期)→ 责任三阶(第十一条管理义务罚则、第十二条转致《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24年)、第十三条侵权定性、第十四条刑事移送)→ 定义条款(第十五条五项)→ 施行与废止(第十六条)。
·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关联主线):①上位法《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2014年)第七十五条(帮助侵权);②《印刷业管理条例》——商标标识属"包装装潢印刷品",擅自经营者按《办法》第十二条转致该条例处理,构成"一般印刷管理+商标特殊管理"双层结构;③《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商标标识/印制定义、注册与未注册商标承印核查义务作出细化,并新增"官网查询同种商品上他人是否已注册相同商标"义务(第三十二条),是对本办法第七条核查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补强,两者配合适用(附录二给出逐条对照);④《刑法》(主席令第十八号,2020年)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与行刑衔接规定。
· 制定争议(源公文记录):第七条核查义务的程度边界——形式核查与实质核查之争,通说采"合理注意"标准,2021 年《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将核查动作法定化(注册标识查注册证一致性+有效性;未注册标识官网查询)。
· 常见理解误区(源公文提示):把《办法》仅适用于印刷厂(刻字社、织标厂、烫印作坊、铸模企业均在射程内);把"直接标注于商品本体"混入印制管理(依《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条区分规则,印于独立载体的属商标印制、印于商品本体的属生产加工环节);把营业执照当商标权利证明(两套证明并行叠加);认为未注册商标"图样自由"(《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同样适用);以委托人承诺免责抗辩(不解除印制单位法定核查义务);混淆第十一条与第十三条责任路径(管理秩序责任与侵权责任可并行、不重复罚款)等。
· 与过往的区别:1996/1998 年版本把核查义务与"两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捆绑,只有指定印制单位才承担核查义务;2003 年国务院取消"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后,2004 年修订删除两证、核查义务普遍化;2020 年修订(总局令第31号)只作四处文字衔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执法主体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商标局"改"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条删去县级工商局签章复印件表述、第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改为现行"第七十五条"。详见各条【与过往的区别】块与文末附录对照表。
· 时效性提示:本条整体自 2004-09-01 起施行,2020-10-23 修订内容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适用;1996 年版已于 2004 年废止;2019 年《商标法》修改后引用本办法时注意其援引的商标法条号已随修法调整(如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部分适用上位法。文本与沿革经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 2020 年第 34 号核验;正式适用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 / 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 / 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
编写说明

一、办法的地位与沿革。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商标印制管理领域的专门规章,现行有效版本经四次立法节点形成: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现行版本共十六条,未设章名。

二、办法的制度定位。

商标标识的印制是商标进入市场的"源头工序"——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以侵权标识的印制为前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本身即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列举的独立侵权行为。因此《办法》的治理逻辑是"以印制环节审查义务切断侵权标识源头":通过委托人证明文件制度(第三条至第六条)、印制单位核查义务(第七条)、登记建档与出入库管理(第八条至第十条)构建印制环节的合规链条,并以第十三条将"违反第七条承接印制且印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定性为商标侵权。在2021年《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1〕34号)出台后,《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印制单位审核义务作了进一步强化(新增官网查询义务等),两者配合适用。

三、2020年修订的要点。

第三次修订(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2022年)等一批规章同步修改)的核心变化:一是落实机构改革,执法主体表述统一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文机关由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是衔接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的条文序号(如第五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三是巩固2003年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印制商标单位审批"("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后,2004年修订已删除《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与《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两证"要求,2020年修订延续此取消状态,商标印制单位界定回归"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五条第四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含商标标识)印刷只需依法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与《印刷业管理条例》的关系。

商标标识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所列"包装装潢印刷品",商标印制经营活动同时受《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印刷企业须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按《办法》第十二条转致《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理。《办法》在《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一般印刷管理之外,叠加商标法特有的核查义务与侵权责任,两部规范构成"一般印刷管理+商标特殊管理"的双层结构。

五、编写体例。

本稿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体例逐条撰写:重点条文采用【条文原文】【条文主旨】【制定背景与逻辑】【理解与适用】【争议问题】【理解误区】【关联条款】【与过往的区别】完整框架;一般条文采用"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关联条款"三段式。因《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了印制环节的判断规则与审核义务,相关条目的解读注意与该标准对照衔接。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法律原文
原文

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法》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立法目的三层递进:加强商标印制管理(管理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私权保护)、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共秩序)。

制定依据为《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实体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四)项(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属于侵权行为)、第五十八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权提供印制等便利条件属于帮助侵权);

程序与处罚依据是《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改正、罚款)。

《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在《商标法》授权范围内细化印制管理义务,其设定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属于规章设定罚款权限内的配置(警告+违法所得倍数罚款且设上限),符合《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21年)第十三条。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四)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第二条适用行为方式← 法律原文
原文

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法》适用的制作行为方式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商标标识的制作工艺远超传统印刷:本条列举十一种方式(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并覆盖"等"字兜底,凡是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无论载体是纸张、织物、金属、塑料还是玻璃——均适用《办法》。

这一宽口径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界定呼应:商标标识是"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印制是"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同时该标准第三十条明确排除情形——以印染、冲压等方式直接在商品、商品零部件、商品主要原材料(不含包装物)上标注商标图文的,属于商品生产加工行为,一般不属于商标印制。

理解误区

一是将《办法》仅适用于印刷厂——刻字社、织标厂、烫印作坊、铸模企业均在射程内;

二是把"直接标注于商品本体"的行为混入印制管理——依据《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条的区分规则,印于包装物、标签、吊牌等独立载体的属商标印制(适用《办法》),印于商品本体的属生产加工环节(按《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8年)等管理),两者义务与罚则不同。

关联条款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与过往的区别

1996年公布版即已列举多种工艺,2020年修订未调整本条列举方式;

适用边界的精细化主要经由《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至三十条完成——这也是判断规范性文件对旧规章"补强解释"的典型样本。

第三条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义务← 法律原文
原文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人身份证明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身份证明的证明对象是委托人的真实身份与经营资格,防止匿名委托、借壳委托: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出示营业执照或合法营业证明,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

本条与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共同构成委托人的证明文件义务体系,是印制单位核查义务(第七条)的对应面:委托人不出示身份证明的,印制单位不得承接(第七条第二款)。

理解误区

身份证明不能替代商标权利证明——营业执照只能证明主体身份,不能证明其有权印制某注册商标标识;

两者是并行叠加的两套证明。

关联条款

《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

第四条注册商标印制的证明文件←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条 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应出示证明文件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注册商标标识印制的权利证明呈"权利证+许可链"的构造:注册人自己印制的,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被许可人印制的,链条上增加许可合同文本,且许可合同须含有允许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或另有单独授权书——这是因为商标使用许可的权利内容(使用)与商标标识印制的授权(制作载体)是两个层次,合同未明确授权印制的,被许可人印制标识仍缺乏依据。

理解误区

一是以为持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即可——本条要求"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另行提供复印件",复印件是供印制单位存档(第八条),原件查验防伪造;

二是忽视第十五条第五项对《商标注册证》的扩张定义——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的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注册人名称变更后未办理商标变更的,应以变更证明文件配合注册证使用。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

《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五项。

第五条注册商标印制的图样与文件要求←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五条 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册商标标识印制图样和文件要求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三项要求各有治理指向:第

(一)项"样稿与注册证图样相同"是商标一致性的静态基准——标识印制是注册商标使用最规范化的场景,样稿改动即破坏注册簿的公示对应关系(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规制呼应:注册人改变样稿印制仍标注注册标记的构成自行改变,印制单位配合印制的落入核查义务的违反);

(二)项重申被许可人印制的授权要件(与第四条第二款衔接);

(三)项是许可标识的信息标注义务——被许可人印制的标识应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地址(对应《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注册标记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实践中即《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注册标记标注与"注册商标"字样使用规则)。

理解误区

一是将第

(三)项的标明义务主体误解为印制单位——标注义务人是被许可人(委托人),印制单位的义务是核查样稿是否已按此标注(第七条核查义务的组成部分);

二是忽视三项要求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三条第

(四)

(五)项冒充注册商标情形的对应——超核定范围印制、改变显著特征印制并标注注册标记的,委托人与印制单位分别落入冒充注册商标与核查义务违反。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注册标记的规定;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七条。

第六条未注册商标印制的要求←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六条 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制要求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两项要求分别对应"禁用禁注"与"冒充禁令"两大关口:第

(一)项将《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标志)的适用延伸至印制环节——印制含有禁用标志的未注册商标标识,是后续违法使用的源头,从印制端拦截(如委托印制带有国旗图案、不良影响文字的标识);

(二)项是冒充注册商标的预防——未注册商标标识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投入使用即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衔接)。

理解误区

一是认为未注册商标"图样自由"——第十条禁用条款对未注册商标同样适用,且印制环节的审查要点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五条至第十四条的判断方法一致(境内公众通常认识标准、多含义标志判断等);

二是忽视印制单位对第

(二)项的核查直观性——图样上是否有®、注字样一目了然,未注册标识标注注册标记的,印制单位不得承接,承接的按第十一条处理,明知他人将冒充使用而配合印制的,情节严重时可能构成共同违法。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十条、第五十二条;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印制单位的核查义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七条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印制单位核查义务和承接禁令的规定,是《办法》的核心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

核查义务是印制环节源头治理的枢纽:印制单位作为专业主体,处在"委托人—标识—市场"链条的信息关口,其查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图样与注册证的一致性、未注册标识的合规性)直接决定侵权标识与违法标识能否产出。

第二款将核查结果转化为承接禁令——证明文件缺失(第三条、第四条)或图样文件不符合要求(第五条、第六条)的,不得承接。

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分三档:一般违反按第十一条处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承印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按第十三条定性为商标侵权(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提供便利条件),依《商标法》处理(没收销毁侵权标识、罚款);

构成犯罪的(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第十四条)。

争议问题

核查义务的程度边界:形式核查(查验文件齐全、图样与注册证表面一致)还是实质核查(鉴别文件真伪)?

通说与执法实践采"合理注意"标准——对表面异常(注册证格式明显错误、图样与注册证肉眼可辨不一致、被许可人无授权文件)应能识别而未识别的,构成核查义务违反;

对伪造手段高明的文件,印制单位已尽合理核查的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但仍应留存文件备查。

2021年《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把核查动作法定化:承印注册商标标识须核查《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承印商标与核准注册商标的一致性以及注册商标有效性;

承印未注册商标标识须核查证明文件与图样,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他人是否已注册与承印标识相同的商标——官网查询义务是规范性文件对《办法》第七条的新增强化,印制单位合规应同步执行。

理解误区

一是以"委托人承诺担责"抗辩——委托人的真实性承诺不解除印制单位的法定核查义务;

二是混淆本条核查与第十三条款侵权认定的关系——未履行核查且所印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直接落入第十三条侵权定性,无需另行证明印制单位主观恶意(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意"可由核查义务违反事实推定)。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四)

(六)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与过往的区别

1996年、1998年版本中核查义务与"两证"(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捆绑——只有指定印制商标单位才承担核查义务;

2003年审批取消、2004年修订后核查义务普遍化至所有依法登记的印制主体;

2020年修订延续普遍核查义务,《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再以官网查询义务加码,核查标准呈"从资格门槛到行为义务"的演进。

第八条登记造册与存档←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八条 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印制业务登记造册和存档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项程序义务构成印制业务的可追溯链条:事中登记(《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证明文件主要内容,图样加盖业务主管人员骑缝章——保证登记图样与实际印制图样同一);

事后存档(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登记表+注册证复印件+许可合同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造册存档)。

档案的功能:行政执法的查验对象(第二十四条类检查、《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核查义务履行的证明)、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切割证据(已尽核查义务的留存记录是免责抗辩材料)。

未登记建档、档案不实的,按第十一条处理。

理解误区

将存档义务限于"样品"——四类文件(登记表、注册证复印件、许可合同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与样品一并造册,缺一即构成存档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关联条款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

第九条出入库制度与废次标识销毁← 法律原文
原文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标识出入库管理和废次标识销毁义务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出入库台账使标识数量全程留痕(防止超量印制、标识外流);

废次标识集中销毁义务针对印制过程中的次品、废版——流出社会的废次标识是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制售假冒商品的重要物料来源。

执法检查要点:台账与实际库存的账实核对、废次标识销毁记录(销毁方式、数量、见证)。

废次标识流入社会且被用于制假的,印制单位可能按第十三条侵权处理或涉刑移送。

关联条款

《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十条存档备查期限← 法律原文
原文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档案和台账存查期限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两年存查期是最低期限要求,执法办案中涉及侵权追溯、刑事立案的,相关档案应延长保存。

存查期起算点为档案形成时(印制完毕造册存档之日、台账登记之日)。

档案灭失、拒不提供的,按第十一条处理并在后续争议中承担不利评价。

关联条款

《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违反印制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至第十条义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处罚对象覆盖四项义务:核查与承接禁令(第七条)、登记造册存档(第八条)、出入库与废次销毁(第九条)、存查期限(第十条)。

处罚阶梯:责令限期改正(基础处理)→警告(视情节)→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倍以下且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

罚款基数"非法所得额"即违法所得——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2024年)认定(印制服务收入扣除已退款等合理支出)。

本条是《办法》的自设罚则,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章罚款设定权限内的配置。

理解误区

一是混淆本条与第十三条的责任路径——本条是管理秩序责任(违反核查、建档义务的行政责任),第十三条是侵权责任(所印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侵权处理),两者可并行:未履行核查义务且印制了侵权标识的,依第十三条按《商标法》处理(第六十条第二款罚款以违法经营额计,重于本条罚款),管理义务的瑕疵作为裁量情节;

二是忽略"所在地"管辖——由印制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规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在印制单位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的通常情形下重合。

关联条款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第十三条。

与过往的区别

1996年、1998年版本对违反义务的处理与"两证"联动(通报、收缴《印制商标单位证书》);

2004年取消两证后改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的纯行为罚;

2020年修订统一执法主体表述并使罚款幅度与现行规章体系(如《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9年)第十二条"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理←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处理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是转致条款: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含商标标识印刷)的,不在《办法》内直接设定罚则,转致《印刷业管理条例》处理(未经许可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按该条例第三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备,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等)。

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其印刷经营须持印刷经营许可;

执法中"擅自从事"的核查要点是印刷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比对。

关联条款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十三条违反核查义务印制侵权标识的定性←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印制单位违反核查义务印制侵权标识定性为商标侵权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

本条是《办法》与商标侵权制度的接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印制单位明知或应知侵权仍提供印制的,属于帮助侵权。

《办法》第十三条将"违反第七条(核查义务)承接印制+印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两个要件齐备的情形直接定性为侵权:核查义务违反的事实即"应知"的推定基础,无需另行证明主观状态。

法律后果:依《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没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移送(第十四条)。

理解误区

一是将本条与第十一条重复适用——已按第十三条以侵权处理的(没收+按违法经营额罚款),不再按第十一条重复罚款;

二是忽略"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应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2020年)执行(商标相同近似的判断方法、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

三是委托印制人是权利人自己而印制单位仅未尽核查程序(如注册证复印件缺失但商标真实)且未侵害他人权利的,不落入本条侵权定性,仅按第十一条管理责任处理。

关联条款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

(六)项、第六十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刑事移送← 法律原文
原文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刑事衔接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移送的核心罪名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

伪造注册商标标识过程中伪造公文、印章、证件的另触《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移送标准的把握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执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数量、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标准)。

行刑衔接程序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2018年)及行刑衔接相关办法执行: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不以行政处罚替代刑事追究;

未构成犯罪退回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关联条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2020年);

《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定义条款←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商标注册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法》核心术语定义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五项定义是适用《办法》的定性基础:①"商标印制"——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制作方式宽口径,见第二条);

②"商标标识"——与商品配套进入流通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注册与未注册标识并列;

独立于商品本体,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条一致),"进入流通"是其与内部样稿、存档样品的区别;

③"商标印制委托人"——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被许可人及其他合法使用人(覆盖委托印制的全部主体类型,身份证明义务因主体而异——第三条);

④"商标印制单位"——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证"取消后以登记+经营范围为据,个体工商户明确纳入);

⑤《商标注册证》的扩张——包括变更、续展、转让证明文件(权利状态动态变化的文件补强,印制单位核查时应整体查验)。

理解误区

一是将"商标印制单位"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打字刻字店、小型制标点)同等适用《办法》全部义务;

二是忽视商标标识"进入流通"要件——尚在生产流程中未随商品流通的标识在制品不属于本条意义上的商标标识,但印刷过程中的管理(废次标识销毁)仍适用《办法》。

关联条款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管理范围的批复》(商标标识附着于商品、包装、容器或与商品一并提供给消费者的带商标物质载体,凡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均属《办法》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与废止← 法律原文
原文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9月5日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和旧办法废止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系2004年第二次修订时确定的施行条款,2020年第三次修订(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自2020年10月2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未更新本条,故现行《办法》的整体施行日期仍为2004年9月1日,2020年修订的修改内容自该决定公布之日起适用。

施行前的行为按行为时规定处理;

跨期案件的规范选择按从旧兼从轻原则把握。

2019年《商标法》修改后引用本《办法》相关条文时,注意其中援引的《商标法》条文序号已随修法变化(如第五十二条调整为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应以现行《商标法》条文号为准。

附录一 商标印制合规义务清单
环节义务主体义务内容依据违反后果
承接前·委托人印制委托人出示营业执照或营业证明、身份证明第三条印制单位不得承接
承接前·委托人印制委托人(注册商标)出示《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被许可人另出示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第四条印制单位不得承接
承接前·委托人印制委托人(注册商标)样稿与注册证图样相同;被许可标识标明其名称地址;注册标记使用合规第五条印制单位不得承接
承接前·委托人印制委托人(未注册商标)图样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不得标注注册标记第六条印制单位不得承接
承接审查商标印制单位核查证明文件与图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承接;未注册标识应官网查询同种商品上他人是否已注册相同商标第七条;《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印制侵权标识的按侵权处理
印制中商标印制单位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图样盖骑缝章第八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印制后商标印制单位15天内提取样品连同四类文件造册存档;存档备查两年第八条、第十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仓储管理商标印制单位出入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集中销毁第九条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标识流入社会涉侵权的按侵权处理
侵权责任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承印且印制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属帮助侵权第十三条依《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理;涉刑移送
附录二 《办法》与《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印制条款对照
《办法》条款《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条款对照要点
第二条(制作方式)、第十五条第一项(商标印制定义)第三十条标准新增排除规则:直接标注于商品本体的属生产加工
第十五条第二项(商标标识定义)第二十九条表述一致(与商品配套进入流通、独立于商品、不含商品功能)
第七条(核查义务)第三十一条标准细化:核查注册证一致性+注册商标有效性
第七条(核查义务)第三十二条标准新增:承印未注册标识须官网查询他人是否已注册相同商标
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知他人已注册相同商标仍承接印制的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