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 理解与适用

国务院令第769号
国令第769号 2024-01-20 施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制定 共 149 条 · 十章 · 61 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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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1985-01-19 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第一版细则(配合1985年《专利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20年)) → 1992-12-12 国务院批准修订(配合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 → 2001-06-15 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现行版本(2001-07-01 施行;TRIPs对接) → 2002-12-28、2010-01-09 两次修订(2010年消化专利法第三次修正) → 2023-12-11 国务院令第769号第三次修订(2024-01-20 施行;配套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新制度落地)2023 修订 · 现行有效(149 条)
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令第769号修订,2024-01-20 施行,现行有效)逐条理解与适用。**本文档为"分组注释"体例:61 个条目(38 个单条 + 23 个"第X条至第Y条"条组)覆盖全部 149 条**。每条目含【原文/条文原文要点】【条文主旨】及组合式理解与适用块。
· 体例说明:源公文按主题将部分条文合并注释(如"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撰写规则),本页忠实保留分组结构;单条条目直接以"第X条"标题呈现。组合块含【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含义解析·关联条款】【含义解析·评析】【评析·执法提示】【案例】等变体;聚焦"关联条款/新旧对比/制定争议"时可用"只看区别"视图。
· 制定逻辑主线:十部分——总则(1-16)/专利的申请(17-41)/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42-64)/复审与无效宣告(65-76)/专利权期限补偿(77-84)/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与奖酬(85-94)/专利权的保护(95-105)/登记公报与费用(106-117)/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118-144)/附则(145-149)。
· 制定争议(如有):源公文于多处【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如实呈现——"非正常申请规制的法制化"(第十一条诚实信用条款入驳回/无效理由之争)、"离职后一年期限的重大调整"(第十三条)、"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落地"(第三十/三十一条)、"延迟审查与主动修改的新规则"(第五十六/五十七条)、"复审依职权审查"(第六十七条)、"奖酬制度的体系重构"(第九十二至九十四条)、"地级市执法主体的扩容"(第九十五/九十六条)、"海牙协定的国内落地"(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四条)。
· 关联条款:跨引《专利法》(2020修正——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至三十条/第四十二条期限补偿/第五十条开放许可等)、《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4号,2025年)(第一百四十八条授权依据)、《民法典》(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20年)(第四百四十四条质权、第四百六十九条电子形式)、《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19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主席令第三十二号,2015年)(奖酬制度)、PCT 与《海牙协定》(待核实)(国际申请专章),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842号,2023年)(公共服务条款立法技术同构)。
· 新旧对比:2023年修订较2010年版——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总体要求与公共服务(第十六条)、电子形式视为书面(第二条)、延迟审查(第五十六条)、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开放许可专章(第八十五至八十八条)、职务奖酬标准提高(第九十二至九十四条)、地级市执法主体扩容(第九十五/九十六条)、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章(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四条);详见附录一"细则历次修订沿革对照表"与附录二"2023年修订新增与重大修改"对照表。
· 典型案例:源公文含首批专利权期限补偿实践案例(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区域)及执法案例评析(第八章)。
· 时效性提示(源公文编写说明):①与《专利法》适用关系——实体规则以专利法为准,细则为执行规范不创设实体权利义务;②与《专利审查指南》关系——第一百四十八条授权依据;③与地方执法衔接——第八章(第九十五至一百零五条)为地方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直接依据;④历史条文衔接——第一百四十九条保留2001年施行条款表述,实际效力按各次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依据用户上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理解与适用》编写,条文与沿革经中国政府网(国令第769号)核验;正式适用以官方公布文本为准。
原文条文主旨理解与适用制定争议关联条款新旧对比典型案例
编写说明

一、细则的地位与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国务院为实施《专利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是专利制度运行的操作规程。其沿革经历四个阶段: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第一版细则,配合1985年4月1日《专利法》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配合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全面修订版(配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28日、2010年1月9日(国务院令第569号,配合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形成13章123条框架)两次决定修订;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76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全面修改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形成现行15章149条的框架。

2023年修订的直接动因有二(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一是保证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有效实施——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诚实信用原则等新制度均需细则配套落地;二是适应我国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加入书、2022年5月5日协定对我国生效的需要——细则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专章。答记者问将修订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完善专利申请制度(电子形式、局部外观设计、新颖性宽限期放宽、优先权制度细化)、完善专利审查制度(规制非正常申请、调整保密审查期限、延迟审查、复审依职权审查)、加强专利保护(期限补偿专章、纠纷处理主体扩容)、促进创造和转化运用(公共服务、强制代理例外、开放许可细化、职务奖酬完善)、与国际规则衔接(海牙协定专章)。

二、修订的八大制度亮点

一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申请专利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规制第一次进入行政法规,且第十一条成为驳回申请(第五十九条)与宣告无效(第六十九条)的法定理由,并配套第一百条行政处罚。二是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章(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发明授权过程不合理延迟的补偿计算公式、新药相关发明专利期限补偿的"一案一药"规则。三是落实开放许可制度(第八十五至八十八条)。四是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落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整体产品视图+虚线实线结合标注保护部分)。五是优先权制度体系化完善(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恢复优先权、增加改正优先权要求)。六是援引加入制度(第四十五条)。七是专利纠纷行政处理主体扩容(第九十五条:地级市管理部门获授权)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全国有重大影响"纠纷的界定标准(第九十六条)。八是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专章(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四条)。

三、适用细则的四个基本提示

一是与《专利法》的适用关系。细则是专利法的执行规范,凡涉及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则(新颖性、创造性、权利归属、侵权责任)以专利法为准,细则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创设实体权利义务;2020年专利法修正后的条文序号(如旧法第41条复审条款现为第41条、旧法第60条行政处理条款现为第65条、旧法第63条假冒专利处罚现为第68条)在援引时应按现行序号。

二是与《专利审查指南》的关系。细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审查指南是细则的执行细则,具有明确的授权基础;办案中判断专利性、程序合规性时,审查指南的具体标准与细则条文一并援引。

三是与地方执法的衔接。第八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九十五至一百零五条)是地方知识产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的直接依据: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管辖(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止处理(第九十八条)、假冒专利查处(第一百零一条)、专利标识标注监管(第九十九条)、非正常申请处罚(第一百条)、纠纷调解(第一百零二条)——这些条款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2025年)等部门规章共同构成地方专利执法的程序框架。

四是历史条文的衔接。细则第一百四十九条保留"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同时废止"的表述,系历次修订未重写施行条款的立法技术遗留,实际效力按各次修订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算(现行文本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至第十六条)

原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细则立法依据的规定。

含义解析

细则为实施专利法而制定,属于执行性行政法规,其全部条款均以专利法为授权基础,不创设专利法之外的实体权利义务。

这一"实施性法规"定位决定了细则与专利法的适用序位:专利法有规定的直接适用,细则在专利法框架内细化程序与标准;

细则与专利法抵触的,适用专利法。

原文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办理专利手续形式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2023年修订新增"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的规定,其规范蓝本是《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和《电子签名法》。

2001年版细则第二条仅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电子申请长期依赖审查指南的个案认可;

本轮修订将电子申请、电子签章、电子送达的地位提升到行政法规层面,呼应专利申请电子化率已超99%的实践。

全流程电子化(申请、缴费、审查、送达、证书)在细则层面获得确定性。

评析·执法提示

执法办案中调取的专利申请文件、审查文件均为电子数据的,其证据效力依本条与《民事诉讼法》(主席令第十一号,2021年)电子数据规定认定;

电子形式的官文送达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为送达日(第四条第六款)。

原文

第三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文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中文为原则、原文注译为补充的规则贯穿专利程序全部环节。

注意第一款适用于"各种文件"(申请文件、中间文件),第二款针对外文"证件和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转让证明、资格证明等),两者的处理方式不同:前者必须用中文,后者可附中文译文。

外文证明文件未按要求附译文的,视为未提交,将产生程序性不利后果(如优先权证明不齐导致优先权丧失)。

原文

第四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以电子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各种文件的,以进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递交日和送达日确定规则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本条是2023年修订改动最大的程序条款之一:新增第二款(电子提交的递交日——进入指定电子系统之日)、第二款至第七款的送达规则重构(电子送达、直接送交、公告送达、电子送达日)。

2001年版仅规定邮寄递交与推定送达。

电子送达规则的细节值得注意:"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当事人在系统中认可的电子邮箱、电子申请客户端即视为送达可达状态,进入即送达,不以实际阅读为要件;

这与《民事诉讼法》电子送达规则同构。

评析·执法提示

期限计算争议多源于递交日与送达日的认定:当事人应以电子提交回执、邮戳凭证留存递交证据;

收到日推定(发出满15日)可被反证推翻,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

原文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限内,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限计算规则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起算日不计入、届满日顺延、节假日顺延"的三规则与《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一致。

期限计算错误是当事人权利丧失的常见原因,办案中计算期限(如复审请求三个月、无效宣告答辩期限)应严格按本条执行,并以受理通知、官文送达日为基准日。

原文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延误复审请求期限的,可以自复审请求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权利恢复和期限延长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两款恢复规则与专利法实施中的"宽严分层"设计:不可抗力(双重时限:障碍消除后2个月内且届满后2年内)与一般正当理由(收到通知后2个月)分开处理。

2023年修订的重大变化在第五款排除清单:新增排除"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即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请求期限(第七十七条的3个月)不适用恢复,防止期限补偿制度被程序恢复架空。

其余三项排除(第二十四条宽限期、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七十四条强制许可)延续原规则。

评析·执法提示

当事人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延误期限的,注意两款在时限与证明要求上的差异;

一般正当理由的恢复须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且须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的相应手续(如补缴年费)。

原文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保密专利的双轨结构:国防专利(国防利益,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审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与保密专利(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

保密专利不公开、不授权公告,其维权与实施受特别规则约束,与《国防专利条例》衔接。

原文

第八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规定。

含义解析·关联条款

"在中国完成"的认定标准是"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研发主体所在地、研发过程的实质发生地是判断核心,而非申请人国籍或申请地。

保密审查的两种路径:先行请求(直接向外国申请前)与申请后请求(国内申请后向外国申请前);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PCT国际申请视为同时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未依法报请保密审查即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相应中国专利申请将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评析·执法提示

涉外研发布局企业合规要点:中国研发团队的技术成果出海申请前必须完成保密审查程序,PCT途径可自动覆盖;

故意规避保密审查的,中国申请将丧失授权基础,且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监管责任。

原文

第九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递交的请求后,经过审查认为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2个月内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通知进行保密审查的,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2个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密审查期限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2023年修订将保密审查的通知期限由4个月缩短为2个月、决定期限由6个月缩短为4个月(均可在情况复杂时延长2个月)——期限压缩一半,回应企业对保密审查周期影响海外申请时机的关切(向外申请常受外国优先权12个月期限约束,审查拖延将挤压申请窗口),是"放管服"改革在保密审查领域的体现。

原文

第十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法律"含义澄清的规定。

含义解析·关联条款

区分"发明创造本身违法"(如毒品制造方法)与"实施违法但技术中性"(如赌博机的机械结构——实施受《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25年)禁止但技术本身可用于合法用途)两类情形,后者可授予专利。

这一澄清源自TRIPs第27条第2款的"三步检验"(为防止滥用的必要限制),与《专利审查指南》对第五条的适用解释一致。

第十一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申请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2023年修订新增的核心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非正常申请规制的法制化

本条是本轮修订最受关注的条款之一,其治理对象是"非正常专利申请"——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编造专利申请(套取政府资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加分、职称评审、学校招生指标等政策红利而批量编造、拼凑、抄袭的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21年起依据《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45号,2017年)(局令第411号公告)开展非正常申请排查撤回,但该公告仅为规范性文件,缺乏行政法规层级的依据;

细则第十一条将诚实信用原则与"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义务写入行政法规,并在第五十九条(驳回理由)、第六十九条(无效理由)、第一百条(行政处罚:警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处配置法律后果,完成"义务—程序后果—法律责任"的闭环。

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在于规制边界的把握:何为"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

正常的科研产出与编造拼凑的界分——细则采取"真实活动+不弄虚作假"的实质标准而非数量标准,避免误伤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常专利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非正常申请排查系统(申请特征识别、同源申请聚类)发现线索后,以要求主动撤回、视为撤回、驳回、吊销待遇等方式分层处置,对拒不撤回且查实弄虚作假的依第一百条处罚。

评析·执法提示

第一百条的执法要点:违反第十一条的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种类为警告并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规定》及地方专利条例的罚则衔接适用;

办理此类案件应先取得非正常申请的认定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排查通报、申请文件弄虚作假的证据),再行处罚,并同步信用公示。

第十二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日概念界定的规定。

含义解析

"有优先权的申请日指优先权日"的拟制规则贯穿优先权相关期限的计算(如创造性判断的现有技术时间基准、第十三条职务发明离职一年期限起算),但排除两类情形(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收到日、第四十二条期限起算均以实际申请日为准)。

第十三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界定和"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定义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离职后一年期限的重大调整

(三)项是2023年修订的实质修改:离职后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发明创造的期限,由2010年版细则的"1年"保留——注意,2001年版细则曾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2010年版维持"1年";

本轮修订讨论中曾有意见主张将"1年"延长(借鉴美国企业雇佣协议的通常做法),最终维持1年不变,但在表述上明确涵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覆盖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两种形态,将高校、科研院所事业编制人员纳入),扩大了适用主体范围。

"与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关联性标准维持不变。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兼职、借调、实习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归受益单位)与"物质技术条件"的定义(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延续原规则,是处理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的核心基准。

评析·执法提示

处理职务发明权属纠纷(第九十五条第七章调解、民事诉讼)时的三步判断:任职关系及时间节点(离职日期与发明完成日期是否在1年内)→关联性(发明创造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的技术领域关联)→是否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的"主要是利用"标准)。

离职员工带技术跳槽引发的权属与侵权纠纷是企业与科研院所高频争议,行政调解与行政裁决中应综合上述基准审查。

第十四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四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明人、设计人定义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创造性贡献"标准排除三类人:组织管理者、物质条件提供者、辅助工作者——实际贡献审查是署名权纠纷(如导师挂名、领导署名)的核心。

发明人资格纠纷属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可调解的纠纷类型;

著录事项变更中错误的发明人更正须提交真实发明创造的证据。

第十五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五条 除依照专利法第十条规定转让专利权外,专利权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权转移手续。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转移、许可备案和质押登记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专利权转移的非交易情形(继承、合并、司法判决)凭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办理转移手续;

许可合同备案(3个月内)与出质登记的公示功能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知识产权出质权利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衔接——出质登记是质权设立要件,许可备案是对抗公示手段。

第十六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六条 专利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我国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支持全面创新,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工作总体要求和公共服务的规定(2023年新增)。

含义解析·评析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规定第二条的立法技术一致——贯彻知识产权战略部署的总纲条款。

"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表述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标;

第二款的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专利数据开放共享、互联互通)为专利数据开放平台、地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节点建设提供依据。

第二部分 专利的申请(第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第十七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申请人有2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外,以请求书中指明的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文件提交、委托代理和代表人制度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共同申请未委托代理的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程序性通知的受送达人);

共有权利的处分性事项(转让、许可、放弃权利)仍需全体共有人同意(专利法第十四条)。

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事项(放弃权利、撤回申请)未明确的,代理机构无权单方处分。

第十八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涉及下列事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自行办理:

(一)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二)缴纳费用;

(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强制代理例外事项的规定(2023年新增)。

制定背景·逻辑

涉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原则上强制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但在华设有常驻代表机构或长期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对在先申请副本提交、费用缴纳等纯事务性手续,允许自行办理——减轻程序负担,与海牙协定、PCT的全球化申请实务接轨。

此前的实践中此类事务已由审查指南个案放行,本轮修订上升为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十九条 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师的姓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五)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七)申请文件清单;(八)附加文件清单;(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请求书应记载事项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2023年修订细化代理信息(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姓名及资格证号码)——与《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2018年)《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2019年)的"代理师"称谓改革(2019年"专利代理人"改称"专利代理师")同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的记载服务于主体身份核验与非正常申请溯源。

第二十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二十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二)背景技术;(三)发明内容;(四)附图说明;(五)具体实施方式。(规定各部分撰写要求及禁止事项;发明专利申请包含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应提交序列表;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有附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说明书撰写要求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说明书五部分结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与《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的撰写标准共同构成说明书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操作基准;

禁止商业性宣传用语、禁止"如权利要求所述"式引用——防止说明书内容空洞化。

实用新型必须有表示形状、构造的附图(产品形状构造保护客体的程序体现)。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是关于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撰写形式规则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二十一条(附图规则:顺序编号、标记一致性、除必需词语外不含注释);

第二十二条(权利要求书记载技术特征、编号、术语与说明书一致、可有化学式数学式不得有插图、附图标记置于括号且不构成限制);

第二十三条(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反映技术方案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

第二十四条(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其特征是"撰写法;

不适于此种表达的可用其他方式;

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第二十五条(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只能引用在前权利要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且不得作为另一多项从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摘要写明名称、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方案要点、主要用途;

可含化学式;

指定摘要附图;

禁止宣传用语)。

含义解析·评析

权利要求撰写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保护范围的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缺一不可实施发明)与从属权利要求的阶梯布局构成权利要求的防御层次;

"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择一引用"的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防止权利要求的模糊引用;

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保护权利要求的文字边界。

审查与无效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以本条撰写规则为形式基准。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是关于生物材料保藏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二十七条(涉及新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公众不能得到且说明不足以实施的,应在申请日或最迟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提供特征资料;

写明分类命名、保藏单位、保藏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八条(生物材料样品的实验目的使用请求: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人可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承诺不向他人提供、仅实验使用);

第二十九条(遗传资源定义: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材料和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在请求书中说明并填表)。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新增"利用此类材料产生的遗传信息"——将遗传资源的定义从"材料"扩展到"遗传信息"(如基因序列数据的数字化利用),回应《名古屋议定书》框架下数字序列信息(DSI)利用的国际讨论,是生物技术时代的适应性扩展。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利用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须披露来源,对接《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要求。

第三十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三十条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

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照片要求的规定,第二款为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规则(2023年新增)。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落地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202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的标志性制度(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对产品的整体的或者局部的……外观设计"),本条第二款为其申请操作规则:提交整体产品视图+虚线与实线结合标注保护部分(实线为保护范围、虚线为背景)——这一表达方式源自海牙协定及美国、欧盟等主要专利局实践(美国以实线虚线结合、欧盟以虚线包围)。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制度价值:电子产品、汽车等大型复杂产品上的图形用户界面(GUI)、零部件设计无需就整体产品申请,保护聚焦于创新部位,与国际主流制度接轨,对消费电子、智能硬件产业尤为利好。

评析·执法提示

局部外观设计侵权的保护范围判断(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执法与司法实践中以实线部分为保护核心、虚线部分为环境背景;

查处GUI侵权纠纷时注意局部保护的坐标基准(产品整体中的相对位置变化不影响保护,主流观点以"相对位置、比例关系"判断)。

第三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三十一条(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产品名称、用途、设计要点;

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

相似外观设计指定基本设计;

局部外观设计写明请求保护的部分;

禁止宣传用语和性能说明)。

含义解析·评析

简要说明的功能是解释设计要点(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授权"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中"基本设计"的指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条)是判断相似性的锚点;

局部外观设计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部分(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与第三十条第二款虚线实线标注双重固定保护范围。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是关于样品模型、新颖性宽限期和优先权文件要求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要求提交外观设计产品样品或模型:体积不超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超15公斤、易腐易损危险品不得提交);

第三十三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定义与程序: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指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学术会议技术会议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国际组织召开的会议;

提出申请时声明+2个月内提交证明;

第四项情形可要求补充证明;

未声明未证明的不适用宽限期);

第三十四条(外国优先权文件副本经原受理机构证明;

电子交换获得视为已证明;

本国优先权请求书写明视为提交;

漏写错写补正;

申请人不一致提交转让证明;

外观设计在先申请无简要说明不影响优先权)。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是2023年修订的"宽限期放宽"措施:新增"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由国际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此前仅限国内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会议,我国科研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如IEEE、Nature学术会议体系)主办的重要会议上首发成果无法适用宽限期,修改后与国际会议发布实践接轨。

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为新增: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衔接规则(在先发明实用新型申请的附图可作为外观设计优先权基础)。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是关于优先权制度体系化完善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三十五条(多项优先权以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本国优先权的类型转换:发明↔实用新型互转、外观设计可要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优先权(2023新增);

在先申请撤回视为规则及外观设计例外);

第三十六条(超出优先权期限的恢复:有正当理由的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2023新增);

第三十七条(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改正: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2023新增);

第三十八条(无经常居所营业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

优先权制度的四项增量(类型转换扩展、恢复、增加改正、外观设计衔接)共同服务于海牙协定加入和申请人便利:恢复优先权(第三十六条)对接《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及多数国家的"再次努力恢复"(due care)标准;

增加改正优先权要求(第三十七条)源自美国、欧洲实践的"优先权补正"制度。

立法中的争议点在于恢复的标准宽严:采"正当理由"的宽松标准(本条)而非"尽管已尽注意义务仍未能"的严格标准,体现了我国对中小企业申请人的倾斜保护——这在审查指南配套中进一步明确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列举。

评析·执法提示

优先权恢复与增加改正的程序均须缴费并说明理由;

审查中涉及优先权效力判断(是否享有优先权日)的,按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则逐项核查——优先权日决定现有技术的时点,直接影响专利性判断,无效程序中优先权瑕疵是常见的攻击点。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是关于合案申请和撤回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三十九条(合案申请的"总的发明构思":特定技术特征——每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第四十条(相似外观设计合案: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不超过10项;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同一大类、同时出售使用、相同设计构思);

第四十一条(撤回声明;

公布准备后撤回的仍予公布并公告撤回)。

含义解析·评析

"特定技术特征"(第三十九条)是单一性判断的核心概念——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隐含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单一性缺陷导致分案与审查范围限制;

相似外观设计10项上限与基本设计指定(第四十条)是外观设计合案的量化边界。

第三部分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至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二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十二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审查审理人员回避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四)项"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回避规则保证复审、无效程序的独立审查者地位——防止审查者对自己作出的驳回决定"自我确认";

回避申请可在程序中提出,未回避作出的决定构成程序瑕疵。

第四十三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理和申请日确定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四十三条(收到发明实用新型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含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外观设计的请求书、图片或照片和简要说明后,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四十四条(不予受理的情形:缺少必要文件;

未使用中文;

格式不符;

缺少申请人姓名名称或地址;

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类别不明确难以确定)。

含义解析·评析

受理条件(形式要件)与驳回理由(实质要件)的区分:不予受理针对"申请不成立"的形式缺陷,驳回针对"不授予专利权"的实体缺陷;

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的,实务中通过视为未提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四十五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的部分内容,但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递交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补交的文件符合有关规定的,以首次提交文件的递交日为申请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援引加入制度的规定(2023年新增)。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援引加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源自PCT规则及美国、欧洲的实践:申请人递交日要求优先权的,即使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全部或部分遗漏,也可在2个月内援引在先申请文件补交,并保留原递交日为申请日。

此前我国规则下遗漏文件导致重新确定申请日(甚至权利丧失),援引加入制度为跨国申请的翻译遗漏、文件缺失提供了"抢救通道"。

该制度与本细则第三十六条(恢复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增加改正优先权)共同构成优先权期限与文件完整性的"三位一体"救济体系,是海牙协定与PCT衔接的配套。

评析·执法提示

援引加入的适用前提是"递交日要求了优先权"且补交内容不得超出在先申请范围;

第七十九条第

(三)项明确因援引加入补交引起的延迟属"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将相应扣减专利权期限补偿天数——救济通道的便利以期限补偿的让渡为对价。

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是关于补交附图和同日申请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四十六条(说明书写有附图说明但无附图或缺部分附图:补交附图的以提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

取消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七条(同日申请同样发明创造的协商确定申请人;

同一申请人同日就同样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申请时分别说明、授予实用新型时公告说明、发明授权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或驳回发明、实用新型自授权发明公告之日终止)。

含义解析·评析

同日"一发明两报"(实用新型+发明)是我国的特色制度设计:实用新型不实审、授权快(数月),发明实审、权利稳定,申请人可先获实用新型保护、发明授权时择一保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声明放弃+发明授权"程序是衔接机制。

2023年修订新增第二款要求申请时即说明同日双报(未说明的按专利法第九条处理),并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时公告该说明(第三款),强化了程序透明度。

注意:同日双报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不适用专利权期限补偿(第七十八条第四款)——避免双报策略与期限补偿制度的叠加套利。

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是关于分案申请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四十八条(分案申请:可在递交实质审查请求时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后3个月内提出(对应第六十条第一款期限届满前?

原文: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出);

已驳回撤回视为撤回的不能分案;

单一性缺陷通知修改;

分案不得改变原申请类别);

第四十九条(分案保留原申请日和优先权日;

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请求书写明原申请号申请日)。

含义解析·评析

分案申请制度(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配套)的实益:申请人通过分案获得多组独立权利要求(如化合物+制备方法+用途分别成案);

"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是分案的实质边界,超出范围的分案构成缺陷(第五十九条第

(三)项、第六十九条的驳回/无效理由);

已驳回后不能再分案——分案窗口的截止。

第五十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五十条是关于初步审查范围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五十条(初步审查的范围:发明专利申请——明显违反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明显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

实用新型申请——增加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等,是否明显不符合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等,是否依第九条不能取得专利权;

外观设计申请——增加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等及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文件形式要求。

审查意见通知—陈述意见或补正—视为撤回/驳回)。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初市审查清单化的最大变化是第十一条(诚实信用、非正常申请)被列入三类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必查事项——非正常申请在初审阶段即可驳回,实现"关口再前移";

外观设计初审纳入第二条第四款(局部外观设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明显实质性缺陷);

实用新型初审纳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等。

注意初审对实体缺陷的审查限于"明显"不符合(明显违反创造性等不实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未经实审授权后的权利稳定性依赖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二、六十三条)与无效程序兜底。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是关于形式审查配套程序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五十一条(其他文件未按规定格式或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未提交,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二条(请求早日公布:声明后初市合格即公布);

第五十三条(外观设计分类表使用);

第五十四条(公众意见: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公告期间任何人均可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无法提交检索资料或审查结果资料的声明与补交)。

含义解析·评析

公众意见制度(第五十四条)是公众参与审查的社会监督机制——第三方可在公布后授权前向审查部门提交专利性意见(匿名亦受理),不产生当事人程序权利但实质影响审查走向;

无效程序中的"公众意见"功能由无效宣告请求替代。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八条是关于审查方式、修改时机和形式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五十六条(依职权审查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2023新增);

第五十七条(主动修改时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审请求时及收到进入实审通知书3个月内;

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主动修改——2023新增;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应针对指出的缺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自行修改明显文字符号错误并通知);

第五十八条(修改按替换页提交)。

制定背景与逻辑与争议背景:延迟审查·主动修改的新规则

延迟审查(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是2023年新增的申请人程序选择权:申请人可请求推迟实审(最长期限按审查指南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适用于技术市场尚不成熟、希望延后公开竞争信息的创新主体(如正处于商业秘密与专利权抉择期的技术)。

争议点在于延迟审查与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联动:第七十九条第

(二)项明确"申请延迟审查"属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不补偿——延迟审查的自由以期限补偿让渡为代价。

主动修改时机的扩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主动修改)改善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人在初审前修正申请文件的机会,此前其仅有被动修改机会。

评析·执法提示

答复审查意见时的修改边界(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是审查实践的常见争点:超出范围的修改将导致进一步审查意见甚至驳回;

替换页格式(第五十八条)确保修改痕迹的可追溯。

第五十九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五十九条是关于实质审查驳回理由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五十九条(实质审查应当驳回的情形:

(一)属于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或依第九条不能取得专利权;

(二)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三)修改不符合第三十三条或分案不符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本条驳回理由清单的重要增量: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原则、非正常申请)明确列为驳回理由——非正常申请从"行政排查撤回"进入"法定驳回"轨道,实现规制的法治化。

这一变化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查实的弄虚作假申请可直接驳回,无需依赖申请人主动撤回,并可与第一百条处罚并行。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四条是关于授权登记、评价报告和公告更正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六十条(授权登记:收到授权通知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期满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一条(保密专利授权:决定、证书、登记);

第六十二条(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均可请求;

申请人可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请求;

一项专利一份报告,任何单位个人可查阅复制——2023扩展至外观设计);

第六十三条(评价报告作出期限:收到请求2个月内;

登记时请求的自授权公告起2个月内);

第六十四条(公告单行本错误的更正)。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的两项扩展:其一,客体从实用新型扩展到外观设计(2023修订)——外观设计侵权诉讼与行政执法中原有的检索分析报告(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法修改前实行的制度)被统一为评价报告制度;

其二,报告利用场景的实务地位: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行政裁决、诉讼、投诉、电商平台投诉)中,评价报告是判断权利稳定性的重要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纠纷时可要求请求人提交(证据保全的参考)。

评析·执法提示

执法办案提示:处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第九十五条行政裁决)时,被请求人对权利稳定性提出异议的,可引导请求人提交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或中止处理(第九十八条)与无效程序的衔接;

评价报告结论不利不影响权利行使(评价报告不是无效决定),但影响担保与临时措施的审查。

第四部分 复审与无效宣告(第六十五条至第七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是关于复审程序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六十五条(复审请求: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附证据;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格式补正期满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六条(复审程序中的修改: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第六十七条(复审审理:认为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情形的通知陈述意见,期满视为撤回,仍不符合的驳回复审请求;

认为原驳回不符合规定或修改消除缺陷的撤销原驳回继续审查);

第六十八条(复审请求撤回:决定前可撤回,程序终止)。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复审依职权审查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是2023年新增的依职权审查依据:复审合议组不仅审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还可主动审查申请存在的其他明显缺陷(如明显缺乏新颖性)——防止申请人通过"消除指出的缺陷+隐藏其他缺陷"获得授权。

立法中的讨论:依职权审查的范围限定于"明显"情形,与当事人请求原则的平衡(复审请求人的程序利益不因全面审查而受损)。

评析·执法提示

复审程序是驳回决定的第一道救济(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行政诉讼,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修改边界规则(第六十六条)与无效程序修改规则(第七十三条)的差异:复审中可修改以消除缺陷,无效中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六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无效宣告程序规则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六十九条(无效宣告请求书:一式两份、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理由并指明依据;

理由清单——不符合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细则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属第五条、第二十五条情形,或依第九条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七十条(不予受理:不符合条件;

同样的理由和证据重复请求;

外观设计权利冲突未提交证据;

格式补正期满视为未提出);

第七十一条(增加理由或补充证据: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逾期不予考虑);

第七十二条(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陈述意见;

答复期限不影响审理);

第七十三条(无效程序中的修改:发明专利权人可修改权利要求书但不得扩大保护范围;

不得修改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不得修改图片照片简要说明);

第七十四条(口头审理:依请求或案情需要;

通知答复;

请求人不答复不参加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可缺席审理);

第七十五条(指定不得延长);

第七十六条(撤回请求:决定前可撤回;

撤回或视为撤回的终止程序,但已能作出无效或部分无效决定的不终止)。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三点增量:其一,第六十九条理由清单纳入细则第十一条(诚实信用)——非正常申请获得授权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依第十一条请求宣告无效(第五年期限内的请求权,恶意不受五年限制的规则依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类推适用?

注意: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仅规定与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相关的不受五年限制,第十一条无此明文,实务中以第五年为限);

其二,第七十一条"1个月"增加理由补充证据的期限(2023年由"1个月"明确并取消指定补充?

原细则为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保持);

其三,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新增"已能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防止请求人撤回规避明显无效的结论(呼应恶意无效程序的公共利益属性)。

评析·执法提示

无效宣告程序与行政裁决、司法诉讼的衔接:被请求人在答辩期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的,可请求中止行政裁决(第九十八条,理由明显不成立的不中止);

无效决定对已作出的行政裁决、判决的溯及力依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宣告无效前已执行的处理不具有追溯力,因专利权人恶意造成的损失应赔偿)。

第五部分 专利权期限补偿(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

第七十七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七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专利权人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期限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3个月请求期限为除斥期间(第六条第五款明确排除恢复),逾期丧失补偿资格;

期限补偿依请求启动,审查部门不主动给予——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第八十一条同样3个月)一致,督促专利权人及时行权。

第七十八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七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明授权延迟补偿计算规则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

计算公式的立法讨论是本轮修订的焦点之一:双门槛(申请日起满4年+实审请求日起满3年)后至授权公告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与申请人引起的延迟。

合理延迟的三项列举(复审程序延迟——申请人通过修改后授权的正常代价不补偿;

103、104条中止程序延迟——权属纠纷与保全期间审查中止非审查部门过错;

其他合理情形)的边界界定是争议所在,"其他合理情形"的兜底为个案裁量预留空间。

第四款的同日双报排除规则防止套利(前文第四十七条解读已述)。

案例:首批期限补偿的实践

2024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首批专利权期限补偿决定:武田制药维得利珠单抗发明专利(ZL201711310404.0)获得44天专利权期限补偿,同时不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该案示范了补偿天数计算中"不合理延迟实际天数"的严格扣减(44天的短补偿期反映双门槛+扣减规则的紧缩适用);

随后派安普利单抗、利司扑兰等药品专利获批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

首批案例的补偿天数普遍较短,反映细则计算公式的审慎导向:补偿是例外性补救,不是普遍延长。

评析·执法提示

企业申请期限补偿的合规要点:跟踪授权公告日(3个月除斥期间)、核查实审请求日与申请日双门槛、预判可扣减项(复审、中止、申请人原因),评估补偿收益与费用(期限补偿费依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8月通知缴纳)。

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四条是关于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规则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七十九条(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未按期答复通知;

申请延迟审查;

因第四十五条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

其他);

第八十条(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定义:符合规定的新药产品专利、制备方法专利、医药用途专利);

第八十一条(药品期限补偿请求要求:自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一案一药"——新药同时存在多项专利只能请求一项;

一项专利涉及多个新药只能对一个新药请求;

专利在有效期内且未获得过补偿);

第八十二条(补偿期限计算:专利申请日至新药在中国上市许可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且符合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不超过5年、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第八十三条(补偿期间保护范围限于该新药及其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

第八十四条(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期限补偿并登记公告;

不符合的通知专利权人)。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

药品专利期限补偿(PTE)制度源自美国《Hatch-Waxman法案》(1984),日、韩、欧盟相继建立。

我国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引入(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细则第七十九至八十四条为其操作规则。

核心规则的立法考量:①"一案一药、一药一案"(第八十一条第一、二项)防止一个专利通过多个药品多次补偿、一个药品通过多个专利重复补偿——补偿总量受控;

②"减5年"计算(第八十二条)源自《药品管理法》审评审批平均周期的经验数据;

③补偿期间保护范围限缩(第八十三条)是该制度的独特设计:仅就获补偿的新药及批准适应症提供延伸保护,防止补偿期限"外溢"到未获批准用途——这一限缩源自美国制度(35 U.S.C. §156)的产品专利限定逻辑,是仿制药企业的利益平衡阀;

④"符合规定的新药"(第八十条)的认定对接《药品管理法》(创新药、改良型新药获得上市许可,排除仿制药)——具体标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部门协调(《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办法》部门规范性文件)。

评析·执法提示

药品期限补偿对仿制药企业的影响:原研药专利经补偿延期的,仿制药上市时间表相应推迟,应建立目标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监测(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期限补偿信息——第一百零六条第

(九)项);

原研药企业则应做好"一药一专利"的申请布局规划(多项专利中择优请求)。

第六部分 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与奖酬(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四条)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是关于开放许可制度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八十五条(开放许可声明:授权公告后提出;

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许可期限等;

内容准确清楚禁止宣传用语);

第八十六条(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独占或排他许可有效期内;

中止情形;

未缴年费;

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

其他妨碍有效实施情形);

第八十七条(开放许可达成实施许可的备案:凭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禁止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在实施期间获得年费减免)。

制定背景与逻辑·关联条款

开放许可(patent license of right)是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新设的制度(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开放许可、明示许可费标准,任何人按声明条件即可实施(书面通知后按标准付费),意在破解高校院所专利"沉睡"问题、降低中小企业许可交易成本。

细则的三项配套:①声明的形式与内容要求(第八十五条);

②不适宜开放许可的情形排除(第八十六条——独占排他许可期间、质押、欠费等权利状态不稳定的专利开放将误导被许可人);

③年费减免的对价义务(第八十八条+专利法第五十一条:开放许可期间年费减半缴纳,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的依第一百条处罚并补缴)。

评析·执法提示

开放许可纠纷的行政处理:被许可人按声明条件实施却被拒绝的,可依专利法第五十二条主张权利(通知后按标准付费即获许可);

开放许可声明的信息不实(专利实际处于独占许可期)误导被许可人的,可结合第九十五条调解或民事诉讼处理,虚假声明骗取年费减免的依第一百条查处。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是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八十九条("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定义: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的方式或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方法的需求——强制许可事由的细化;

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定义——公共健康强制许可客体);

第九十条(强制许可请求程序: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决定前通知双方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

公共健康强制许可须符合国际条约规定);

第九十一条(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不能达成协议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3个月内作出)。

含义解析·评析

"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量化难题(多大规模算充分)以"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需求对照标准处理,个案审查;

强制许可实践中我国尚无基于竞争或公共健康事由的实际授予案例(制度威慑意义大于实际使用),第九十条的程序保障(听取意见、拟决定通知)对接TRIPs第31条正当程序要求。

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四条是关于职务发明创造奖励报酬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九十二条(奖励报酬的约定与制度规定优先;

鼓励产权激励——股权、期权、分红;

财务会计处理);

第九十三条(未约定未规定的法定奖金:自授权公告3个月内发给,发明专利最低4000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最低1500元;

建议被采纳完成的从优发给);

第九十四条(未约定未规定的法定报酬: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报酬)。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奖酬制度的体系重构

三项重大变化:其一,法定奖金标准提高——发明专利从2010年版的最低3000元提高至4000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从最低1000元提高至1500元;

其二,法定报酬标准删除——2010年版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实施发明创造后按营业利润2%、销售收入0.2%等比例提取报酬的"法定比例",2023年版改为"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予合理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不低于转让净收入或许可净收入50%、作价投资股份50%以上比例奖励),从"固定比例"转向"合理报酬"的弹性标准,避免固定比例与实际经营脱节;

其三,产权激励入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鼓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呼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及央企科研院所的赋权改革试点。

评析·执法提示

奖酬纠纷的执法应对: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属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可调解纠纷;

办案中的审查顺序——约定/规章制度优先(第九十二条)、无约定的适用法定标准(第九十三、九十四条);

司法实践中报酬计算的合理区间裁量(参照营业利润、许可费收入)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转化收益奖励比例的衔接是主要争议点。

第七部分 专利权的保护(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第九十五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和调解主体资格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地级市执法主体的扩容

2010年版细则第七十九条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的主体限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须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

2023年修订的实质变化: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需再经报批,只要"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即可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授权下放,回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关于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推动行政裁决工作的要求(中办、国办《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表述上以"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取代"直辖市"的区级安排,明确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的区政府部门亦可为处理主体。

评析·执法提示

深圳的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作为地级市层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依本条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和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与《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1号,2025年施行)配套适用。

第九十六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法第七十条所称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的重大案件;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相关案件不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界定标准的规定。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

专利法第七十条赋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专利侵权纠纷的职权,但"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此前付之阙如。

本条四项界定(重大公共利益、行业发展重大影响、跨省重大案件、其他)中的"对行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弹性最大的情形(如涉及标准必要专利、重大产业技术路线的纠纷),实践中需个案论证;

争议点在于国家局直接处理的案件范围与地方部门的分野——本条第二款的指定管辖机制(不属于重大影响纠纷的指定地方处理)避免了请求人"向上求助无门",实现央地管辖的疏导衔接。

评析·执法提示

地方部门收到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未获受理(或不属于重大影响纠纷)转办、指定管辖的案件,按指定管辖办理;

涉及跨省侵权同一专利权的批量纠纷,可依专利法第七十条第二款报请上级部门处理或合并处理。

第九十七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纠纷行政处理管辖规则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管辖联结点(被请求人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参照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界定);

先受理优先规则防止重复处理;

指定管辖的三级机制(共同上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

深圳办理跨区域侵权案件(如产品在多地销售)时,被请求人所在地(注册地)与侵权行为地(销售地、制造地)的管辖选择是请求策略的核心考量。

第九十八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十八条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理程序中止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中止处理的裁量性("可以"而非"应当"):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不当然中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审查无效理由的明显成立可能性(如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是否动摇权利基础)、无效程序的进展;

实务中受理无效宣告+较充分对比证据的中止请求通常获得准许,仅以惯常抗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未提交无效请求)不中止。

行政裁决与司法诉讼对中止的审查尺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则(司法实践一般不因无效中止侵权诉讼)。

第九十九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标识标注规范的规定。

含义解析·关联条款

标注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标注"中国发明专利ZL××××××"字样及专利号,专利类别、有效期内的真实标注),不规范的责令改正——注意与假冒专利(第一百零一条)的界限:标注不规范(格式错误、未标专利类别)是未混淆的不当标注,责令改正即可;

假冒专利(无权标注、专利终止后标注使人误认)是欺骗性标注,适用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第一百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一百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正常申请和开放许可虚假声明行政责任的规定(2023年新增)。

制定背景与逻辑·关联条款

本条为第十一条(申请专利不得弄虚作假)和第八十八条(开放许可不得虚假声明)配置的行政处罚,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两款行为的处罚结构:警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规定》(商标领域的对应规章)的"警告+罚款"结构同向,本条的罚款上限(10万元)高于非正常申请排查初期的规范性文件处置,体现"惩戒升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非正常申请排查通报是认定"违反第十一条"的重要线索来源,执法机关可基于排查通报、申请文件弄虚作假证据立案查处。

评析·执法提示

办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处罚案件的证据体系:国家知识产权局排查撤回通报或认定文书→申请文件与实际研发能力、经营范围的比对→申请人陈述申辩→弄虚作假的认定(编造数据、抄袭拼接、代写代购)。

处罚裁量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处置措施(视为撤回、驳回)及信用管理衔接。

第一百零一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假冒专利行为类型化界定的规定,是地方专利执法部门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核心定性条款。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假冒专利行为的五项列举与两项豁免延续2010年版细则第八十四条框架,2023年修订的实质变化在第六十八条援引(专利法2010版第六十三条→2020版第六十八条),处罚幅度随专利法第四次修正大幅提高: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或五万元以下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2010年版为违法所得四倍以下或二十万元以下)。

第一款第

(三)项新增"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的假冒形态(申请阶段宣称已获专利的"专利申请"欺诈)。

第二款的"权利耗尽式"豁免:专利权终止前合法标注的产品,终止后继续许诺销售、销售不属假冒(存量商品的流通利益保护);

第三款的善意销售者规则:不知道+合法来源的责令停止销售(不处罚),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七十条善意侵权规则同构。

评析·执法提示

查处假冒专利案件的定性要点:①假冒与规范标注的区分(是否使公众误认);

②"专利权终止后继续标注"与"终止前标注、终止后销售"的分界(第二款);

③宣传材料中的"专利技术"宣称(第

(三)项——展会宣传册、电商详情页宣称专利技术均属查处范围);

④电商平台"专利"宣称的核查(专利号检索核验真伪、有效期);

⑤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处罚衔接(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与刑事衔接(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

深圳执法实践中,电商平台假冒专利宣称、展会上"专利产品"虚假标识是高发类型。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零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是关于专利纠纷调解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零二条(可调解的专利纠纷类型:申请权权属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前使用发明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须在授权后请求调解;

其他专利纠纷);

第一百零三条(权属纠纷中的程序中止:请求调解或起诉的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附受理文件副本;

明显不成立可不中止;

调解书判决生效后办理恢复手续;

中止1年未结案需延长的请求延长,期满自行恢复);

第一百零四条(司法保全的程序中止:收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中止;

保全期满未继续的自行恢复);

第一百零五条(中止的范围:暂停初步审查、实审、复审、授权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

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质押、终止手续等)。

含义解析·评析

调解范围五项(第一百零二条)覆盖权属、资格、奖酬、临时保护使用费等非侵权纠纷——地方部门的调解职能与行政裁决(侵权纠纷)并行;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调解须在授权后提出(专利法第十三条的临时保护费请求权以授权为前提)。

程序中止规则(103-105条)协调权属纠纷、保全措施与审查授权程序:中止的典型场景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离职员工职务发明权属争议中,登记的申请人与实际权利人分离,审查程序(授权、转让)暂停以保护真实权利人;

1年中止期与延长请求的时限设计防止程序久拖。

第八部分 登记公报与费用(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零六条至第一百零九条是关于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零六条(专利登记簿登记事项十二项:授予、转移、质押保全及解除、许可备案、国防保密专利解密、无效宣告、终止、恢复、专利权期限的补偿、开放许可、强制许可、著录变更——后三项为2023新增);

第一百零七条(专利公报公布公告事项十八项,新增期限补偿、开放许可事项等);

第一百零八条(专利公报、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一百零九条(按互惠原则交换专利文献)。

含义解析·评析

登记簿的公信力功能:登记簿副本是权利状态(权利人、质押、无效、终止、期限补偿)的官方证明,交易相对人(受让方、被许可人、质权人、法院)核查权利状态的权威文件;

2023年新增的期限补偿、开放许可登记事项使新制度的权利变动可查证。

专利登记簿副本与专利证书的关系:证书仅证明授权时点状态,登记簿反映动态权利——权属纠纷、交易核查均以登记簿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是关于专利费用体系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一十条(费用种类: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实审费、复审费、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专利行政部门规定——2023由"物价部门"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缴费日:直接缴纳当日、邮局汇付邮戳日、银行汇付汇出日;

多缴重缴错缴3年内可请求退款);

第一百一十二条(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缴纳期限:申请日起2个月或收到受理通知15日内;

优先权要求费同时缴纳);

第一百一十三条(实审费、复审费的缴纳期限);

第一百一十四条(登记手续时缴纳授权当年年费);

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后年费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未缴的通知6个月内补缴+滞纳金每超1个月加收全额年费5%;

期满未缴的专利权终止);

第一百一十六条(恢复费、延长费、变更费、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请求费的缴纳期限);

第一百一十七条(费用减缴:缴纳有困难的按规定请求减缴;

减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专利行政部门规定——2023删除"缓缴")。

含义解析·评析

费用制度的三点变化:①收费管理主体表述更新(物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②"减缴或者缓缴"改为"减缴"(缓缴在实践中已取消,专利费用减缴政策目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最高减缴85%——小微企业和个人、高校科研院所);

③滞纳金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年费滞纳按每月5%加收,最高6个月)——年费管理的失权风险(期满未缴专利权终止)提示专利资产管理的年费监控义务。

第九部分 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二条是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基础程序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一十八条(受理PCT国际申请;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条件程序适用本章);

第一百一十九条(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的申请日);

第一百二十条(进入国家阶段期限: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宽限费后可延至32个月);

第一百二十一条(进入手续七项要求:中文声明、缴费、译文、发明人信息、摘要译文、申请人变更证明、附加费;

符合前三项给予申请号明确进入日;

后四项缺陷通知补正,期满视为撤回);

第一百二十二条(效力终止:国际阶段撤回;

32个月未进入;

进入但缺陷未补正;

不适用第六条恢复的规定)。

含义解析·评析

PCT"进入国家阶段"制度的核心参数:30个月标准进入期限+2个月宽限期(缴费32个月,2023年修订新增宽限费机制——此前为30个月固定,宽限期为我国对国际申请人新增的便利);

进入日的确定(符合前三项要求之日起);

效力终止的三种情形及不可恢复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排除规则:进入期限不适用恢复——期限的刚性保护审查程序的确定性)。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五条是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审查衔接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国际阶段修改的译文提交:进入日起2个月内,逾期不予考虑);

第一百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声明与证明:进入日起2个月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生物材料保藏的国际衔接:国际阶段已说明的视为满足,进入声明指明位置;

补正4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国际衔接);

第一百二十七条(优先权的国际衔接:国际阶段有效的优先权视为已声明;

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费;

副本免交);

第一百二十八条(恢复优先权的国际衔接:受理局批准的视为已请求;

未请求或未批准但有正当理由的进入日起2个月内请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提前处理和审查:PCT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请求);

第一百三十条(国际申请的主动修改:实用新型进入日起2个月内;

发明适用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一条(译文错误改正:公布准备前或收到进入实审通知3个月内,缴费);

第一百三十二条(国际申请的公布与临时保护:中文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外文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国际申请分案;

单一性恢复费);

第一百三十四条(国际申请日被拒绝或视为撤回的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译文错误的保护范围规则:译文错误致保护范围超出原文的以限制后为准,小于原文的以授权文本为准)。

制定背景与逻辑·新旧对照

两项重要增量:其一,第一百二十八条恢复优先权的国际衔接(2023新增)——PCT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直接认可,与第三十六条国内恢复规则双向对接;

其二,第一百三十五条译文错误的保护范围规则:译文超出原文的以限制后的范围为准(防止译文"放大"权利)、小于原文的以授权文本为准(不因译文错误剥夺)——该规则源自EPC第69条议定书与日本特许法的解释论,确保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始申请文本基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区分中英文国际公布的临时保护起算点(中文自国际公布日、外文自中国公布日)——临时保护费请求权的时间基准。

评析·执法提示

执法与诉讼中涉及PCT申请的中文译文争议(侵权比对时权利要求以译文为准),译文错误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是保护范围确定的重要依据;

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第一百零二条第

(四)项调解)的起算审查注意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是关于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中国保护的特别规定(2023年新增专章)。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三十六条(处理海牙协定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本章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国际注册日视为申请日);

第一百三十八条(国际局公布后审查并通知国际局);

第一百三十九条(优先权:视为已声明;

国际申请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副本);

第一百四十条(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与证明: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

第一百四十一条(分案:多项外观设计的可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分案并缴费);

第一百四十二条(含设计要点的说明视为已提交简要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审查无驳回理由的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通知国际局;

公告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生效);

第一百四十四条(权利变更的证明材料)。

制定背景与逻辑·争议背景:海牙协定的国内落地

我国2022年5月5日正式加入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企业可通过一次国际申请在多个缔约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本章的衔接设计:国际注册日=申请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布后审查"模式(第一百三十八条:海牙协定框架下国际局公布→缔约方在6个月(可声明延至12个月)内审查并通知国际局)与我国"初步审查+授权公告"制度的对接(给予保护决定+公告生效,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审查时限的紧迫性(公布后即开始审查)要求外观设计初审效率提升。

争议点在于"给予保护决定"的性质(视为授权决定)与我国专利证书体系的形式协调——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发出授权公告并纳入专利统计。

评析·执法提示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在我国的维权:权利人凭给予保护决定、专利公报信息主张权利;

办理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行政裁决与诉讼中的权利证明与国内专利同构;

企业出海设计保护可统筹运用海牙协定(多国一次申请)与直接国家申请的路径选择。

第十部分 附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 法律原文
条文主旨

第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关于案卷查阅、文件形式和审查指南授权的规定。

条文原文要点

第一百四十五条(案卷查阅复制:经同意可查阅复制已公布公告的案卷和登记簿;

请求登记簿副本;

失效申请案卷满2年、失效专利权案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一百四十六条(文件签章:申请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代表人签字盖章,委托代理的机构盖章;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

第一百四十七条(邮寄要求:挂号信函、标明申请号等、一函一申请);

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和本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

含义解析·评析

第一百四十八条是审查指南的明确授权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作为专利审查、复审、无效程序的操作规程(细则的具体化),其法律位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因第一百四十八条的授权而在专利程序中具有拘束力——审查指南与细则、专利法的一致性是审查决定合法性审查的框架。

第一百四十九条← 法律原文
原文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行日期的规定。

含义解析·新旧对照

本条保留2001年版细则的施行条款表述(2001年7月1日施行、废止1992年版),系历次修订(2002年、2010年、2023年)未重写施行条款的立法技术遗留——现行文本的效力时间应按各次修订决定确定(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适用时的时间效力规则:2024年1月20日前提出的申请及发生的程序适用当时文本,施行后受理的申请适用现行文本;

对在审案件的程序事项,按"程序从新"原则处理(如期限补偿请求、开放许可声明仅适用于新法新细则施行后的相应情形)。

附录与后记

附录一 细则历次修订沿革对照表

版本依据施行篇幅时代背景与核心变化
1985年版国务院批准,中国专利局发布1985年配合专利法施行配套1985年专利法建立专利制度
1992年版国务院批准修订1993年1月1日起配合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药品化学物质保护、方法专利延及产品)
2001年版(306号令)国务院令第306号2001年7月1日13章122条配合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正(TRIPs对接);确立职务发明奖酬、无效程序等框架
2010年版(569号令)国务院令第569号2010年2月1日13章123条配合2008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正(绝对新颖性、遗传资源披露、共有权利行使)
2023年修订(769号令)国务院令第769号2024年1月20日15章149条配合2020年专利法第四次修正与海牙协定加入:诚实信用原则、期限补偿专章、开放许可、局部外观设计、优先权完善、援引加入、延迟审查、行政保护扩容、海牙协定专章

附录二 2023年修订新增与重大修改条款一览

主题条款核心内容
电子形式第二条、第四条电子形式视为书面;电子递交日与电子送达日规则
诚实信用第十一条申请应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成为驳回、无效理由并配套第一百条处罚
职务发明第十三条离职后1年期限涵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
专利公共服务第十六条战略部署条款与信息公共服务义务
强制代理例外第十八条涉外申请人可自行办理副本提交、缴费等事务
局部外观设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整体视图+虚线实线结合标注保护部分
新颖性宽限期第三十三条国际组织认可的国际学术会议首次发表6个月宽限
优先权完善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恢复优先权、增加改正优先权
援引加入第四十五条递交日要求优先权的可援引在先申请补交文件并保留申请日
同日双报第四十七条申请时须说明双报;取得发明权利的排除期限补偿
延迟审查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可请求延迟审查(不补偿期限)
主动修改第五十七条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主动修改
驳回理由第五十九条诚实信用(第十一条)列为驳回理由
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扩展至外观设计专利权
复审依职权审查第六十七条复审中可审查其他明显违反情形
无效程序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诚实信用列为无效理由;能作无效决定的不终止审查
期限补偿专章第七十七至八十四条授权延迟补偿计算公式;药品专利期限补偿"一案一药"与保护范围限缩
开放许可第八十五至八十八条声明要求、禁止情形、备案、年费减免诚信义务
职务奖酬第九十二至九十四条奖金标准提高(发明4000元、实用新型外观1500元);报酬对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产权激励
行政保护扩容第九十五至九十六条地级市无需报批即可处理调解纠纷;重大影响纠纷界定标准
非正常申请处罚第一百条违反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的警告+10万元以下罚款
海牙协定专章第一百三十六至一百四十四条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审查、保护生效规则
PCT衔接第一百二十八条等恢复优先权的国际衔接;译文错误保护范围规则

后记

细则二十三次修订……不,细则三十九年间的五次制定修订,每一版都是专利制度与产业现实的对话:1985年版与专利法同步奠基,2001年版完成TRIPs对接,2010年版消化第三次修法,2023年版则同时承接专利法第四次修正的五项新制度(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局部外观设计、诚实信用、专利纠纷行政处理扩容)与海牙协定的国际义务,一次修法解决"新旧衔接+国际接轨"双重课题。

对执法者而言,这部149条的细则无需逐字背诵,但须精准定位三类条款:定性行为的条款(第十一条非正常申请、第九十九条专利标识、第一百零一条假冒专利五项形态)、配置职权的条款(第九十五条地级市处理调解、第九十六条重大影响纠纷界定、第一百条处罚授权)、划定时限的条款(第九十七条管辖、第九十八条中止、各类期限计算与恢复)。

专利行政保护的实务难点从来不在法条记忆,而在"程序与实体交织的时点判断"——侵权纠纷中无效宣告的中止裁量、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起算、期限补偿请求的除斥期间、优先权恢复的双轨衔接。

理解了细则作为"专利制度操作规程"的定位,方能在每一起案件中把程序权利用足、把实体边界守准。